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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辽民终185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高菡、贺立春、张岩松法官助理:刘书斌 /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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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9万元判赔:16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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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系“”和“”注册商标权人,将营业执照出借给王某开设淘宝店销售侵权包,发货人王某,商品吊牌印有彭某商标。一审判定彭某不担责,二审认定彭某明知且同意王某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某皮具商行作为登记经营者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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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穿透名义权利人的外衣,从主客观两方面认定共同侵权。彭某持有注册商标并出借营业执照,其子与王某系发小关系,二人关系密切,彭某对王某的销售行为知晓且同意。第二,合议庭明确指出共同侵权人的追加不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对一审16万元赔偿总额不予调整。第三,这一裁判体现了责任主体扩展但赔偿总额以侵权情节为基础的理念,避免因被告人数增加而简单叠加赔偿数额。高菡法官合议庭通过穿透式审查有效防止了名义权利人利用公司独立地位规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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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终171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李佳、周敏、付莎书记员:幸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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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55.5万元(含合理开支)判赔:10万元(含合理费用,二审从25万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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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奥公司生产销售手提包,包体表面铺展使用五瓣花图案(与LV第G561516号四瓣花商标近似)作为装潢,吊牌同时使用SEOSEOO及袋鼠图商标。原告放弃对G846642号和241012号商标的主张,仅保留G561516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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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认定装潢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仍属侵权行为。第二,合议庭注意到原告放弃了对G846642号和241012号商标的主张,且未能提交第G561516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因此将赔偿从25万调减为10万。第三,这一裁判思路要求原告对每个主张权利的商标均需有相应的知名度证据支撑。李佳法官合议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了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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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终11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徐春建、邱永清、肖海棠法官助理:张胤岩 / 书记员:郭少妍、梁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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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62万元(含合理开支)判赔:18万元(经济损失6万+合理费用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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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雄在汽车用品店销售带LV第241012号老花图案的汽车遮阳挡和安全带插扣(单价7-13元),在汽车用品上使用箱包类驰名商标,属跨类使用。一审认定第24101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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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全面审查了专卖店开设情况(33城50家)、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广告宣传投入、品牌排名及价值评估(超200亿美元)、司法保护记录等证据,认定第24101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二,合议庭认定被诉标识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同,在汽车用品上使用会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构成侵权。第三,合议庭维持了一审对合理费用12万元的全额支持,包括分摊的律师费、公证费、文献查询费等。徐春建法官合议庭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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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1民终1649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冉垠、孙文宏、邹文韬书记员: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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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24万元(含合理开支)判赔: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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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两次公证取证武侯皮革城一楼店铺,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3月购买到侵权钱包。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市场方发送律师函,明确指明侵权店铺编号。某甲公司为市场管理方,与商户签订商管协议并收取管理费。第二次取证时同一商户仍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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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明确指明侵权店铺编号的律师函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再次侵权,构成帮助侵权。某甲公司虽提交了巡视检查记录,但未载明年份,无法证明系收到律师函后所为。第二,合议庭对事后补救措施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警示函》系2023年3月发出,距离第二次取证近四年,明显过迟。第三,合议庭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认定明知加未有效制止即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冉垠法官合议庭对市场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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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1民终16486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冉垠、孙文宏、邹文韬书记员: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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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24万元(含合理开支)判赔: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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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6492号案同一市场、同一管理方,路易威登两次公证取证另一商铺,分别于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购买到侵权斜挎包。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市场方发送律师函。周某系经营者,与某甲公司签订商管协议并出具《商家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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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与16492号案裁判思路一致,认定市场管理者未尽管理责任构成帮助侵权。第二,合议庭指出周某未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不影响侵权认定,LV商标知名度高,箱包类销售者应尽更高注意义务,所售商品与权利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三,合议庭对“批量维权仅为牟利”的抗辩作出了回应,一方面肯定权利人提起诉讼系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指出权利人应重视溯源维权。