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三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节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的车船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核心调整内容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下税收政策调整:
取消节能汽车减半征收政策
不再对节能汽车实行车船税减半征收优惠。
取消部分新能源汽车免征政策
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的车船税免征优惠。
征税执行标准
对于纳税人新取得,以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额征收车船税。
施行时间与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即刻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 年 7 月 2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