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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内蒙古税务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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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7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晨阳

责编: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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