冉垠法官合议庭的裁判体现了对市场管理者主动管理责任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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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73民终1714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张姝、刘宏、蒋华胜法官助理:王俭君 / 书记员:冯少芳、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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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5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生产者麦欧品公司20万元(含合理费用);销售者朔雅公司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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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欧品公司生产、朔雅公司通过“海豚家”平台销售侵权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四瓣变五瓣),吊牌标注生产商为麦欧品公司。销售页面显示“已售22500件”。被告主张被诉图案系五瓣花通用皮料花纹,非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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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连续铺展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路易威登将涉案商标长期以无限铺展方式使用于箱包,足以使相关公众建立对应关系,装饰性不影响识别功能。第二,合议庭引入“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双重分析框架,侵权标识在销售环节首先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构成售前混淆,商品使用中其他潜在消费者仍可能产生混淆构成售后混淆。第三,合议庭驳斥了“通用花纹”抗辩,路易威登通过长期使用已将涉案图案与自身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第四,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因聊天记录中显示“像大牌款不适合在淘宝上架”而不满足善意要件。张姝法官合议庭的裁判丰富了混淆理论的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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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73民终2273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张姝、刘宏、蒋华胜法官助理:王俭君 / 书记员:冯少芳、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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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5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生产者麦欧品公司50万元(含合理费用);销售者朔雅公司1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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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714号案同一生产者、同一销售者、同一侵权模式,涉及另一款被诉侵权商品——“ClousKrause经典老花面料手提单肩子母包”,售价195元,显示“已售67360件”,吊牌标注生产商为麦欧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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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裁判思路与1714号案完全一致,均认定被诉图案构成商标性使用、与LV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第二,赔偿差异体现了精细化裁量,本案生产者判赔50万元远高于1714号的20万元,基于售价更高和显示销量更大。第三,两案共同表明合议庭对“老花”图案铺展使用的箱包侵权案件已形成成熟稳定的裁判规则,不论同时使用何种自有商标、不论销售价格与正品差距多大,只要模仿了LV的铺展使用方式且图案构成近似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姝法官合议庭的裁判体现了对不同侵权规模施以不同赔偿的精细化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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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终4724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张姝、彭盎、江闽松法官助理:林新宇 / 书记员:冯少芳、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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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1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2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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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易公司京东“鳄鱼恤女包旗舰店”销售、嘉豪公司生产侵权双肩背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两公司控股股东、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一致。嘉豪公司证人承认图案由其公司设计人员“独立创作”,灵感来源于中国传统剪纸艺术和五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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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明确指出混淆不限于购买环节,还包括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同时使用“鳄鱼恤”等其他商标不阻却混淆认定。第二,合议庭认定“独立设计”抗辩不成立,在被诉标识与LV商标高度近似且LV商标面世早数十年的情况下,所谓独立设计无法成立。第三,合议庭推定关联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两公司控股股东一致、注册地址一致、联系电话一致,结合证人承认系嘉豪公司设计员工,推定有共同侵权合意。第四,合议庭明确商标权已吸收装潢权益,不重复保护不正当竞争。张姝法官合议庭对关联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体现了较强的证据综合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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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终4898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程方伟、刘小鹏、罗曼法官助理:杨博 / 书记员:赖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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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89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3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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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丁保罗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李自波)在京东网店销售侵权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公司网页宣传称可接单28万个、15天内交付1.6万个,具有较强生产能力。李自波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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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则承担连带责任,李自波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第二,合议庭认定具有生产能力的侵权人承担更高额度的赔偿责任,公司网页宣传接单能力28万个、15天交付1.6万个,体现较大生产规模。第三,合议庭酌定30万元赔偿体现了对侵权源头加大打击力度的司法导向。程方伟法官合议庭严格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规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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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50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蒋筱熙、兰诗文、王媛媛书记员:彭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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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未明确(三案合计)判赔:路易斯皮具公司、博客思公司共同赔偿20万元;刘浩华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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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皮具公司生产、博客思公司销售侵权钱包,包身使用将LV四瓣花元素做细微变形的图案。