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236 号
违法事实认定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委托 XR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丁基再生胶”25,000 千克(申报编号:4003000000),申报价格为 CIF 人民币 172,500 元,进口报关单号为 222520251000264632。
经查验及鉴定,该批货物实际为固体废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60000008070)。上述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证、人工检查记录、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 号)相关条款,海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 元。
执行与救济途径
缴纳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复议与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且未寻求法律救济,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以保证金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日期:2020 年 06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