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 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税务处理结果: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确认应补税款为 0 元,但需加收滞纳金 19,686,985.24 元。
为何“应补税款为零”,滞纳金却高达近 2000 万?本文将结合公告原文与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析。
01 公告原文核心事实梳理
公告显示,该上市公司收到稽查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6〕78 号),核心内容如下:
“鉴于增城香江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 46,438,267.98 元,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 58,256,732.07 元,可用 2021 年多缴纳税款抵缴 2019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 42,470,262.40 元,用 2021 年、2022 年多缴纳税款抵缴 2020 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13,527,395.37 元,抵缴后,本次检查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应补税款为 0 元。”
“对增城香江 2019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2,470,262.40 元、2020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 13,527,395.37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上解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加收滞纳金 19,686,985.24 元。”
关键数据整理如下:
核心事实清晰:公司确实存在欠税行为,但利用后续年度多缴的税款进行了全额抵缴,因此税款本金无需再缴纳。然而,滞纳金并未因抵缴而免除,仍需照常缴纳。
这引发了两个关键问题:“以多缴抵欠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滞纳金必须继续计算?
02 法律法规与抵扣规则解析
针对“以退抵欠”及滞纳金计算,相关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
一、滞纳金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明确滞纳金起止时间为: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以退抵欠”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该条款确立了“以退抵欠”的合法性,且未限制税种必须一致。
三、抵扣的具体操作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 号):
四、同一笔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抵扣规则
文件规定细节——配比抵扣:“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即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
这意味着,用应退税款抵欠税时,不能只抵税款本金而不抵滞纳金,两者需按比例一并抵扣。
此外,文件明确“有利原则”:对于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已缴欠缴税款但未缴纳对应滞纳金的情形,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先抵扣欠缴税款,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法律框架清晰:“以退抵欠”允许,但抵扣对象是“税款本金 + 滞纳金”的组合;滞纳金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截止日为税务机关正式办理抵缴手续之日。
03 案例逻辑推导:规则如何套用
将上述法规套用于增城香江案例,逻辑链条如下:
第一步:确认欠税事实
•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缴纳,未缴纳 →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滞纳金。
•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缴纳,未缴纳 →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滞纳金。
第二步:确认抵缴依据
增城香江 2021、2022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国税发〔2002〕150 号),具备抵缴欠税资格。
第三步:确定抵扣顺序
根据“按欠缴税款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原则:
• 先用多缴税款抵扣 2019 年度欠税(先发生);
• 如有余额,再抵扣 2020 年度欠税(后发生)。
第四步:执行配比抵扣
根据“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原则: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即每一笔欠税在抵扣时,税款本金和滞纳金同步按比例抵掉。
第五步:最终结果
• 税款本金:以多缴税款抵缴欠税 → 0 元。
• 滞纳金:欠税行为已发生,滞纳金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独立计算,不因后续抵缴而免除 → 19,686,985.24 元。
结论:税款可以抵,但滞纳金作为“逾期惩罚”,必须计算并缴纳。
04 总局官方答疑参考
以下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即问即答》,辅助理解实务运用:
问题一:公司有留抵税额待审核,同时有增值税欠税,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答:应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问题二:留抵退税申请通过,但尚有企业所得税欠税,能否用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
答:可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79 条及国税发〔2002〕150 号规定,应退税款(含留抵退税)可抵扣欠缴税款(不限税种)。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问题三:有两笔不同时间的欠税(2024 年企业所得税、2025 年增值税),形成一笔应退税款,如何抵扣?
答:按照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即先抵扣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企业所得税欠税及滞纳金,如有余额,再抵扣 2025 年 8 月 15 日的增值税欠税及滞纳金。
问题四:有消费税欠税 400 万及滞纳金 20 万,同时有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 300 万,如何计算抵扣?
答:实行配比抵扣。应退税款 300 万按比例分配:抵扣消费税欠税 285.71 万元(300×400/420),同时配比抵扣滞纳金 14.29 万元(300×20/420)。
问题五:有未缴纳税款的欠税及滞纳金,另有已缴纳税款但未缴滞纳金的情况,应退税款如何抵扣?
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先抵扣欠缴税款及配比计算的滞纳金;有余额的,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
问题六: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能否选择先行抵扣欠税,再抵扣滞纳金?
答:不能。虽然主动缴税时可先缴欠税再缴滞纳金,但在抵欠业务中,应退税款必须与欠税及对应滞纳金配比抵扣,不可选择顺序。
来源:税务经理人,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