刘浩华于2018年12月18日(原告已起诉后)将“XV中花”进行作品登记,并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回溯自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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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作品登记不能对抗商标权,登记在后、许可回溯明显不合理,刘浩华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第二,合议庭对登记和许可时间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登记时间为2018年12月,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自2017年6月开始,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合议庭区分责任比例,刘浩华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5万元,因其未直接生产销售,仅提供图案许可。第四,合议庭指出路易斯皮具公司网站自称“专业生产加工”,不可能不知晓LV商标知名度。蒋筱熙法官合议庭对著作权登记与商标权冲突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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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73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钟晞鲲、兰田书记员: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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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49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33,867.5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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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小小包子铺”销售侵犯LV第14类商标的项链,搭扣铭牌使用“LOUISVUITTON”字样,尾链挂饰使用“LV”镂空造型,吊坠为四瓣花造型。单价45元。杨薇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LV知名度极高、价格畸低,属销售明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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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精细区分“物理可分离”与“物理不可分离”的商标使用方式。铭牌和尾链挂饰属物理可分离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吊坠造型因与商品不可分离且审美功能大于识别功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第二,这一裁判方法为饰品、服装等具有装饰性功能的商品上使用图形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第三,合议庭对165,000元律师费仅支持1万元,认为本案并非较为疑难复杂,部分侵权主张未被支持,体现了对合理费用的实质审查。钟晞鲲法官合议庭的裁判方法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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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733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钟晞鲲、兰田书记员: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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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49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27,867.5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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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732号案同一被告(杨薇“小小包子铺”),涉及被诉侵权商品2——耳环(共8款)。其中一款耳坠上使用“LouisVuitton”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余7款耳坠、耳钉钉头使用“十字花”“四瓣花卉”等造型,因与商品物理不可分离且属于首饰常用设计元素,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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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与2732号案裁判思路一致,进一步细化“物理不可分离”情形下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第二,合议庭从信息传递的客观方式与信息接收的主观状态综合判断,花卉、对称、对比色是首饰常用设计元素,被诉使用并无特殊之处,路易威登未证明相关公众已将图样当然理解为商标。第三,合议庭仅支持“LOUISVUITTON”文字商标侵权,图形造型不构成商标性使用。钟晞鲲法官合议庭的“二分法”裁判方法在饰品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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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初455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林培阳、张国民、董丽珠书记员:王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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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98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程继顺5万元(含合理费用);夸克商行2万元(含合理费用);程继顺对夸克商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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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继顺经营的“芊姿雨包袋”和夸克电子商行经营的“各人各调”两家淘宝店销售侵权包,两家店铺均由程继顺从同一地址发货。程继顺系“芊姿雨qianziyu”商标权人。被诉侵权产品表面使用与LV第241081号商标近似的“”标识。产品上无生产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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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根据发货地址和发货人一致推定共同侵权,两家网店销售的侵权商品均由程继顺从同一地址发货,夸克商行所售商品由程继顺提供。第二,合议庭对生产者认定需证据充分,商品上无生产者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程继顺或夸克商行为生产者,故不支持停止生产的诉请。第三,合议庭明确仅有销售行为不足以推定生产者身份,权利人要追究生产者责任需提交直接证据。林培阳法官合议庭对生产者认定标准的把握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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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民初295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郭菡、祁峰、曲刚书记员:田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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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90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梁超4万元(含合理费用);王春敏2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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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生产并通过“利雅时尚ly”淘宝店等渠道销售侵权包,商品上使用“LY”叠合图形(与LV第241081号商标近似)。梁超持有“利雅时尚”商标及“LY”作品登记证书。王春敏开设“零起点时尚女包”淘宝店,从梁超进货后销售。梁超自称“厂家生产、可来样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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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对生产型侵权人和销售型侵权人区别对待,生产商梁超承担4万元、销售商王春敏承担2万元。第二,合议庭指出作品登记证书不能对抗LV在先商标权。第三,合议庭将梁超持有多枚与侵权标识近似的商标但均处无效状态的事实作为认定主观恶意的情节。第四,合议庭认定梁超通过多个网络平台以“厂家生产、可来样定做”为宣传,结合持有商标、吊牌标注品牌权利人等信息,足以认定其生产者身份。郭菡法官合议庭对生产源头与终端销售的区别对待体现了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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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民初296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郭菡、祁峰、曲刚书记员:田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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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90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梁超4万元(含合理费用);王春敏2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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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95号案同一事实,涉及侵犯不同的LV注册商标(第241012号老花图形商标)。