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服一审上诉,庄荣华律师精准答辩,对方当庭撤回上诉,我方全部诉求落地
本案是典型南京中院离婚二审财产守护成功案例,男方首次起诉即顺利判离,案涉房产虽仅登记女方一人名下,法院认定男方父母婚前出资为单方赠与,我方分得房屋超九成权益,同时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5 万元。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全盘否定房产定性、彩礼判项。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男方二审答辩,梳理完整证据链、精准适用婚姻法律,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意见,女方无奈撤回上诉,当事人全部诉讼利益完整保留。
南京离婚二审中院审理
财产守护成功案例深度点评
(庄荣华律师办案纪实)
一、双方核心观点冲突还原
(案件基础信息前置)
本案管辖法院:一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周磊;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徐松松、审判员朱卫国、沈光玲。
一审立案 2025 年 8 月 21 日,一审判决出具 2026 年 1 月 12 日;
女方 2026 年 1 月 24 日提起上诉,二审 2026 年 4 月 17 日立案,2026 年 6 月 29 日女方书面撤回上诉,案件二审历时两个多月。 我方当事人为男方(被上诉人 A),全程委托江苏圣典所庄荣华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全部程序;对方为女方(上诉人 B),不服一审三项核心判项提起上诉,双方核心争议完全对立:
房产定性争议女方观点:婚前共同签订购房合同,房产属于二人共同共有,男方父母首付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赠与,房屋净值应当一人一半分割;因男方征信问题仅登记女方一人,仅为贷款操作变通,不改变共有属性。我方(庄荣华律师代理观点):案涉房屋全部首付、定金、大额装修款均为男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转账记录完整;婚前父母出资无任何书面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对男方个人赠与,房屋核心权益归男方。女方仅支付小额定金,不足以改变房产权属。
彩礼返还争议女方观点: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年半,不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一审判决返还 5 万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全额驳回男方彩礼诉求。 我方观点:双方婚后女方长期外出游玩,实际稳定共同生活仅半年左右,彩礼金额巨大,给男方家庭造成经济压力,结合婚姻存续短、女方系婚姻破裂主要过错方,法院酌定返还彩礼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婚内还贷与装修贡献分割争议女方观点:婚后房贷、车贷基本由本人公积金全额偿还,独自承担全部信贷风险,且父母出资 24 万二次装修家电,一审仅酌定 20 万房屋折价款严重显失公平。 我方观点:婚后男方持续大额转账用于还贷、家庭开支,男方母亲亦多次转账补贴家用,总支出远超女方还款金额;女方装修出资一审法院已充分考量,20 万折价款综合全部出资、房屋评估价值公平合理。
程序及财产过错争议女方另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未开庭审理婚内债务;男方存在擅自变卖首饰、挪用办证款、欠款未还等过错,分割财产应当少分。我方答辩意见:一审完整组织证据交换与庭审辩论,核心争议全部审理;女方主张的财产损失无完整有效证据支撑,不能作为财产倾斜分割依据,婚内债务可判决生效后另行协商处理。
二、案例核心特色:
南京离婚二审财产守护成功案例
专业律师精准破局
(一)情感与法律双向结合,精准戳中婚恋纠纷大众痛点
本案属于典型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短期分居、离婚财产分割 + 彩礼返还复合型婚姻家事纠纷,也是极具代表性的南京中院离婚二审财产守护成功案例。现实中大量情侣婚前共同买房,因一方征信问题仅登记一人名下,婚后感情破裂极易爆发房产争夺;同时高额彩礼、一方长期离家不顾家庭、婚内还贷出资模糊都是普通百姓高频遇到的婚恋痛点。庄荣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单纯只讲法条,同步为当事人做长期情绪疏导:当事人因婚姻破裂、财产争议长期焦虑,律师全程梳理时间线、固定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厘清对方长期离家游玩、漠视家庭责任的全部事实,既用法律证据支撑诉求,也帮助当事人梳理情感委屈,实现情绪疏导价值。
(二)专业文书与证据闭环,形成不可推翻的代理逻辑
作为南京离婚二审财产守护成功案例,本案胜诉核心在于庄荣华律师完整、精细化的证据筹备与文书撰写:
一审起诉阶段:整理男方父母全部婚前转账凭证、装修付款单据、女方长期离家游玩记录、双方沟通劝和聊天记录、彩礼转账取现记录,完整固定“婚前单方出资、女方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短” 三大核心事实;
二审答辩阶段:撰写专业完整《民事上诉答辩状》,针对女方上诉状 6 大上诉理由逐条反驳,区分房产出资定性、彩礼法律要件、婚内还款流水、一审审理程序四大板块,每一条答辩意见均配套对应一审证据;
攻防策略设计:抓住女方举证短板—— 女方无法提供男方父母 “赠与双方” 的书面证据、无法证明自身还贷总支出高于男方,依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将举证不利后果归由女方承担。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逐条拆解(本案胜诉关键)
结合一审判决、二审撤诉结果,法院完全采纳庄荣华律师全部代理意见,核心认定逻辑分四大板块:
