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甬北关缉违字〔2026〕722 号)
违法事实:2026 年 1 月 24 日,当事人委托 LD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未硫化复合橡胶 83,700 千克(报关单号:310420261049985630,申报 CIF 总价 63,612 美元)。经海关查验鉴定,其中 20,390 千克属于固体废物,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行为。
处置情况:海关于 2026 年 3 月 2 日责令退运,当事人已于 3 月 8 日将涉案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处罚依据及裁量情节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完成退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海关相关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90,000 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前往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221 号)缴纳罚款。
复议与诉讼: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海关将依法采取变价抵缴、保证金抵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