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6〕343 号)
当事人委托 SS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223320251001207707),共涉及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申报为“旧钢琴”,原产国申报为英国,商品编号 9201200001,适用税率 1%,数量 1 台,申报总价 CIF 44995 英镑。
经海关查验核实,该批货物实际原产国为美国,对应关税税率应为 31%,与原申报内容不符。
税款核定与违法事实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 49780.85 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 201620.74 元,当事人实际漏缴税款人民币 142305.7 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决定
在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并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海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65000 元。
履行期限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以保证金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06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