梁超生产、王春敏销售侵权包,商品表面铺展使用与LV第241012号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梁超同样主张其享有“利雅时尚”商标及“LY”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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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与295号案裁判思路完全一致,认定梁超为生产者、王春敏为销售者,判赔金额相同。第二,两案共判赔12万元(每案6万元),反映了原告可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涉及的多个商标分别起诉,法院各自独立计算赔偿金额。第三,合议庭的裁判方式体现了对权利人通过多案分别起诉获得更高赔偿总额的维权策略的认可。郭菡法官合议庭的分案处理方式体现了对权利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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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民初39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郭菡、祁峰、曲刚书记员:田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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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3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慕格箱包5万元(含合理费用);李广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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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经营的“广源时尚包包”淘宝店销售侵权手提包,商品吊牌显示品牌“1Q贝”,由慕格箱包供货。李广提交了慕格箱包出具的《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慕格箱包辩称商品从案外人陈秀娟处购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赵雨系慕格箱包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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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件明确为同时满足“不知情”和“能证明合法取得”两项条件。李广因提交了供货商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且能证明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慕格箱包作为供货方,仅提交商标注册信息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未能提供购货合同和付款凭证等直接证据,抗辩不成立,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第三,赵雨不承担个人责任,公司有独立法人财产,原告未能证明财产混同。郭菡法官合议庭对合法来源抗辩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形成了清晰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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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3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卢山、叶波平、刘方辉书记员: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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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31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2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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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隆商贸公司京东“1Q贝亿隆专卖店”销售三款侵权手提包,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累计评价数百条,单价179-268元。被告辩称评价系“刷单”数据,无实际交易,商品系从案外人处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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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刷单”炒信属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实际销量极少”的抗辩不仅未被采信,反而成为加重赔偿的情节。第二,合议庭认为刷单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和不正当性,不能作为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第三,合议庭对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商家应对经营商品的市场行情有所知悉,京东平台面向全国。第四,这一裁判体现了对网络销售中“刷单”行业乱象的司法否定评价。卢山法官合议庭对电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否定态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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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1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于春辉、杨馥维、温锦资书记员:申思、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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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75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汇天源公司2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江晓涌2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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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天源汽车4S店销售带LV第241012号老花图案的汽车遮阳挡(单价72元)。汇天源主张商品来源于江晓涌,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转账凭证,但与本案的对应性存在瑕疵,法院未采信合法来源抗辩。原告请求认定第24101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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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对驰名商标认定作出了教科书式的论述,详细考察了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销售区域(33城50家)、广告宣传(全国性杂志及户外广告)、受保护记录(大量司法和行政保护)、市场声誉(品牌价值超200亿美元)。第二,基于上述证据认定第24101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第三,合议庭对合法来源证据链完整性要求严格,虽有增值税发票及转账凭证,但与购销合同的对应性存在瑕疵,不予认定。第四,两被告各判赔2.5万元。于春辉法官合议庭对驰名商标认定因素的全面系统论述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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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17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刘宏法官助理:李德军 / 书记员:钟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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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62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9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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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商行销售汽车用品方向盘套、档把套、手刹套、遮阳板CD夹、CD包、纸巾盒等,表面使用LV老花图案。纸巾盒、CD包等属类似商品(人造皮革材质);三件套与LV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需驰名跨类保护。袁术军系一布商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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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对同一批被诉侵权商品分类处理,纸巾盒等按类似商品直接保护,三件套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第二,分类处理方法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明显类似商品不需认定驰名即可保护,对明显不同类商品再启动驰名认定程序。第三,合议庭支持合理费用3万元(含公证费、资料打印费、文献查询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第四,未支持消除影响诉请,认为公开宣判已在相当程度上挽回不良影响。