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异地迁入的企业申报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的,企业设立时间以迁入苏州工业园区的时间为准。已在苏州工业园区完成注册设立或已从外地迁入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申报时须选择“已落户”进行申报。
2. 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为在同一集团内部以及关联公司之间流动的,不能申报。如申报人是外籍,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2026年6月30日。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4. 对于外籍人才,如果创业公司注册为内资公司,其股份可由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代持。代持协议需公证或公司所有股东签字盖章。
5. 协议签订期限要求:应自立项发文之日起1年内完成协议签订(省外项目专项需在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头衔和相关奖励资助。
6. 关于股权和出资:
a.申报人股权占比是指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占比且不含技术入股;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是指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b.申报人现金出资是指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的货币出资;
c.以持股公司出资的,申报人在申报企业货币出资计算: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实缴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申报人在申报企业占股计算: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认缴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认缴股权占比;
d.兼有自然人与持股公司出资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7. 申报创业领军人才(未落户)项目的,可在立项后协议签订之前达到申报条件中股权出资及在企业职务方面的要求。申报创新领军人才(拟引进人才)项目的,可在立项后合同签订之前达到申报条件中薪酬方面的要求。
8. 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守法守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且近3年无重大不良记录。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