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公告:2027 年起调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19 号公告,明确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调整节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核心政策调整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 取消减半征收:停止对节能汽车实行车船税减半征收政策。
- 取消免征政策:停止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新取得以及在此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相关规定全额征收车船税。
旧规废止说明
本公告实施的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即刻废止。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2 日
点击下方图片,直达功能入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