离婚判项: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院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男方首次起诉即顺利离婚,实现快速止损;
房产分割(本案最大胜诉亮点)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第一款,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无明确赠与双方意思表示,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赠与。 法院认定:男方父母婚前出资近三百万,无赠与双方的书面、转账备注、口头承诺佐证;女方仅小额定金,共同签合同仅为解决贷款问题,不改变出资赠与属性;房屋归男方所有,仅结合女方装修、小额还贷贡献酌定 20 万折价款,男方实际占有房屋超九成权益。
彩礼返还法院认定:双方登记后女方长期外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数额较大,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女方过错,酌定返还 5 万元,未突破法律裁量范围,合法合理。
车辆、债务、诉讼费划分双方一致确认车辆归女方,女方支付男方车辆折价款;婚内垫付贷款相互抵扣,各类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按双方过错、财产分得比例合理分摊。
三、同类南京离婚二审财产纠纷
法律要点全梳理
1. 《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适用要点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是离婚财产分割高频争议:婚前出资默认赠与自己子女;只有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等明确赠与双方,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共同签署购房合同,不能直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彩礼返还并非只有三种法定情形才支持:法院具备自由裁量权,婚姻存续时间短、实际共同生活极少、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可酌情判令部分返还彩礼。
2. 民事诉讼程序法要点
离婚一审不服可 15 日内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撤诉后一审判决立即生效;
财产分割案件可申请房产评估、财产保全,评估费、保全费由法院根据胜诉比例分摊;
举证规则:主张“父母出资赠与双方”“对方婚内过错、转移财产” 的一方,必须提交完整客观证据,无证据则承担败诉后果。
3. 南京地区司法实践裁判标准
南京法院处理婚前父母出资房产,核心以出资来源、出资时间、书面赠与意思表示三大标准判断权属;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仅有小额出资,基本不会对半分割房产。彩礼类案件,南京法院普遍结合结婚时长、同居时长、彩礼金额、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返还,并非完全一刀切驳回。
4. 二审上诉案件攻防核心要点
(1)证据提前闭环:一审全部流水、合同、聊天记录完整留存,二审无法新提交关键证据会大幅降低上诉成功率; (2)答辩文书针对性:针对对方上诉状每一条理由逐一反驳,引用对应一审证据、法条,避免笼统说理; (3)撤诉谈判空间:二审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与对方、法官沟通释明法律风险,让对方知晓上诉无胜诉可能,主动撤回上诉,节约当事人时间、诉讼成本。
四、本案综合司法、
社会分析与实操建议
(一)纠纷类型定性与高发场景
本案属于婚前父母出资不动产分割 + 彩礼返还二审上诉婚姻家事纠纷,高发场景: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因征信、限购等原因登记在情侣另一方名下;婚后短期相处矛盾爆发,一方长期离家不履行家庭义务,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房屋共有、拒绝返还彩礼。
(二)事前、事中、事后实操建议
婚前事前预防:父母大额出资买房,尽量书面写明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转账备注单独赠与;不轻易仅登记对方一人名下;大额彩礼留存取现、转账、证人记录;
婚姻矛盾事中:若一方长期离家、酗酒、不顾家庭,及时留存车票、住宿、聊天记录等过错证据;婚内所有还贷、大额转账保留流水;
离婚诉讼事后:一审判决不服务必在 15 日内上诉,委托专业南京离婚律师梳理上诉 / 答辩思路;二审阶段可配合法官调解,若对方上诉无胜算,可推动对方撤诉,快速落地一审判决结果。
(三)通用诉讼提醒
婚姻纠纷极易掺杂情绪对抗,当事人自行起诉容易遗漏关键证据、曲解法律规定,出现一审胜诉、二审被动的局面;涉及房产、高额彩礼等大额财产,建议全程委托本地专业婚姻律师,把控一审、二审全流程程序与证据。
五、律师寄语(庄荣华律师)
很多当事人会抱着“恋爱时共同签字,房子就一人一半” 的固有认知,忽略父母大额出资背后的法律定性,等到离婚分割财产才发现自己完全处于被动。司法裁判早已不再只看书面购房合同,而是回归出资本源、真实赠与意思、家庭责任履行三重维度,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公正。婚姻从来不是靠一纸购房合同捆绑财产,家庭权利永远要以履行夫妻、家庭责任为前提。本案女方手握购房共同签名却上诉全盘失利,本质是忽视了几十万出资全部来自男方父母、自身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客观事实。作为常年处理南京离婚二审财产守护成功案例的婚姻律师,我始终建议当事人:不要用自己的善良赌对方的良心,大额婚前财产提前做好书面约定;婚姻出现裂痕及时止损,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把控诉讼节奏,不用独自面对复杂的财产分割、上诉程序。面对离婚上诉案件,律师的价值不止写一份答辩状,更是全程梳理证据、预判对方抗辩思路、和中院法官高效沟通、推动案件快速落定,帮当事人保住全部合法财产权益,省去二审漫长审理的时间与精神消耗。
六、裁判文书
