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东机关罚决字〔2026〕115 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调查,当事人 AZR 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3 年 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期间,AZR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品名为"***细胞培养基”的货物共***瓶。该批货物完税价格***万元人民币,货值***万元人民币,商品编码为 3821000000,涉及报关单 223320241000485130 等 14 份。进口时,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特殊物品。
违法事实认定
经核实,上述进口"***细胞培养基”的实际成分为血小板裂解液。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署令第 243 号附件 39)第三十二条关于生物制品的定义,血小板裂解物属于特殊物品,必须纳入特殊物品管理范畴。
调查显示,涉案货物已全部销售。扣除货物成本、人工成本及直接成本后,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货物取得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91,894.93 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适用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及相关裁量基准,海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科处罚款人民币 12,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91,894.93 元。
履行期限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总额不超过罚款本金);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将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以担保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6 年 06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