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通过最小重新设计规避专利侵权:2026年5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利案件摘要:Bissell诉ITC案

通过最小重新设计规避专利侵权:2026年5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利案件摘要:Bissell诉ITC案 跨境争议与监管法律观察
2026-07-06
6
图片


2026年5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Bissell诉ITC案中维持了不侵权认定。中国家电品牌添可(Tineco)在被诉侵犯Bissell湿干两用清洁器专利后,仅通过修改产品源代码(在120秒的自清洁循环中插入两次各约5秒的短暂充电脉冲)即成功规避了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这一修改对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几乎没有可感知的影响,对电池续航也没有实质意义,但在法律上精确打破了权利要求中"充电电路在清洗循环期间保持禁用"这一限定的连续性要求,使产品同时规避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


该案对面临美国专利诉讼的中国企业在产品规避设计方面的实务启示是:成功的规避设计不在于改变产品的实际功能表现,而在于精准识别专利权利要求用语的语言结构弱点,以最小的技术修改打破专利权利要求的封锁。


一、涉诉产品与技术背景


本案涉及湿干两用地面清洁设备,即洗地机,一类集吸尘与湿拖功能于一体的家用清洁电器。Bissell(必胜)和Tineco(添可)均为该品类的主要制造商。Bissell的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11,076,735号(735号专利)和11,071,428号(428号专利)。涉案产品为添可的Floor One S3和Floor One S5 Pro系列湿干两用清洁器。


涉案清洁器的基本结构包括直立机身、回收系统(含回收路径、回收罐、吸嘴和真空电机)、位于回收路径内的滚刷及其电机、水泵,以及为上述部件供电的可充电电池。这些均为该品类清洁器的常见结构特征,双方在上诉中对此不存在实质争议。


涉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在于自清洁模式的电源管理设计。用户使用清洁器完成地面清洁后,将机器放置在底座上,按下自清洁按钮,机器即自动进入"自动清洗循环",对滚刷、管路等部件进行自动冲洗,全程历时120秒。在此过程中,水泵、滚刷电机和真空电机均通电运行。该底座同时具有为机器充电的功能。Bissell专利的关键发明点在于:在自清洁模式运行期间,电池充电电路被禁用并在整个清洗循环中保持禁用状态。说明书解释了这一设计的技术原理:如果充电电路在自清洁模式期间未被禁用(即一边充电一边自清洁),壁式充电器的功率容量可能被超出,导致充电器过载。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核心限定


本案争议的核心限定为电池充电禁用限定(disabled battery limitation):


电池充电电路因自清洁模式输入控制的启动而被禁用,并在无人值守的自动清洗循环期间保持禁用状态

the battery charging circuit is disabled by the actuation of the self-cleaning mode input control and remains disabled during the unattended automatic cleanout cycle


该限定的关键用语是"remains disabled",要求充电电路在整个清洗循环期间维持一种连续的、不间断的禁用状态。这一用语的连续性特征,成为添可重新设计策略的切入点。


三、案件经过


第一阶段:ITC调查启动

Bissell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337调查申请,指控添可进口和销售的湿干两用清洁设备侵犯其735号专利和428号专利。ITC立案调查(Inv. No. 337-TA-1304)。


第二阶段:添可重新设计产品

337调查立案后,添可对被诉产品进行了源代码修改,推出了重新设计版产品。核心修改在于微调自清洁模式下电池充电电路的控制逻辑。


第三阶段:行政法官初裁

行政法官在证据听证后作出初裁:

原始产品:双方对原始产品满足电池充电禁用限定,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无争议。

重新设计产品:行政法官认定重新设计产品未满足电池充电禁用限定,无论在字面侵权还是等同侵权下均不侵权。


第四阶段:ITC委员会终裁

委员会采纳行政法官的相关认定,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仅禁止添可向美国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原始被诉产品,未对重新设计产品发布排除令。


