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5月28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上法院方领导已经通过申请人孙丽娜的申请事项为“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回避2026冀民申446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人孙丽娜是6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收到电子版裁定书,6月29日下午4点32分签收纸质版裁定书。裁定书上面有窦淑霞法官和张丽娇书记员签名,此裁定书不合法,申请人孙丽娜再次提交再审申请,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从新审查此案出具公平、合法、有效的判决书,谢谢,再审申请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发室已经签收了。
二、下面是再审申请书2封EMS,显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发室工作人员都已经签收。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查收此件,从新审查此案出具公平、合法、有效的判决书,谢谢
三、2024年12月12日上午庭审笔录中总结出被告连庆民欠缴纳租金29592.5元,连庆民签字认可了。
四、一审庭审中申请人孙丽娜明确了诉讼请求(商铺租赁合同)过期后的租金按照3.5万元/年支付给出租方(华强电子通讯城二楼220号产权所有人孙丽娜。
五、2025年5月9日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诉案件函附件:
1、案卷三册,证物件
2、判决书原件三份
3、管辖上诉状原件三份
4、联系人庞荣荣;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中详细记录了:
原告:孙丽娜
被告:连庆民
:华强广场房地产方
:苏沛康
此证据材料证明一审庞荣荣法官已经把连庆民、苏沛康、华强广场房地产方等三方列为被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