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改革,统筹“报、采、供、用、管”全链条有序衔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全省集采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临床需求与群众健康权益。
一、落实精准报量要求
(一)科学填报需求量
医疗机构应坚持“为用而采”,结合历史数据、临床反馈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量。支持按厂牌或品种自主申报,鼓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以整体形式进行报量与考核,确保需求对接临床实际。
(二)完善报量审核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需提升审核精准度。对数据偏离较大但说明充分的予以通过;对填报不合理或依据不足的退回整改。对有量不报、报量严重不足影响执行的机构,将通报卫健部门并强化协同监管。
(三)完善采购需求调整规则
原则上单个采购周期内组织一次申报。因临床重大变化或政策原因确需调整的品种,允许按年度开展专项调整,具体执行参照相关项目规定。
二、规范履约执行管理
(一)确保产品进院
各地应组织签订医疗机构、中选及配送企业三方合同。对拒签合同或拒绝中选产品进院的机构依规处置;对企业违约导致无法采购的,由医保部门约谈,拒不整改者将纳入信用评价。
(二)规范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诊疗实际需求,合理采购使用包括原研药在内的非中选产品,满足多样化临床需求。
(三)强化质量和供应保障
中选企业须履行质量安全与供应第一责任,保障清单内不同规格产品的稳定供应。配送企业应杜绝选择性或延迟配送,确保临床不间断用药。
三、优化集采监测考核
(一)加强供应保障监管
建立畅通的问题反映渠道。对供应不及时足量的情况,医保部门应及时跟进并约谈企业;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采取信用评价等措施。
(二)强化质量协同管理
医保部门及时将中选结果报送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反馈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快速反馈与处置机制,协同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三)规范执行统计口径
明确数据统计规则:挂网价不高于中选价的非中选产品,不作为非中选统计;特需医疗及非基本医保患者用量可不纳入监测。医用耗材可参照分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四)科学合理考核评价
严格执行政策考核,对以下特殊情形经核实后可不强制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 因中选产品质量或供应问题影响完成的(需及时书面报告);
- 因患者波动、医生变动等导致用量少且不稳定品种未完成的;
- 因重点监控目录调整、医保目录调整等政策因素导致需求变化的;
- 因公共卫生事件或临床指南变化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
属于第 2-4 类情形的,仍须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通过采购比例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强化政策统筹衔接
(一)优化药械货款直接结算
扩大直接结算范围,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药品(含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及集采耗材全覆盖。推广电子税票应用,压缩结算周期,确保及时回款。
(二)深化政策衔接融合
做好中选产品挂网与价格联动,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采价格协同机制。开展价格风险预警,标识高价非中选药品,引导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减轻群众负担。
(三)强化政策宣介培训
各级部门应协同开展政策培训,向医疗机构及社会准确解读政策。医疗机构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培训,做好患者沟通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宣传,营造多方共赢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举措,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2026 年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