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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割注意事项

并购交割注意事项 全球投资人俱乐部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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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并购交易的最后一环、并购整合的第一步,交割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有必要专门阐述。

交割的内容
交割的核心内容是标的公司的收益权和管理权。交割收益权是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外部行政审批为标志,而管理权的交割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登记、交接、接管事宜。
首先,股权转让后要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产生股权交割的对外登记公示效力。
一般在股转合同签订、标的公司内部章程修改案生效后就应当抓紧时间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并购方向标的公司派驻管理人才的准备,以及按照约定应当完成的资产剥离。
一项股权并购的完成,不仅仅涉及股权的变更,公司名称、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地址、公司董监高人员等都有可能因为并购的发生,需要按法律法规予以变更。工商变更成为股权并购交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其次,是公司管理权的交接。
标的公司管理权的移交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完成,也可以在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进行。管理权移交主要针对并购方对标的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或独资控制的并购情形,其内容包括:
1.告知标的公司管理层和员工;
2.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证件的移交;
3.对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验和移交;
4.印鉴移交或更换;
5.决策机构权力移交:停止决策和已经决策尚未执行的需由新的决策机构重新确认后执行;
6.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权力交接、辞去职务,并保证不向公司提出索赔。
再次,是股权转让价款的交割。
股权转让价款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但是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且出让方将标的公司管理权交接给并购方后,并购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股转款结算完毕。
最后,是重要的合同资料文件交接。
在并购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合同、债权债务处理的文件资料,并购团队需要和管理团队进行交接和整理归档。
交割的主要风险和防范
股权并购的交割除了财产权交割,主要是并购协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包括并购方对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并购方在标的公司不仅仅要取得财产权益,还要取得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才是全面的股权交割。
(一)常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出让方依据公司章程,对标的公司不具有管理权。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权主要依靠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赋予控股股东独立行使管理权,股东就不能行使。
2.在并购时没有与标的公司存续股东就管理权问题达成一致。在股转的情况下,原股东退出标的公司,增资和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公司的管理权受制于存续股东。
3.小股东利用与员工的关系、影响力控制公司。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小股东是“钉子户”的情形,并购方是外来者。如果小股东凝聚成团,抱团取暖,并购后管理权交割也是有风险的。
4.在股权并购流程中没有设定标的公司管理权交接的程序。只有在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管理权的交接程序,并在实操中严格履行交接程序,才能为并购方的管理权交接奠定法律基础和程序保障。
5.公司文化冲突。公司文化是公司内部行为和对外行为的潜在规则,不同公司有着不同的文化。从并购实务看,文化冲突是并购方对标的公司行使管理权,并购后公司整合的难点。如何用新的文化代替旧文化,是并购方对标的公司行使管理权必须解决的问题。国企、外资更加具有对抗性,难度更大。
(二)为了规避股权并购中的上述交割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
1、在收购流程中设置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程序。
在一般的并购中,并购方都会对公司享有较大的管理权甚至绝对的管理权。因此,并购方可以在并购谈判中与公司的存续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就公司的管理权移交问题达成一致。从实务中,管理权的移交需要一定的仪式感,例如员工大会、管理干部大会、更换公章、宣布更换法定代表人、宣布过渡期、委派财务人员、委派总经理,等等。
2、在并购谈判中重视与存续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谈判,修改好标的公司章程。
并购方对标的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依据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因此,并购方想要实现对标的公司管理权就必须在并购谈判的时候,与存续股东或其他股东就如何修改标的公司的章程进行谈判。只有把标的公司的章程修改好,只有在标的公司章程中设立并购方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并购方才能谈得上对标的公司行使管理权。
3、将标的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的移交与支付并购款项的进程关联起来。
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在并购协议中将自己对并购价款的支付与自己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勾稽在一起,以此对出让方进行制约,为管理权的交割提供保障。
4、提供保证金条款或银行保函。
作为并购活动的一般惯例,受让方通常会要求转让方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赔偿转让方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受让方就可以考虑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就要求转让方出具一份银行保函,对违约事项进行担保。根据银行保函的内容(即由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事项及对违约金的约定等),在发生转让方违约时,受让方可无须向转让方主张,直接提交证据给发出保函的银行,要求偿付。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充足的证明时,即可按保函内容予以支付。
5、接管团队的组建。
从并购实务来看,并购方都会组织接管班子,在管理权移交时进驻标的公司,代表并购方对标的公司行使管理权。如果并购方组织的领导班子很强,有丰富的经验,并购方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行使比较顺畅,相反,如果接管班子不专业、经验不丰富、不强势、不懂得沟通协调,那么将会被标的公司的老员工、老团队设置很多障碍,使得管理权的行使不顺畅。
6、并购方要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7、做好骨干员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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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专题
(一)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密义务、竞业禁止
除了上述程序上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外,被并购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还可能因为个人在公司的服务而存在法律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是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直接风险,但是这些个人与并购方或被并购方通常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对自身安全的关注会直接影响交易的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违反此类义务会对并购方和被并购公司的未来营活动形成风险。因此,对此类行为的关注是并购交易中应关注的商业风险的一部分。
根据《公司法》第六章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格和义务”的规定,其中第148条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些义务的规定源于英美法有关董事义务的理论。英美法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其职责是积极地运用公司财产谋求利润,并且董事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应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英美法的公司法理论中,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善意地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并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形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奋和技能履行职责。
目前,《公司法》《刑法》以及《证券法》都规定有有关董事义务及责任的内容。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1、民事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公司法》第21条规定,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第22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上市公司治理细则》第38条规定,因董事会决议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于董事的抗辩理由进行了规定。对于因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指控,董事可以提出以下理由作为抗辩:(1)在表决时曾提出异议;(2)异议已记载于会议记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也同样可以使用上述抗辩理由。
2、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或经营特殊行业公司的董事还应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董事的违法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制裁。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在6个月之内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的,除承担其所得收益归公司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警告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此外,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董事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要求其停止履行董事职务等行政制裁措施。
3、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违法,除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于2005年10月修订后,《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因此《刑法》中也相应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公司董事因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判处“提供虚假公司信息罪”“受贿罪”等。
(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
董事和高管人员还有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限制。这些义务与普通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不尽相同。相比普通员工对此类义务的违反,董事和高管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更严重,因此,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此类义务不仅限于契约性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具体体现在《公司法》第149条的第5款和第7款中。
综上所述,为避免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此类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在进行被并购公司交割时,如遇董事和高管人员离职时,需要在其离职前和交割前,除在相关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予以约定外,还需在交易文件中有专门条款约束,将其单独签署的不违反此类义务的承诺书作为交易文件的附件,且在交割日时将签署后的承诺书交给并购方。
相反,对于留任的董事和高管人员,则需要考虑由其签署承诺函,承诺尽职工作和不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
交割方式、地点、手续
作为并购业务的尾声,交易双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一次性交接约定的文件,从而最有效地完成交割事项,实现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的流转。如果并购协议未予明确,导致相关文件或物品不能在交割日当日完成交接,而要多次交接的话,会使交易周期延长并带来不确定性。
作为交接文件的地点,可以选择交易一方或其代理律师、顾问或其他第三方的地址,从而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实践中,也有以电子方式或邮寄进行交接的,即双方在交割日先以电子方式互传已经完成的先决条件和交易文件,然后再以邮寄的方式将其原件寄去对方办公地址,完成交接。
作为交接手续的一部分,除了双方移交根据并购协议所需提交的文件和物品外,还需签署相关移交清单,作为交割手续的必要部分,至此,交割手续得以全部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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