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本案系典型的以“阴阳合同”拆分股权转让收入的偷税案。南京达鼎公司将实质上的股权转让对价1.045亿元包装为“前期投入补偿款”,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导致少缴税款2641万元,被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合同形式,将全部经济利益归于股权转让所得,对已补缴的60万元处50%罚款,对未缴部分处70%罚款,合计罚款1836.71万元。此举彰显了税法对股权交易中隐匿收入的零容忍,任何名实不符的合同安排均面临补税、罚款双重打击。
宁税稽三罚[2026]3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8,367,085.4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6-2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
2019 年 1 月 19 日,你单位与吴某兰、吴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你单位将持有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投资成本 2475 万元整)以 2673 万元整转让受让方,
同日你单位与吴某兰另签一份《协议书》,要求吴某兰就你单位对盱眙开发项目的前期投入支付补偿款 10450 万元整,该《协议书》实质是你单位股权转让补偿款。
该股权于 2019 年 2 月11日完成变更登记,你单位2019年以股本转让确认投资收益198万元整申报 2019 年企业所得税并交纳企业所得税106748.02 元。
补偿款 10450 万元整未及时在账簿中记载并申报纳税,少交 2019 年企业所得税 26410122.03 元,2024 年 9 月 11日你单位通过预缴方式补交 2019 年企业所得税款 60 万元整。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9年转让股权,未将按《协议书》约定应取得的10450万元补偿款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410122.03元的偷税行为并处罚款18367085.42元,其中对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300000元;对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70%的罚款18067085.42元。
处罚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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