刘宏法官的“分类处理”裁判方法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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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227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组织:何渊、吴盈喆、程黎书记员: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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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62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冯旭忠4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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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旭忠在龙联公司出租的商铺内销售侵权公仔三件套(后视镜套、档把套、手刹套)、纸巾盒、CD夹等。龙联公司系市场代理出租方,在其网站宣传入驻商家。原告主张龙联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但未能证明已提前通知龙联公司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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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确立市场管理者帮助侵权需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权利人未通知则不构成帮助侵权。这一思路与成都中院冉垠法官强调管理者主动管理责任形成对比。第二,合议庭强调权利人通知义务是追究市场管理者责任的前置条件,如果权利人未向管理者发出通知,管理者无从知晓侵权事实。第三,判令冯旭忠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何渊法官合议庭的裁判思路与冉垠法官形成对照,两种路径各有侧重,为市场管理者责任案件提供了不同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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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3030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刘根星书记员:高英豪、莫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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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62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14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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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瑞公司京东“MERKEL箱包官方旗舰店”和苏宁易购“乔瑞箱包专营店”销售多款侵权包,包身铺展使用三种不同的五瓣花组合标识。乔瑞公司主张从批发市场档口和阿里巴巴平台购买后加挂吊牌销售。其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石娜,2020年10月)和作品登记证书(2020年5月)均晚于LV商标注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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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依据吊牌标注“厂商”即认定生产者,即使商品来源证据可证实从案外人购进,也不足以否定生产者身份。第二,合议庭确立在后权利不抗辩在前商标权的规则,专利和作品登记均晚于LV商标注册日期(1986年、2004年、1990年)。第三,合议庭认定同一被告使用三种不同标识均构成侵权,被诉标识包含LV商标的花瓣、圆形、菱形元素,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仅将四瓣花改为五瓣花。第四,合议庭认定侵权主观恶意程度较低(非完全相同标识、及时下架),判赔14万元。刘根星法官对生产者认定标准的把握体现了对吊牌标注效力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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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1067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陈雅敏书记员:戚玉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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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318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7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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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润平利用本人及父母(罗彪昌、刘脚姑)身份证开设三家淘宝店,分别以三人名义收款,发货地为相姿公司注册地址。公证确认7款侵权商品付款人数达11576人。罗润平持有多个商标(部分已失效),2020年7月将侵权图案作品登记。相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90%控股股东为罗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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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穿透家庭网店,认定三人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罗润平利用父母身份证开设网店、以家庭成员名义收款,系刻意规避法律责任。第二,合议庭适用惩罚性赔偿思维判赔70万元,公证确认7款侵权商品付款人数合计达11576人,侵权持续时间长。第三,合议庭认定被告以橙色包装盒作宣传背景(含“LQUTSVUTTTQN”字样)明显攀附LV声誉。第四,合议庭有力打击了利用家庭成员身份借壳侵权的行为。陈雅敏法官对家族式侵权网络的有效穿透体现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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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1民初3659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徐智媛法官助理:李丽梅 / 书记员: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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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205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16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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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斯公司在拼多多开设两家店铺销售侵权手拿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吊牌及外包装使用自有“MLV”商标。原告主张皮卡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浩华曾在另案中被判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皮卡斯公司股东包括刘浩华、吴志华、黄雄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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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自有商标不阻却侵权,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品牌为“MLV”且该商标注册人为皮卡斯公司,但仍构成侵权。第二,合议庭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原案当事人是刘浩华个人,本案被告是皮卡斯公司,当事人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重复侵权。第三,合议庭依据商品页面显示品牌“MLV”、皮卡斯公司经营范围和被告未提交商品来源证据,认定其实施了生产行为。徐智媛法官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体现了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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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231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张里活法官助理:张杨梓 / 书记员:许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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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5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生产者麦欧品公司50万元(含合理费用);销售者朔雅公司1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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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欧品公司生产、朔雅公司通过“海豚家”、唯品会、拼多多、天猫、京东多平台销售五瓣花组合标识侵权包。詹献忠系麦欧品公司持股50%股东,同时为“英国CK国际有限公司”全资股东和独任董事。商品吊牌标注生产商及总经销为麦欧品公司。侵权持续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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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多平台、长时间持续构成情节严重,被告在“海豚家”、唯品会、拼多多、天猫、京东多个平台开设网店,侵权持续一年以上。