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三起跨境电商走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低报价格、推单及刷单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旨在厘清走私行为认定边界,为行业合规提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 1:低报价格走私
当事人于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在向义乌海关申报跨境电商进口时,故意改低商品单价以偷逃税款。涉案商品共 1275 件,实际货值 17.74 万元,核定偷逃税款 1.49 万元。海关认定其构成走私行为,决定没收走私货物(追缴等值价款 16.37 万元)并处罚款 1.5 万元。
案例 2:“推单”模式走私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当事人将境外采购的宠物粮在国内淘宝店销售,收集消费者订单信息后,发送至某跨境电商企业,由该企业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通关。该行为将一般贸易性质的商品伪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共计 2.28 万件,完税价格 685.43 万元,偷逃税款 59.83 万元。海关依据相关规定,没收价值 111.57 万元的走私货物。
案例 3:“刷单”走私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当事人公司利用保税物流账册,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进口海参肽锌镁胶囊等货物至漳州保税物流中心。随后通过虚假交易将货物报关出区,直接交付货主在境内销售。该行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的货物伪报为保税电商货物,构成走私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走私行为需满足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逃避禁限管理三个要件。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列举了经过设立海关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属于走私。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无法没收的走私货物,应追缴等值价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针对偷逃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规定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偷逃税款 3 倍以下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伪瞒报价格、数量偷逃税款的走私货物范围,仅针对伪瞒报部分。
上述案例中,海关依据前两项法律认定行为性质,依据后三项确定处罚措施。针对低报价格、推单、刷单是否均构成走私,下文将进行深度法律评析。
三、海关律师深度评析
认定走私行为须严格遵循《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即同时具备违法性、逃避监管及偷逃税款/逃避禁限管理三个核心要件。
(一)低报价格行为的定性
低报价格属于典型的涉税走私。在跨境电商场景中,表现为通过虚拟交易或链接调低价格,并将虚假订单推送至海关申报。此举隐瞒了真实成交价格,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伪报价格行为,完全符合《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定义。
(二)“推单”行为的争议分析
“推单”指将非跨境电商平台生成的订单,导入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申报。虽然形式上不符合传统跨境电商流程,但实质交易仍为 B2C 模式:
首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旨在让利于消费者,纳税义务人及优惠享受者均为境内个人消费者。“推单”模式下,这一主体并未改变,未违背政策初衷。
其次,若商品品名、价格、权属转移等要素真实,且无二次销售,即便订单后期导入,其商业零售本质未变。将其强行认定为一般贸易(B2B)或个人物品,进而计算税差作为偷逃税额,在法律逻辑与合理性上尚存争议。
(三)“刷单”行为的法律辨析
“刷单”通常指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交易,使不符合条件的货物享受优惠税率。对此是否构成走私,需审慎看待:
第一,当事人在申报环节,品名、数量、价格等核心涉税要素往往如实申报,并未向海关隐瞒货物真实情况,海关亦据此征税放行,难以认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第二,现行跨境电商监管规范多属规范性文件,违反此类规定并不等同于违反《海关法》及行政法规,直接上升为走私行为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伪报贸易性质”,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利用伪造单证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保税或减免税货物的情形。而“刷单”往往是滥用已有的保税电商经营资格,而非伪造单证欺骗海关,二者行为本质存在差异。
四、结语
走私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法定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不应简单以“伪报贸易性质”等概念直接定性,更不能仅因违反政策性规定或规范性文件就扩大化地认定为走私。坚守法治原则,精准区分违规与犯罪,是维护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参考资料: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
作者简介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