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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下称“《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运作指引》历经1年时间打磨,充分吸收行业声音并借鉴市场实践经验,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现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并明确了若干底线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规则体系。
《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施行之日后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 应当符合《运作指引》的规定, 并对个别情形特别规定如下。
《运作指引》施行前已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遵守以下要求:
对于存续私募基金, 自2024年8月1日起, 如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在《运作指引》中有相应规范要求, 则需要按照《运作指引》的规定进行修改。
1、产品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须比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并约定在《运作指引》施行24个月内符合要求。
2、不涉及存续期的其他合同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须符合指引要求。
3、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本指引施行24个月内按照指引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否则过渡期结束不得新增募集、新增投资者。
《运作指引》维持了私募证券基金1000万成立规模要求,并对存续规模进行了细化规定:
《运作指引》严格落实“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原则,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该条规定相较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规定更加严格,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再接受投资者跨级购买。
存续期、开放期及份额锁定期安排
投资运作方面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公募基金均豁免了组合投资要求,且计算时可使用成本与市值孰低法,更为灵活,被动超标时约定了调整要求便于执行。
“同一资产”定义:
过渡期:《运作指引》生效后不符合组合投资要求的,自《运作指引》生效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正常投资和申赎;过渡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1、《运作指引》对单一私募证券基金开展债券业务时的相关要求
2、《运作指引》对管理人开展债券业务时的相关要求
《运作指引》明确了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基金业协会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定DMA业务杠杆倍数、控制雪球结构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等要求,《运作指引》正式实施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管理环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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