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155 号)
经大榭海关调查,当事人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委托 ZHJ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水洗白鸭毛(报关单号:310420261049965643,商品编号:0505100090)。经查验、取样及鉴定,该批货物实为固体废物,总重 43,070.5 千克。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导致固体废物进境。
2026 年 5 月 9 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动认错认罚,并已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上述事实有查问笔录、鉴定报告、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货物清单、报关单证、认错认罚承诺书及退运材料等证据佐证。
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八条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海关决定按照减轻情节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 A 座)缴纳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以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