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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则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探讨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理属性与重点

通过一则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探讨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理属性与重点 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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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说法,探讨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的管理属性与重点。



一、案情介绍

一、案情介绍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飞控”6400 个(型号含 F4/F405/F722)。经商务部产业安全和进出口管制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物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领并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涉案违法经营额约 67.25 万元,违法所得约 2.83 万元。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 2.83 万元,并处罚款 20.18 万元。


案情介绍


二、处罚依据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或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


三、案例评析

三、案例评析


(一)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管控重点

当前海关执法重点涵盖无人机整机、自动驾驶仪、发动机及特定载荷(如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等)。具体参数需参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7A103、9A012 和 9A501 项。此外,若货物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六、八、十、十一及十五类,须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


(二)两用物项法定鉴定机构为商务部

涉案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法定鉴定机构为商务部。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管制范围时,可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组织鉴别。鉴别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若海关质疑,发货人需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关单、合同、情况说明及技术资料等。海关可提请商务部组织鉴别,并依据商务部答复函处置(如下图)。




(三)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可通过对照管制清单、公告、临时管制措施及《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兜底条款进行初步判断。


(四)无法判断时的处理机制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若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属管制物项,可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提出咨询,以其答复为准。



(五)持有许可证未必能出口

实践中存在“有证即可出口”的误区,实则不然:


1. 针对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如商务部公告禁止向特定国家(如日本军事用户)出口两用物项,即便持证亦不可出口。


2. 针对最终用户和用途:若国外客户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实体清单),即便已获许可证,也不得向其出口。


(六)出口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法律风险


1. 海关质疑风险——货物不予放行

海关质疑期间,货物将被扣留。鉴别过程可能产生高额滞港费及装箱费,增加企业成本。


2.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行政处罚风险

(1)如实申报但未提交许可证: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最高可达经营额十倍或 500 万元),甚至吊销资格。同时也可能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处货物价值 30% 以下罚款。


(2)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若因品名、归类申报不实导致未提交许可证,构成申报不实,通常面临货物价值 5%-30% 罚款,执法部门更倾向于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重罚。本案中,当事人因配合调查获从轻处罚,被处货值约 30% 的罚款。


3. 构成走私的风险

若明知属管制物项而伪报品名、逃避监管,可能构成走私行为。行政层面面临没收货物及等值以下罚款;刑事层面,若货值达 20 万元以上,可能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货值 20 万至 100 万者,可处 5 年以下徒刑;超 100 万者,处 5 年以上徒刑。


注:目前司法实践对限制出口物项的走私定罪量刑标准尚存争议,理论与实务有待进一步统一。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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