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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片地即原产地:集成电路原产地的认定规则

流片地即原产地:集成电路原产地的认定规则 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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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流片地是集成电路的原产地已属行业共识,本文将以我国原产地规则为依据深入分析,揭示形成此共识的原因。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在 E231421A0009 加工贸易账册中,将 15 个晶圆料件(含 A6575LQ-12、A6231LQ-12 等)的原产地统一备案为菲律宾、日本、泰国等国。申报时,当事人直接沿用境外供应商提供的原产地信息,未自行核实晶圆的实际流片地。

经查,上述料件的实际流片地为美国,供应商仅进行了封装工序,未改变其税则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该批货物原产地应认定为美国。

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上述货物 45 票;2023 年 8 月 10 日至 2025 年 4 月 9 日期间,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申报进口 33 票。共计 78 票报关单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申报地为菲律宾、泰国、日本或中国,实际应为美国,涉及金额 218.58 万元人民币,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且认错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500 元。

二、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情况,致使发生申报不实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三、海关律师评析

(一)集成电路的生产工序与产业链

本案涉案货物虽被称为“晶圆料件”,但实质是经过封装的成品芯片。集成电路制造分为前道工艺(晶圆制造/流片)和后道工艺(封装测试)。现代半导体产业高度分工,设计与流片多集中于美国、中国台湾、韩国等地,而封装测试因劳动密集特性,常分布于东南亚国家。

这种全球化布局导致了原产地的认定复杂性:当流片地与封装地不一致时,应以何地为准?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二)集成电路的原产地认定规则

1. 原产地认定的重要性
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直接决定关税税率(如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或加征关税),尤其在贸易摩擦背景下,准确认定原产地对企业合规至关重要。

2. 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本案的适用
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多国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依次为: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

对于归入品目 8542(集成电路)的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硅片(品目 3818)经流片形成集成电路(品目 8542),税则号列发生四位级改变,构成实质性改变;而后道的封装工序并未改变其品目 8542 的归类,不构成新的实质性改变。因此,流片地即为集成电路的原产地

行业共识亦支持此观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曾发布通知明确:无论是否封装,集成电路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均应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本案中,当事人仅凭供应商信息申报,未核实流片地,导致将美国原产货物误报为东南亚国家,构成申报不实。

四、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原产地申报不实案例。它警示进出口企业:原产地申报的真实性责任在于收发货人自身。供应商提供的产地声明仅可作为参考,不能替代企业的独立判断与合理审查义务。

在集成电路等全球供应链复杂的行业中,企业务必厘清“流片地”与“封装地”的区别,收集并保存相关生产证明资料,确保原产地申报准确合规,避免因疏忽引发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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