第二,合议庭明确“一件代发”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需购销合同等完整证据链,仅凭代发关系不足以证明合法取得。第三,合议庭将詹献忠通过设立香港公司包装“国际品牌”的行为作为攀附情节考量。第四,合议庭采信朔雅公司关于无库存的抗辩,未支持销毁库存诉请。张里活法官对多平台规模化侵权的认定体现了对侵权情节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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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172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张里活法官助理:吕明洲 / 书记员:许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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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5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生产者麦欧品公司20万元(含合理费用);销售者朔雅公司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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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231号案同一被告、同一侵权模式,涉及另一款五瓣花组合标识侵权包,同样通过多平台销售。原告分别在3231号和3172号两案中对同一被告的不同侵权商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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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裁判思路与3231号一致,认定被诉标识与LV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商品将“”标识铺展使用在商品表面上,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第二,合议庭因侵权规模略小,赔偿额相应调减(50万→20万,10万→5万)。第三,两案判赔差异反映了合议庭对不同侵权规模施以不同赔偿的精细化裁量。张里活法官在两案中体现了对不同侵权规模区别对待的精细化裁量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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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293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邓昭君书记员:庞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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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09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6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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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那公司在京东“派那箱包专营店”以“一件代发”模式销售侵权手提包——从淘宝下单后由直接发货给原告。被告提交了淘宝订单详情,收货信息与原告公证购买信息一致。被诉侵权商品表面铺展使用五瓣花图案,店铺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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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一件代发”销售者不承担生产者责任,其进货方式不符合商品生产者的一般生产经营习惯。第二,合议庭因店铺已关闭,对停止侵权诉请不再处理。第三,合议庭认定“一件代发”模式下确无库存,不支持销毁库存诉请。第四,合议庭对“一件代发”销售者采取相对温和的判赔标准6万元。邓昭君法官对“一件代发”销售者的差异化处理体现了对商业模式变化的司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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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2932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邓昭君书记员:庞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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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09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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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2931号案同一被告、同一“一件代发”模式,涉及另一款被诉侵权商品(棕色手提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两案合并审理,原告在本案中就棕色手提包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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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裁判思路与22931号一致,认定被诉“”标识与LV第241012号商标构成近似。第二,合议庭区分两款不同侵权标识分别判赔(6万元+5万元)。第三,合议庭对“一件代发”销售者判赔金额一般在5至6万元之间。邓昭君法官的裁判体现了对“一件代发”这一新型销售模式的法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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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0430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邓昭君书记员:廖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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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0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6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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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德公司天猫“藏包舍旗舰店”销售侵权包,8个侵权商品链接总销量29551件,销售额约166万元。商品吊牌标注生产商为雅臣皮具厂(晏育鹏),品牌“藏包舍”并印有营德公司“”商标。营德公司辩称非生产者,吊牌系冒用雅臣皮具厂名(因天猫平台要求厂家具生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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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通过吊牌标注“公司”认定生产者,商品多处标注营德公司商标和店名等信息,且未明确具体生产者信息,向消费者作出了生产者意思表示。第二,合议庭认定晏育鹏(雅臣皮具厂)不担责,营德公司及晏育鹏均辩称系冒用,且2017年公证购买的同类商品吊牌标注的也是营德公司而非雅臣。第三,合议庭按售价乘以销量计算侵权规模,虽售价仅系公证时价格,仍可作为侵权规模重要参考。第四,合议庭因认定营德公司存在生产行为,判令销毁库存或待销售商品。邓昭君法官对生产者认定的证据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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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043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邓昭君书记员:廖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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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5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2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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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德公司京东“藏包舍箱包旗舰店”及天猫店部分链接销售侵权包,吊牌标注“公司:广州营德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公证购买两款侵权包——棕色手提包(拉链头有“XFE”字样)和棕色单肩包(内衬有“藏包舍”字样)。被告辩称购进成品后自行悬挂合格证、缝制内衬、更换拉链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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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裁判思路与20430号一致,商品多处标注营德公司信息,且未明确其他生产厂商,应认定营德公司为生产者。第二,合议庭认定“购进成品后加工贴牌”行为,更换拉链头、缝制内衬贴牌、悬挂合格证本身即属生产加工行为的一部分,不影响生产者认定。第三,合议庭因侵权范围较小(仅两款商品),判赔20万元。