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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12366每周热点(260706)

深圳税务12366每周热点(260706)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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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有哪些类型?哪种结果可以正常抵扣?

1、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有哪些类型?哪种结果可以正常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可以正常抵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2、取得双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由哪个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因此,双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由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采集海关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相符后再进行勾选确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3、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结果展示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海关缴款书,点击右侧“申请核对”提交审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4、如何查询企业是否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企业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可通过以下方法查询:

1.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或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模块查看本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2.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公众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该功能无需登录,可以查询本企业或深圳注册成立的其他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5、纳税人从事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直接开具发票?

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无对应税种则需核定税种。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经常性业务应变更经营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怎么计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四)有关规定。

……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

8、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四)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照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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