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 年第 14 号)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及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达到起征点的,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对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起征点为 30 万元。案例中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恰好为 30 万元,已达到起征点标准,因此按规定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适用减按 1% 的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