邓昭君法官对“贴牌加工”行为的定性体现了对生产环节的宽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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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096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吴佳敏书记员:黄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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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54.5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8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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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馆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LV高端货”,通过公众号推送客服微信号“Dior-81”(黄梅清)和“Dior-04”(曾海燕)销售侵权围巾(第25类“”商标)。原告通过上述微信号购买并转账。巴馆公司提交了与黄梅清、曾海燕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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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员工用个人微信收款属职务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因公司承认系员工职务行为且客户通过公司公众号引导添加。第二,合议庭认定运营公众号并参与交易构成销售行为。第三,合议庭因关联四案之一(原告共购买四种产品包括围巾、腰带、手提包),酌定8万元。第四,合议庭裁判为企业利用员工个人微信号经营业务的风险分配提供了参考。吴佳敏法官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事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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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094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何秋红书记员: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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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5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1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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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够鲁惊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陈百川)运营微信小程序“LV订购”,客服微信号“珂玥”(马燕玲)通过微信朋友圈展示并销售侵权手提包,马燕玲个人微信收款。侵权手提包由陈百川寄送发货。马燕玲辩称系公司员工,仅代公司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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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员工用个人微信收款且不能证明款项已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这一思路与吴佳敏审理的32096号案形成对比:公司承认系职务行为则员工不担责;公司不承认且员工不能证明款项归属则共同担责。第二,合议庭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陈百川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合议庭体现了对新型商业模式下多重责任主体的穿透式审查。何秋红法官对个人收款行为的审查体现了对财务混同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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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6874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曹文书记员: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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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17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2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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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易公司京东“鳄鱼恤女包旗舰店”销售、嘉豪公司生产侵权双肩背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两公司控股股东均为邦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致。嘉豪公司证人承认图案由其公司设计人员设计。商品吊牌同时使用“鳄鱼恤”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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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因两公司控股股东、地址、联系电话一致,结合证人证明由嘉豪公司设计,推定共同生产销售。第二,合议庭认定同时使用合法商标“鳄鱼恤”不影响侵权认定。第三,合议庭认定被诉图案铺展使用在商品表面,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第四,本案一审判决后被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曹文法官对关联公司共同侵权的推定体现了对关联关系的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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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362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应连书记员:董宏、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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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7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路易斯皮具公司、博客思公司共同赔偿20万元;刘浩华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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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皮具公司生产、博客思公司销售侵权钱包,包身使用将LV四瓣花元素做细微变形的图案。刘浩华于2018年12月将“XV中花”作品登记,并与两公司签订许可合同,期限回溯自2017年6月10日。刘浩华主张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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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作品登记不能对抗商标权,被诉图案系将LV商标所有组成要素进行细微变形(四瓣花改五瓣花、LV替换为其他字母),各要素相对位置关系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近似。第二,合议庭认定许可合同中未限制使用方式、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侵权,反而以创作为名许可牟利,构成帮助侵权。第三,合议庭认定登记时间晚于原告购买侵权商品的时间,许可期限明显不合理,主观故意明显。第四,合议庭认定刘浩华承担部分连带责任5万元,因其未直接生产销售,仅提供图案许可。应连法官对著作权登记与商标权冲突的认定体现了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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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361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应连书记员:董宏、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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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7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路易斯皮具公司、博客思公司共同赔偿40万元;刘浩华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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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362号案同一被告、同一侵权模式,涉及侵犯LV三个商标——第G561516号、第G846642号、第241012号,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原告分别针对不同商标提起三案诉讼,本案系三案之一。刘浩华提供“五叶草”作品登记证书并许可使用,期限同样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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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三个商标均被侵权,裁判思路与3362号一致。第二,合议庭判赔金额更高(40万 vs 20万),原因在于本案涉及侵犯三个商标。第三,三案合计判赔70万元以上,体现了应连法官对“以著作权登记为名行商标侵权之实”行为的严厉打击。第四,合议庭认定刘浩华通过虚假回溯许可期限为侵权提供“合法化”外衣,主观恶意明显,应从重处罚。