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江苏**物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居间服务费”等名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57.85万元发票资金当日回流、700万元居间费发票的现金支付陈述前后矛盾且无客观证据,相关成本被用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其定性为虚开发票及偷税,并处以罚款95万元。
宁税稽二罚﹝2026﹞2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江苏**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6-2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接受南京欧柏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开票时间2020年12月,发票代码032001900304,发票号码33347089-33347094,发票金额合计572772.26元,税额合计5727.74元,价税合计578500元。
上述6份发票你单位已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费用从成本中调出。
上述6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经检查,你单位与南京欧柏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6份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的资金当天回流至你单位银行账户,未实际支付资金,违背正常交易逻辑。
2.你单位接受王某某、徐某某在国家税务总局栖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代开的8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1900105,发票号码40805496,40810292-40810298,应税服务名为居间服务费,开票金额6930693.06元,税额69306.94元,价税合计7000000元。
上述发票已在当年税前列支。
经检查,你单位让王某某、徐某某开具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提供业务开展的客观证据,无法证明与王某某、徐某某存在真实居间业务;
资金支付陈述为现金支付,但无法提供足额有效的现金来源,对于支付现金的金额、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不认可有实际的资金支付,
不认可与王某某、徐某某存在真实居间服务业务。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1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二罚告〔2025〕100号)并送达,你单位对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总计950000元罚款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接受南京欧柏科技有限公司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接受王某某、徐某某代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你单位接受王某某、徐某某代开的发票并入账、结转成本,造成少缴相应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接受王某某、徐某某代开的8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偷税处以0.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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