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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CCC 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发布认证目录及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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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负责进口 CCC 认证产品的入境验证全流程监管,包括单证核查、证货核对、标志抽查、抽样检测及不合格情形的处置。
(2)特殊补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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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单证:必须随附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常规贸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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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材料:按要求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 CCC 认证相关证明文件(证书、证明、自我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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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义务:全程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的核查、抽样、检测等工作。
申报情形 |
货物属性字段 |
产品资质栏目 |
关键操作及材料要求 |
持有《CCC 认证证书》/CCC 符合性自我声明 |
11-3C 目录内 |
411 -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证书 |
准确填写许可证编号;申报货物加施合规 CCC 标志,证货信息一致 |
属于 “无须办理 CCC 认证” 法定情形 |
13 - 无须办理 3C 认证 |
无指定 |
按实际情形上传材料: 1. 使馆 / 港澳官方机构自用物品:官方正式公函 / 证明 2. 外国政府援助 / 赠送物品:县级以上政府公函 + 安全 / 环保 / 卫生责任申明3. 成套设备 / 旧机电:标注货物编码(22/21)+ 相关批准文件4. 其他情形:视情提供对应证明 |
持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11-3C 目录内 |
410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准确填写证明对应的许可证编号;确保证明与申报货物信息完全一致 |
无须提供 CCC 认证文件的 4 种特殊情形 |
13 - 无须办理 3C 认证 |
无指定 |
按实际情形提供 / 界定材料: 1. ATA 单证册项下商品:提供 ATA 单证册 2. 保税区入区货物:通过申报监管方式确定,无额外材料 3. CCC 认证送检样品:提供指定认证机构《送样通知书》 4. 出口退运货物:提供原出口证明 + 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
不属于 CCC 认证目录范围 |
12-3C 目录外 |
无指定 |
上传证明产品不属于 CCC 目录的相关材料,符合官方界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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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联网核查: 对《CCC 认证证书》《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全国联网核查,确认证书 / 证明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且与申报货物信息(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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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证货核对: 核查货物实际信息与报关单、证书 / 证明信息的一致性,重点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企业等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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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抽查: 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货物,核查是否加施合规 CCC 认证标志,标志样式、加施位置、编码是否符合国家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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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 对目录内核心产品,按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实施抽样检测,检测项目覆盖安全、环保、质量等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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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监管: 对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产品,核查实际使用情况,确保按申报用途使用;对保税区出区货物、旧机电产品实施重点后续核查,确认符合豁免或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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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范围:8 个 HS 编码的 CCC 认证相关汽车零部件,海关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