应连法官对虚假回溯许可期限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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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355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应连书记员:董宏、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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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5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鼎颛公司、广佳公司共同赔偿80万元;荣业皮具店就其中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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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颛公司生产、广佳公司总经销(自称全国78家实体店)、荣业皮具店终端销售侵权包,包身铺展使用“”五瓣花组合图案(中心加“小女孩卡通头像”)。广佳公司微博背景图使用“”图案。被诉侵权商品吊牌标注授权商、总经销、生产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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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将被诉侵权商品旋转45度后与LV商标比对,图形结构相同、对应图形元素一一对应构成近似,加有“卡通小女孩”等其他元素不影响背景图案的显著性。第二,合议庭认定生产商和总经销承担主要责任(80万),终端销售商承担部分连带(40万),体现了对各侵权主体作用大小的精细区分。第三,合议庭将广佳公司微博背景图使用侵权图案作为攀附情节考量。第四,三者在生产、经销、零售环节各有分工,构成共同侵权。应连法官对各侵权主体责任比例的精细划分体现了比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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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356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应连书记员:董宏、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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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5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荣业皮具店20万元(含合理费用);鼎颛公司、广佳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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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355号案同一被告三(荣业皮具店),涉及另一款手提包。吊牌虽标注鼎颛/广佳,但吊牌上的皮料裁片与手提包花纹不一致(裁片四瓣花、提包五瓣花)。荣业皮具店承认该手提包系从第三方“萨米璐”进货,吊牌系其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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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因吊牌系被告三私印、自认向第三方进货,生产商(鼎颛/广佳)不担责,仅销售商担责20万元。第二,合议庭对“吊牌私印”问题的审查极为严格,只要能证明吊牌系销售商私印,生产商即可免责。第三,合议庭裁判体现了对证据链条完整性的严格要求,权利人要追究生产商责任,必须证明吊牌系生产商原厂悬挂。第四,原厂吊牌为两个一套、附带皮料裁片,私印吊牌为单独一个,有明显的区别特征。应连法官对吊牌证据真实性的严格要求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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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359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应连书记员:董宏、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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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86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荣业皮具店20万元(含合理费用);鼎颛公司、广佳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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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业皮具店销售拉杆箱,表面使用LV棋盘格图案(第3226108号“”),与LV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吊牌标注鼎颛/广佳,但荣业皮具店承认系从第三方“美金仕箱包蔡丽”进货,吊牌系其私印,提交了进货凭证及私印吊牌的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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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棋盘格图案与LV第3226108号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第二,合议庭因吊牌系被告三私印、自认第三方进货,生产商不担责,仅销售商担责20万元。第三,本案与3356号案共同表明只要能证明吊牌系私印,生产商即可免责。第四,原告虽主张三被告共同侵权,但因证据不足,仅销售商荣业皮具店承担责任。应连法官对生产商责任的认定体现了对证据链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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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3490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张联斌书记员:谭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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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312.5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50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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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王公司(王锐唯一股东)生产销售侵权包,将王锐持有的“”等多个自有注册商标元素进行“拼凑”,以类似LV第241012号商标的排列组合方式铺展使用。王锐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第11724660号“”商标已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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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认定自有注册商标元素的“拼凑使用”仍可构成侵权,对自有商标的使用超出“规范使用”范畴,实质上是将合法商标元素作为侵权工具。第二,合议庭因第11724660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本案不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无需认定LV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进行侵权比对。第三,合议庭认定王锐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合议庭明确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权不重复保护,装潢权益已被商标权涵括。张联斌法官对“拼凑使用”行为的定性体现了对规避行为的穿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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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民初11413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徐韵琪书记员:庾健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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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100万元(含合理费用)判赔:30万元(含合理费用);确认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罚金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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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池、廖梅方、廖茂兰开设“雅品网”长期销售假冒LV等6品牌箱包,2010年7月至2016年5月总销售额161万余元。三被告已于2017年6月被花都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刑罚(杨伟池三年五个月、罚金10万;廖梅方三年、罚金8万;廖茂兰一年四个月、罚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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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议庭对刑事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直接采信,刑事判决具有更高的证明力。第二,合议庭因公安机关未对各品牌销售额进行区分,在无法区分时酌定30万元,综合考虑LV商标知名度、长期销售近6年、网站面向全国等因素。第三,合议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确认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罚金受偿。第四,合议庭体现了对权利人权益的优先保护,确保民事赔偿在财产执行中处于优先地位。徐韵琪法官对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确认体现了对权利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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