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在无自有车辆的经营模式下,将本应入账的运费及利息通过夏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2023年至2025年9月共隐匿含税运费收入约6330万元、利息收入0.8万元未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552.11万元。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其利用个人账户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6.05万元。该案表明,以个人账户“体外循环”隐藏经营性收入已无法逃避税务稽查的资金流穿透监管,且按最低倍数处罚释放出主动配合可获从宽处理的政策信号。
临沂税稽一罚〔2026〕4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东**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760,530.6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6-29
发布日期 2026-07-03
违法事实
检查组根据工作安排,对案源线索进行了重点落实,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你单位主要经营省内货运,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输车辆,经营模式是与卸货点签订物流合作协议,发货人来站点发货,你单位负责配货和组织车辆运输,运费一车一结,卸货点负责到货分流,同时代收货款和运费。
2023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你单位用夏XX民生银行账户(62261979000*****)收取代收货款以及运费(以及极小金额存款孳息),主要通过夏XX民生银行账户(62261979800*****)将代收货款转给发货人,
或者通过提取现金、转账以及转入夏XX(工商银行62220816100024*****、6212261610008******;浙商银行62230947308100****;中信银行621768250421****)等账户的方式将代收货款转给发货人,存在未将收取运费、存款利息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2023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夏XX民生银行账户(62261979000*****)流入与你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资金共计1,660,994,935.75元。
上述资金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你单位合作方卸货点转入的代收货款、运费以及极小金额的代收转付保险、软件费等,金额1,660,986,938.41元,一类为银行结息7,997.34元。
代收货款和运费等金额1,660,986,938.41元中,扣除代收货款1,596,571,821.66元、退运费及转错退回等1,081,543.00元、代收转付的保险、软件费等27,901.00元后,剩余63,305,672.75元为你单位运费收入。
银行结息7,997.34元为企业资金孳息。
综上,检查组查明,2023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你单位通过夏XX(民生银行账户62261979000*****)收取运费收入63,305,672.75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7,997.34元,共计63,313,670.09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1.增值税 你单位2023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共计收取运费收入63,305,672.75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58,078,598.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决定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少缴增值税5,227,073.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2,947.56元、企业所得税111,039.5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613,53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1,473.8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5,519.75元,罚款合计2,760,530.61元。
处罚依据
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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