原告:A,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楼栋单元室。
被告:B,女,汉族,某医院护士,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巷楼栋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B 母亲,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巷楼栋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兵,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经原告 A 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 B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母亲、朱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原、被告离婚;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电建路某号某栋某单元室房屋、车牌号为苏 AXXXX 的保时捷轿车;3.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大额款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早年相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2023 年 12 月 29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被告即频繁深夜外出饮酒至凌晨,原告多次劝阻无果。婚后,被告酗酒习惯未改,并外出饮酒直至凌晨甚至清晨。且多次离家滑雪、潜水、游玩。2025 年 5 月 29 日,双方家长聚餐协商,被告当场表示 “结婚草率,应予结束”,并要求原告独自承担全部房贷、车贷,且每月再支付其 1 万元生活费。原告无力满足后,被告多次确认婚姻无继续必要,却以分割房产、车辆为离婚条件。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 B 辩称:1. 被告同意离婚;2. 被告不存在长期酗酒行为。被告作为医护人员,了解酗酒对身体的伤害,仅是偶尔会跟朋友聚会。被告为了提升自己,前往外地参加滑雪、潜水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3. 原告欺骗被告及其父母、朋友等进行借款,导致原告征信不良,被告与其共同生活缺乏安全感;4. 请求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原告的过错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早年相识,同年 3 月确立恋爱关系,2023 年 12 月 29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24 年 5 月举办婚礼,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本案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情况。 1. 案涉房屋。2023 年 5 月 9 日,A、B(买方、乙方)与某置业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购买案涉房屋,商品房总价款为四百余万,装修工程价款二十余万,该商品房 (含装饰装修) 全部价款为四百七十余万;签订合同前已经支付定金 100000 元,抵作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为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2023 年 5 月 9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二百三十余万,占全部房价款的 54%,余款二百万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 2023 年 5 月 19 日,B 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将上述合同中相关事项变更如下:客户 A 征信报告不良,不符合银行房贷条件,无法办理住房贷款,申请将 A 姓名移除,保留 B 一人购房并办理银行贷款。后被告 B 申请工商银行商业贷款 150 万元,公积金贷款 50 万元。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 2023 年 2 月 8 日,A 父亲尾号 1167 银行账户向开发商转账 95000 元定金,向装修公司转账 95000 元定金,合计 19 万。另被告亦缴纳 10000 元定金。2023 年 5 月 9 日,A 父亲尾号 0359 建设银行账户向开发商转账房屋首付款二百二十余万,向装修公司转账装修款二十八万余元。故原、被告登记结婚前,A 父亲共计为案涉房屋支付定金、首付款、装修款合计二百七十余万。2025 年 11 月 18 日,A 父亲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出资系对 A 的定向赠与,故该出资部分应当认为是 A 的婚前财产。B 对此质证认为购买案涉房屋时双方共同签署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且 A 父母均到场见证,A 父亲事后提交的赠与说明并不能体现签约时的真实意愿,其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2023 年 10 月 25 日,B 向装修公司支付房屋装修款三十八万余元。2023 年 11 月 24 日,B 向开发商支付房屋售房款四百三十余万。故案涉房屋总房款及装修款合计四百七十余万。 被告婚前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合计四万余元;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一万余元。原告主张其于婚前转账给被告合计三万八千余元用于偿还案涉房屋房贷,被告对此认可。 