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美妆品牌合规指引 主理人胡滨Bingo Beauty
合规提示:
品牌授权不是"一纸文件"的事,而是持续的法律关系管理。
本案中,韩方和青岛方各自持有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互相对外公告"对方是侵权方"。对于第三方(经销商、代工厂、平台)来说,面临两难境地——无论选哪一边,都有可能被另一边追责。
1. 品牌授权/合作的"双重确认"原则
无论是做品牌方还是被授权方,在合同签约和授权链条审查上必须做到:
(1)确认授权主体是否拥有完整商标权——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2)确认授权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备案系统可查;
(3)确认转授权是否有明确授权条款——合同是否明确写了"可转授权"还是"不得转授权"。
本案中,青岛方与韩方合同第7条明确写着"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这正是韩方攻击青岛方"转授权"的依据。但法院最终认定青岛方的"销售转授权"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结论建立在具体合同语境和交易习惯之上,不代表所有"转授权"都安全。
2. 经销商/供应链方:授权链条审查是"护身符"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法院明确认定,经销商从青岛艾乐肤处获得转授权并销售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经销商可以高枕无忧。经销商、代工厂、平台方应从本案学到:
(1)签约前必须要求授权方提供完整授权链文件:商标注册证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
(2)定期复核授权状态:本案中授权状态在诉讼期间不断变化,依赖一次审查远远不够
(3)保留授权文件的"书面确认":口头承诺或微信截图不能替代正式盖章授权书
3. 法院判决的"具体化"理解
本案中,韩方公告称"68枚商标授权终止",青岛方回应"核心两枚商标独占使用权仍在"。二者其实不矛盾:
68枚商标的《授权书》确实终止了;
但其中两枚核心商标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独立存在,仍受保护。
教训:商标授权不能"一揽子"处理。 不同商标可以基于不同合同、不同条款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品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时,应明确:
(1)哪些商标纳入哪个合同;
(2)合同终止条件是否统一;
(3)核心商标是否需要单独签署合同。
2026年7月1日韩国艾乐肤化陈式会社发布《“AKF”品牌公告》
尊敬的合作伙伴、消费者及社会各界朋友: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我司”)的信任与支持。我司与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就“AKF”商标争议,现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其中一份生效判决已确认,内容为我司授权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独占使用68枚商标的《授权书》在2024年5月13日正式终止。另一份判决认定涉及两枚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但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七条明确写明:“未经甲方(我司)授权,乙方(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基于上述生效判决,我司作为“AKF”品牌方及“AKF”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注册人,向社会郑重公告如下:
一、自授权终止之日(2024年5月13日)起,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无权再转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AKF”系列商标。任何未经我司授权的第三方继续在生产、销售、宣传、包装、线上店铺名称、域名、广告物料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我司“AKF”商标或与之近似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敬请各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供应链合作方、电商平台及线下卖场等合作伙伴务必注意,如您正在与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开展涉及“AKF”产品的合作,请立即核实其授权来源。我司已终止对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商标授权,并已终止对其关联方浙江艾乐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商标授权,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浙江艾乐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再转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我司“AKF”品牌产品。为避免构成侵权,请各平台及渠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下架、清理未经我司授权的商品页面、宣传信息及库存商品。如任何方有继续经营我司正品品牌的意愿,欢迎通过官方联系方式与我司品牌授权部门接洽,经审核后可重新获得正规授权。
三、我司始终将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为保障您能够购买到正品,享受完善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障,请您注意识别,自2024年5月起我司官方出品的产品均可通过“AKF美妆”官方微信公众号“防伪查询”显示验证结果。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四、为彻底净化市场、维护品牌声誉及广大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司将自公告之日起,启动专项打假维权行动,坚决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追究相关方的民事侵权责任;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请求查处相关方的侵权行为;对侵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我司将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后,我司在此郑重并再次善意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本公告系我司对商标授权状态变更的公开、正式公示,具有向不特定主体告知法律事实的效力。任何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包材生产者、经销商、道商、代理商、供应链合作方、电商平台、广告发布方等)在木公告发布后,若仍无视我司的合注权益,继续接受无合法权限公司的转授权,从事生产、销售、推广、仓储、运输、展示违法使用我司“AKF”商标产品之行为的,均视为明知侵权而故意为之。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任何相关方不得再以“不知道授权已终止”、“信赖此前授权”、“主观善意”等理由主张抗辩理由,任何方亦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如果继续存在侵权行为,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后续维权行动中以侵权者存在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侵权方承担数倍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赔偿金额,同时要求其承担我司为维权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
特此公告,敬请知悉!
