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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进境随身行李披肩、围巾、挎包及服装等/未申报涉走私

宁波海关/进境随身行李披肩、围巾、挎包及服装等/未申报涉走私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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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商负责人走私奢侈品被查

经宁波机场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件经过与违法事实

2026 年 2 月 3 日,某公司电商运营负责人仇某乘坐 UO226 次航班由香港入境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提交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查验发现,仇某随身携带标称"FENDI"品牌披肩 3 件、围巾 4 条及挎包 12 个,共计 19 件商品。经查,上述货物系该公司在香港跨境平台海外仓的滞销尾货,拟转入国内市场打折销售。

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并偷逃税款,在法人代表张颖同意下,利用仇某赴港办理个人业务之便,将本应以货物方式申报进境的上述商品通过个人行李携带走私入境。

另查,2026 年春节前夕,当事人通过跨境购平台售出 11 件"BURBERRY"品牌服装。因香港仓物流紧张,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水客”带货方式从澳门走私入境。该批货物进境后已全部售罄,销售盈利人民币 4971.26 元。经核算,该 11 件服装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49483.43 元,偷逃税款人民币 11758.86 元。

涉案金额与证据认定

本案共计走私"FENDI"及"BURBERRY"品牌货物 30 件,总完税价格人民币 137385.46 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 29145.89 元。海关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4971.26 元。

上述事实有旅检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商品税号确认单、价值核定表、订单发票、资金流转凭证、通讯记录、物流及销售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链佐证。

处罚依据与决定

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将普通货物伪报为个人物品走私进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海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标称"FENDI"品牌披肩 3 件、围巾 4 条、挎包 12 个;
  2. 没收"BURBERRY"品牌服装 11 件(因已售罄无法实物没收,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 49483.43 元);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4971.26 元。

权利告知与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或以保证金抵缴,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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