被告婚后截至 2025 年 10 月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十五万余元;截至 2025 年 10 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六万余元。婚后截至 2025 年 10 月还贷本息共计二十二万余元。另被告支付 11 月商业贷款利息三百余元,11 月至 12 月公积金贷款本息三千九百余元。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在离婚诉讼期间的房屋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原告方偿还,会将相关款项打给被告。2025 年 11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还贷银行卡汇款六千余元;2025 年 12 月 18 日,原告向该卡汇款六千五百余元;同日,该银行卡商贷本息扣款共一万二千余元。被告对此另陈述,因原告 12 月未及时打款,已经使被告存在一笔逾期记录。 原告提交银行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欲证明婚后向被告转账二十余万用于归还车贷、房贷,原告庭审中另陈述婚后原告承担房贷十五万余元。被告亦提交其微信及银行卡转账记录欲证明扣除差额部分,原告实际转给被告十五万余元,由被告自身偿还房贷、车贷支出三十三万余元。 另被告提交购物清单及截图,欲证明被告方购买家具、装修等付出巨大精力,各类装修家电支出二十四万余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喜糖费用与案涉房屋装修无关,涉及装修与家电家具的费用为二十三万余元,且被告以购买价值主张该部分财产的价值,未考虑折旧与损耗,与客观实际不符,且该房屋购买价格包括精装修费用,系原告父亲支出,被告的装修费用支出不足以改变原告在该房屋中所占比例。 此外,被告主张原告以各种理由向被告母亲借款六万七千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不认可该借款,认为该款项已经用于婚礼筹办。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房屋处置方式达成一致,即由原告取得购房合同项下权益,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因双方就房屋现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本院依双方申请依法委托公证处对该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公证处出具《不动产公证调查报告》,载明案涉房屋 2025 年 11 月 20 日的市场价值总价为 386.5 万元 (含房屋装饰、装修),单价为 31000 元 / 平方米。原告支付评估费 1000 元。原告对该评估结果无异议。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其认为该价格略低于市场合理水平,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 2. 保时捷车辆。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二手保时捷车辆,登记于被告名下,购车款六十二万余元,首付款十七万五千元,贷款四十五万元,每月还贷一万余元,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8 月合计归还车贷十七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该车辆达成一致意见,该车辆由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 35000 元。 庭审中,双方亦陈述,除了上述房屋、车辆外,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关于彩礼。原告父亲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取现三十万元。2023 年 10 月 30 日,原、被告订婚,原告父亲将二十八万八千余元彩礼交予被告。原告母亲 2024 年 4 月、4 月 29 日向被告转账、微信转账合计十一万元,原告认为该款项系转给被告用于购买五金。 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中的三十八万八千余元系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即将解除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短暂,赠与所附 “婚姻稳定持久” 的条件未能成就,请求予以全额返还。被告认可上述彩礼金额,但认为并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条件。 本案审理中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2024 年 10 月底被告前往外地滑雪,2025 年 4 月 23 日返回南京,此期间内返回南京两次,每次停留半个月左右。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考虑,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欲证明原告存在负债、征信不良、与异性暧昧等情形。原告对此作出对应质证辩解。 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但本院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在处理夫妻关系、家庭事务及还贷等琐事上均存在不足,被告要求考虑原告存在过错等原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依照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本案所涉彩礼金额较高。