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专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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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段 伟 王 羽 邵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