2026年7月2日青岛艾乐肤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关于“AKF”品牌商标授权及使用相关法律事实的严正声明》
近日,我司关注到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韩国艾乐肤”)发布所谓《AKF品牌公告》,就“AKF”系列商标授权及使用事宜作出单方面陈述。该公告断章取义、刻意曲解生效判决内容,严重误导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为正视听,我司现就相关法律事实郑重声明如下:
一、关于生效判决的真实内容
韩国艾乐肤在公告中刻意回避了山东高院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刻意混淆“《授权书》效力终止”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青岛艾乐肤有权继续独占使用涉案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商标,且韩国艾乐肤应当停止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涉案第38843675号、第19934072号商标。
该判决同时认定韩国艾乐肤单方向青岛艾乐肤发送《商标使用许可终止通知书》、擅自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提前终止备案申请”、擅自授权案外人广州艾乐肤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该判决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并不能因《授权书》的效力已终止就当然解除,双方关于相关商标授权许可的权利义务,仍应受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束。
我司对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两枚核心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基于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公示,并已经山东高院生效判决确认,至今仍受法律保护。韩国艾乐肤自身不得使用该两枚商标,亦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关于所谓“无权转授权”及“近似标识侵权”的误导言论之澄清
韩国艾乐肤公告声称青岛艾乐肤“无权转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AKF系列商标”,并暗示青岛艾乐肤的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供应链合作方、电商平台及线下卖场等合作伙伴可能构成侵权,该等解读严重片面且具有误导性。
首先,关于“转授权”问题。韩国艾乐肤主张青岛艾乐肤在收到《终止授权通知函》后,继续对第三方经销商进行“AKF品牌销售转授权”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1236号生效判决已作出明确认定:“青岛艾乐肤撰写发布《情况说明》,以《授权书》作为附件对外出示使用,继续对第三方经销商进行AKF品牌销售转授权等被诉行为,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该判决同时认定:“本案中,韩国艾乐肤主张青岛艾乐肤在2024年5月13日收到《终止授权通知函》后,使用涉案商标、经销被诉商品......继续对第三方经销商进行涉案品牌销售转授权......本院认为:......青岛艾乐肤被诉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关于“近似标识侵权”问题。韩国艾乐肤主张保护的第64990655号商标标识与第38843675号商标标识的关系,山东高院1236号判决认定:“韩国艾乐肤主张保护的第64990655号商标标识与第38843675号商标标识基本无差别,并且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均为第3类,且在洗面奶、化妆品、牙膏、香精油、香等商品项目上重合,而青岛艾乐肤有权使用第38843675号商标,在此情况下,青岛艾乐肤使用相关标识及经销被诉商品,难以认定侵害第64990655号商标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42号生效判决亦持相同认定:“韩国艾乐肤主张保护的第64990655号商标标识与第38843675号商标标识基本无差别......故浙江艾乐肤使用相关标识及经销被诉商品,难以认定侵害第64990655号商标权。”该判决同时认定浙江艾乐肤及代工厂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韩国艾乐肤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山东高院1236号判决及上海知产法院342号判决均明确认定,第64990655号商标标识与第38843675号商标标识基本无差别,青岛艾乐肤、浙江艾乐肤及相关代工厂使用相关标识如“AKF”、“八-”及经销被诉商品,均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青岛艾乐肤系涉案核心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综合现有生效判决的认定:青岛艾乐肤依据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继续独占使用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AKF”商标;韩国艾乐肤应当停止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两枚商标,其擅自授权广州艾乐肤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约。
据此,青岛艾乐肤系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AKF”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我司在此郑重并善意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
生效判决已确认我司对AKF核心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明确韩国艾乐肤停止授权第三方的法律义务。针对上述核心商标,任何继续接受韩国艾乐肤或广州艾乐肤授权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青岛艾乐肤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针对韩国艾乐肤在明知生效判决已确认青岛艾乐肤独占使用权、判令韩国艾乐肤停止授权第三方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不实公告、试图混淆视听、持续骚扰我司代工厂及经销商的行为,我司已固定相关证据,保留追究其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的权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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