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232 号
当事人:委托 XP 公司申报进口的企业
案情概要
2025 年 12 月 1 日,当事人委托 XP 公司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阻燃片剂”,数量 22,000 千克,申报总价 CIF 110,000 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51000266438),原产地为韩国。
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批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相关规定。
处置情况
案发后,当事人已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该批货物(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60000007024)。
上述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人工检查记录单、技术鉴定报告、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 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海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 元。
执行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卖扣留货物抵缴罚款,或以保证金抵缴,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6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