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文号:杭丽关缉违字〔2026〕3 号
发布日期:2026 年 6 月 4 日
违法事实与商品归类认定
经调查,当事人在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曙海关、北仑海关申报进口“未梳木制非阻燃粘胶短纤”,共计 32 票报关单。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为 5504102900。
经查,涉案货物实际均为长度 5 毫米的纤维。根据丽水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丽关归案认【2025】1 号),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 5601300090。正确归类下,除 2024 年适用协定税率 7.3% 外,其余年份均适用最惠国税率 8%,进口增值税税率均为 13%。
税款计核结果
经计核,当事人因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2021.12.03-2022.08.01):涉及 9 票报关单,计税价格约 312.31 万元,漏缴税款约 10.59 万元。
- 第二阶段(2022.08.23-2024.06.12):涉及 23 票报关单,计税价格约 1246.03 万元,漏缴税款约 50.92 万元。
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包括报关单证、询问笔录、归类认定书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违法性质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处罚决定
关于第一阶段违法行为的处理
针对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期间的申报不实行为(涉及 9 票报关单),鉴于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海关相关程序规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第二阶段违法行为的处理
针对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期间的申报不实行为(涉及 23 票报关单),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认错认罚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3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建设银行处州支行缴纳罚款。
复议与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海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法律救济,海关有权依法变卖扣留货物或以保证金抵缴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