双方登记结婚不足两年,该期间内被告因外出学习有近半年时间不在南京,实际稳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本院认为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故综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50000 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 车辆。双方就车辆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取得该车辆所有权,车辆后续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折价给付原告 35000 元; 2. 房产。(1) 原告父亲出资部分。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产购买于双方婚前,原告父亲支付定金、首付款、装修款合计二百七十余万,应当视为对原告个人的赠与。现被告主张购房合同系原告父亲在场的情况下由原、被告共同签署,房屋由二人共同共有,应当视为系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婚前共同购置案涉房产,原告父亲对该房产出资时并未明确作出该出资系赠与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父亲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故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2) 被告方购买的房屋家电家具、装修。被告父母为案涉房屋购置家电、家具以及装修等共计支出二十三万余元,应当作为被告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在分割房屋时予以适当考量。(3) 婚前还贷部分。案涉房屋婚前归还贷款本息合计五万三千余元。其中原告婚前向被告转款三万八千余元用于还贷,被告婚前还贷支出一万四千余元。(4) 婚后还贷部分。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均未能证明还贷部分系婚前个人财产的支出,故婚后对案涉房屋的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双方截至 2025 年 10 月共同偿还房贷本息二十二万余元。庭审中原告愿意将被告诉讼中垫付的贷款本息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另行返还被告 11 月、12 月垫付的商贷利息、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 4330.6 元。(5) 折价款。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公证处出具房屋评估报告,市场价值总价 386.5 万元,评估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现双方就房屋处置意见达成一致,合同项下权益由原告取得,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本院综合原告父亲出资情况、被告支付定金的情况,原、被告各自婚前还贷情况,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情况,以及被告母亲对房屋装修、家电家具的贡献情况,酌定原告给付被告 200000 元。 3.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明确除上述车辆、房屋外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 二、登记于被告 B 名下的保时捷牌车辆归被告 B 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被告 B 偿还,被告 B 给付原告 A 折价款 35000 元; 三、原、被告与开发商就购买案涉房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项下的合同权益 (及该房屋装饰装修、家电家具) 归原告 A 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 A 承担,原告 A 给付被告 B 折价款 200000 元; 四、被告 B 返还原告 A 彩礼 50000 元; 五、原告 A 返还被告 B 垫付 2025 年 11 月及 12 月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 4330.6 元; 六、合并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原告 A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 B119330.6 元; 七、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684 元,保全费 5000 元,评估费 1000 元,合计 29684 元,由原告 A 负担 15909 元,被告 B 负担 13775 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 (已预交除外) 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巷 2 号二单元 502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 1 栋 1 单元 301 室。
上诉人 B 因与被上诉人 A 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5) 苏 0106 民初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B 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B 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 B 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 B 负担。

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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