第五阶段:联邦巡回上诉

Bissell就重新设计产品的不侵权认定提起上诉;添可就部分问题提起交叉上诉。


四、法院对重新设计产品侵权问题的说理


本案的域外效力裁判规则,影响范围远超专利诉讼领域,境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


1

重新设计的具体内容

添可重新设计的产品在自清洁模式下各部件的运行时序如下:

• 水泵(Pump): 第0–25秒和第30–55秒各运行一段;

• 滚刷电机(Brushroll): 除0-5秒和30-35秒,全程运行;

• 真空电机(Vacuum): 第20–30秒和第50–120秒运行;

• 充电电路(Charge): 在整个120秒清洗循环中,仅在两个极短的时间窗口内被启用,约在第0–5秒和第30–35秒各出现一次短暂脉冲,其余时间充电电路保持关闭。


也就是说,添可的重新设计并非让充电电路在清洗循环中持续运行,而是在循环中插入了两次极短的间歇性充电脉冲,每次仅约5秒。在120秒循环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约110秒),充电电路实际上仍然是关闭的。


从纯技术角度看,这两次短暂脉冲对电池几乎没有实质意义,不构成有意义的充电行为,对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也没有可感知的影响。这是一个为了在法律上打破专利权利要求中"remains disabled"(保持禁用)之连续性要求的巧妙设计。


2

字面侵权分析

行政法官认定Bissell专家证人Dr. Sorensen的侵权理论"既不可信也无说服力"。


Dr. Sorensen的侵权理论是:只要在清洗循环中存在水泵、滚刷电机和真空电机同时通电且充电电路保持关闭的任意一段时间(例如从时序图上看,第20秒至第25秒的窗口期符合这一条件),即满足专利限定。


这一理论有一定的逻辑基础:从时序图来看,在第20秒到第25秒之间以及第50秒到第55秒之间,重新设计产品的运行状态确实与原始设计几乎一致。但行政法官拒绝接受这一理论,因为它意味着可以人为截取清洗循环中的某一时段来满足专利限定,而忽略循环的整体性。权利要求要求的是充电电路在整个自清洁循环期间保持禁用,而非在循环的某一子集期间保持禁用。


法院维持了行政法官在字面侵权下的不侵权认定。


3

等同侵权分析

行政法官认为,一个执行相反操作的电池电路(即在清洗循环中充电)与权利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


法院维持了行政法官在等同侵权下的不侵权认定。


五、判决结果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面维持ITC委员会的终裁:维持重新设计产品不构成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的认定;原始被诉产品的有限排除令仍有效,但重新设计产品不受排除令约束。


六、产品重新设计策略的启示


1

精准识别权利要求的语言弱点

添可重新设计策略的成功,根植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精确分析。专利限定使用的是"remains disabled" / "保持"禁用。"remains"一词隐含一种连续的、不间断的状态要求。添可精确识别出这一连续性要求,然后用最小限度的技术修改打破了这种连续性,即在120秒清洗循环中插入两次仅约5秒的充电脉冲。从法律效果上看,无论这两次脉冲多么短暂,只要充电电路在循环中的任何时刻被启用过,"remains disabled"在字面意义上就不再成立。


2

重新设计的时机

添可在337调查立案后才推出重新设计产品,并在调查程序中将其作为单独的分析对象提交。ITC的337调查程序允许被诉方在调查期间引入重新设计产品,行政法官需要对原始产品和重新设计产品分别进行侵权分析。这意味着即使对原始产品的侵权认定已不可避免,被诉方仍可通过在调查期间推出合规的重新设计产品,避免重新设计产品被纳入排除令范围。


对于面临337调查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时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收到337调查申请或预期被诉时,应立即启动产品重新设计工作,争取在证据听证前将重新设计产品提交审查。




特别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所刊登文章或资讯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微信公众号联系。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注明出处。

图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跨境争议与监管法律观察
1234
内容 72
粉丝 0
跨境争议与监管法律观察 1234
总阅读1.2k
粉丝0
内容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