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东机关罚决字〔2026〕121 号)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发布日期:2026 年 6 月 11 日
违法事实认定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委托 YD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23320261000132960)。申报品名包含“安非他明抗体”等 30 项,申报属性均为"V/W 非特殊物品/非医疗器械”,商品编号 3002140000,总价 FOB 98,056.3 美元。
经查验认定,上述货物实际属于特殊物品,监管类别代码应为 401/403。根据规定,该类货物须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境。当事人未申请检疫审批且申报属性不符,涉及商品货值人民币 784,059.28 元(完税价格 693,857.75 元,增值税 90,201.53 元)。目前货物未放行,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与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21 号),海关作出如下决定:
- 针对“进境未经检疫审批的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8.35 万元。
- 针对“未按规定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事项”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符合免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初次违法免罚”清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期限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若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且不复议、不诉讼的,海关将依法采取变价抵缴、担保抵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