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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代理新规:从机构监管到人单合一的监管转向,8月1日施行!

重庆招标代理新规:从机构监管到人单合一的监管转向,8月1日施行! 华培智慧采购研究院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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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招标代理新规8月1日施行,核心变化是从管机构转向管人,项目负责人对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变更须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公开。新增引导专家倾向性意见等4项禁止行为,三方服务能力评价结果公开,费用边界厘清堵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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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渝发改规范〔2026〕5号),定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2025年全面修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之后,重庆首部专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是对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第34号令)的地方细化。

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代理环节失守的问题。代理机构从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到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几乎贯穿全流程,却长期处于责任虚化状态:机构可换人、个人可跳槽,出问题难追溯。更突出的乱象是,部分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招标文件中为特定投标人设置指向性资质、针对性业绩关键词、超规格奖项条件,使公开招标沦为走过场;同时通过打包收费、向评标专家输送利益、引导专家倾向性意见等方式介入灰色链条。新规针对这些节点,给出四组约束。


一是项目负责人制,把责任锚到自然人

过去代理业务出问题,追责止于机构,新规明确项目负责人对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公告中列明代理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变更项目负责人仅限于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情形,且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发布变更信息。这就把"谁经办、谁负责"落到了可追溯层面。


二是13项禁止行为,比市级条例再扩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原设9项禁止行为,新规扩展到13项,新增"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等情形,覆盖承揽、执行、评标全环节。此前制度多约束评标专家,对代理机构"教唆""诱导"专家的行为缺乏直接规制,这一空白被补上。


三是三方服务能力评价,打分权重明确

监管部门占50%、招标人占40%、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占10%,在项目开标后60日内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打分,分值0—100,有效期12个月,结果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公开。评价主体逾期未评的,系统自动记100分。这一机制让低分机构在后续市场选择中承压,但评价目前未与从业资格直接挂钩,约束力属市场化渐进式,而非行政即时惩戒。


四是费用边界厘清,堵搭车收费口子

开标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不属于代理服务范畴,不得计入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委托代理支付专家劳务费的,须在代理合同中明示并单独列支。此前部分机构把这些费用打包进代理费,名目不清,也为利益输送提供遮掩,新规把这条口子扎住。

制度框架虽已搭成,执行层面仍有几个待检验的点。信息登记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由谁核实、虚假登记如何发现,机制尚待细化;项目负责人变更虽需招标人书面同意,但若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书面同意易流于形式;评价分值公开但未挂钩从业资格,低分机构的淘汰压力偏软;区县监管力量能否覆盖海量项目,也是现实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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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在采购、招投标及供应链管理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培训、咨询、运营管理及创新服务。帮助企事业建立科学规范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体系、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规避执行风险,从而实现组织系统的更高效运营,助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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