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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法评 | 搜索“VV租号”竟跳转竞品?法院:重复侵权、恶意明显

游戏法评 | 搜索“VV租号”竟跳转竞品?法院:重复侵权、恶意明显 游戏合规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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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 / 胡俊成 黄梦雨一、案件概要潍坊万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持有“VV租号”商标,从事游戏账号租赁业

文 / 胡俊成 黄梦雨

一、案件概要

潍坊万顷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持有VV号”商标,从事游戏账号租赁业务。武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经营“虚贝租号”,系同业竞争者。2021年,某甲公司在百度搜索中将“VV租号”设置为关键词引流,被诉后双方和解,某甲公司赔偿20000元并承诺停止侵权
此后,某甲公司在UC搜索引擎中再次将VV租号”设置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VV租号-正规游戏租号平台-点击进入”,点击后跳转至某甲公司官网。某某公司再次起诉。一审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赔30000元。某甲公司上诉称系平台算法自动匹配所致,二审法院未予采信,认定其构成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维持原判。

二、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于20213月取得VV租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实际从事游戏账号租赁业务。某甲公司经营“虚贝租号”网站,业务范围与某某公司基本一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2112月,某某公司发现某甲公司在百度搜索中将VV租号”设置为关键词引流,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某甲公司支付20000元赔偿款并承诺停止侵权,某某公司撤诉。
和解后,某某公司发现某甲公司在UC搜索引擎中再次将“VV租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20229月,某某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在UC浏览器搜索“VV租号”,结果显示的第一个链接标题为VV租号-正规游戏租号平台-点击进入”,页面标注被告运营平台广告链接,点击后跳转至某甲公司官网。
某某公司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某甲公司辩称,搜索结果的生成系UC平台算法自动匹配所致,其未主动设置“VV租号”作为关键词。

三、案件争议焦点

(一)商标侵权是否成立
某甲公司在UC搜索中设置“VV租号”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标题也含有VV租号”,点击后进入的是某甲公司官网。法院认为,该行为使VV租号”商标在搜索结果中起到了标识来源、吸引点击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双方均从事游戏账号租赁业务,服务类别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某甲公司与“VV租号”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二)“算法自动匹配”抗辩是否成立
某甲公司主张系UC平台算法自动匹配导致,并非其主动设置。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该关键词由算法自动生成。更重要的是,其在前案中已因相同行为被诉并达成和解,明知VV租号”关键词会引发侵权后果,仍未采取防范措施,应认定为对侵权行为的明知且放任。
(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甲公司的行为同时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的规制范围。法院优先适用商标法处理,不再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赔偿数额的确定
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某甲公司的侵权获利亦无法查明。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及某甲公司系和解后再犯的重复侵权情节,酌定赔偿30000元。
(五)停止侵权与消除影响是否支持
停止侵权不予支持,因取证后该关键词已无法搜索到某甲公司链接,侵权行为已停止。消除影响不予支持,因某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商誉因侵权行为受到实际损害。

四、案件裁判规则

(一)将他人注册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并作为标题展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键词不需要在页面中直接出现,只要起到引流、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即落入商标权控制范围。
“算法自动匹配”为由抗辩,经营者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在前案中已知晓该关键词存在侵权风险,和解后仍未落实防控措施,法院可直接认定主观上明知且放任侵权。
(三)若和解后再次实施同类侵权,将被认定为重复侵权,法院裁量赔偿金额时予以加重
和解协议约定的停止侵权义务必须全面履行,重复侵权单独作为主观恶意的认定依据。
(四)商标侵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发生竞合时,优先适用商标法处理
同一行为经商标法评价后,不再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责。

五、游戏合规指南

(一)竞价关键词投放前须完成商标检索
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即便落地页不展示商标,只要用于商业引流,即存在商标侵权风险。游戏企业投放前应排查是否使用第三方注册商标,避免因无主动设置的抗辩理由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二)“算法自动匹配”不构成免责理由
搜索引擎自带词汇匹配机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审核义务;经营者明知匹配结果会引发侵权却不处置,将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企业应当定期核查推广词库,发现侵权相关关键词及时下架,并留存处置记录以备举证。
和解协议签订后须完成全面整改
协议项下停止侵权义务应当落地执行,否则再次涉诉时赔偿金额将显著上浮。本案被告和解后更换推广平台持续侵权,二审认定其构成重复侵权,系达成和解后未落实整改义务的典型情形。
(四)被侵权方应当及时完整固定侵权证据
针对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侵权,可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完整留存检索过程、广告页面及跳转网站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某某公司采用时间戳取证,相关证据均被法院采信。

六、结语

某甲公司前案和解后更换平台再次侵权,二审法院以“明知且放任”认定其主观恶意。“算法自动匹配”的抗辩未被采信,理由是前案已让该公司知晓VV租号”关键词存在问题,和解后仍未采取防范措施。重复侵权情节在赔偿酌定中占较重权重,30000元判赔虽不高,但法院对恶意行为的否定态度已足够清楚。
搜索关键词广告在游戏行业很常见,但将竞品注册商标设为引流词,成本高于预期:前案20000元,再犯30000元。和解后不彻底整改,再犯的代价只会更重。
参考文献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知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97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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