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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Cardo Systems诉中国企业系列临时禁令案之实务评析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Cardo Systems诉中国企业系列临时禁令案之实务评析 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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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系列案件直观体现了跨国专利维权中《海牙送达公约》与UPC自身《程序规则》的潜在冲突,同时在多个核心法律问题上为UPC判例法体系提供了具有实务指导意义的裁判观点。
件背景与UPC程序机制的策略性应用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自正式运行以来,凭借覆盖多个欧盟成员国的广泛地域管辖权以及高效的临时措施程序Provisional Measures),实质上已经成为权利人在欧洲发起专利维权的首选法院。在这个全新的司法框架下,中国科技企业在拓展欧洲市场时卷入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频率正在显著上升。以全球知名的摩托车与户外运动通讯设备制造商以色列卡多通讯系统有限公司Cardo Systems为例,该权利人近两年在UPC米兰地方分庭,已针对多家中国同行业竞争对手发起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与临时禁令程序(Preliminary injunction)。


卷入该系列诉讼的中国企业主要包括深圳市纵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香港关联公司,以及由深圳子午创新与香港Resosport公司组成的Reso集团。结合UPC官方案卷观察,原告Cardo在诉讼策略上做了大量前置准备。Cardo选择在国际大型行业展会这一时间节点,并在涉案专利授权后的极短时间内,迅速启动UPC《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简称RoP)中的单方面Ex parte)紧急程序,借此在竞争对手推广产品的关键时期设立法律阻碍。


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该系列案件直观体现了跨国专利维权中《海牙送达公约》UPC自身《程序规则》的潜在冲突,同时在多个核心法律问题上为UPC判例法体系提供了具有实务指导意义的裁判观点。相关焦点问题涵盖临时禁令复审的审查标准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中的审查历史档案禁反言规则,并涉及等同侵权判定的具体测试方法。

核心权利基础与诉讼时间线评

本系列案件的诉讼基础均指向同一项欧洲专利即EP 4 240 194。该专利保护一种配置在摩托车头盔内部的紧固装置,是Cardo旗下“Air mount”系统的核心组件Cardo与本案的中国被告群体均是全球摩托车蓝牙与动态网络通讯及娱乐系统领域的直接竞争对手。从技术特征的客观实施层面来看该装置通过结合磁铁与锁定元件解决骑行者佩戴手套时单手安全固定设备的物理痛点。这种结构设计极大提升了产品的使用便利性并构成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优势。


涉案专利于2021年提交申请并于2024年10月9日刚刚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随后该专利在同月30日正式获得统一效力Unitary effect从而具备在UPC管辖区内执行的先决条件。在获得授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Cardo便迅速完成针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市场取证与侵权比对并在同年11月4日紧急提起首起单方面临时禁令申请。


这种在专利获权后迅速申请临时禁令的时间安排虽然在维权节奏上占据了主动,但也带来了客观的程序风险。涉案专利在Cardo提起单方面程序时距离正式获得授权尚不足一个月,因而还未经历欧洲专利局正式异议Opposition)或各国法院无效宣告程序Revocation)的实质性审查。这种未经充分检验的权利状态在后续程序中亦影响了UPC法官对涉案专利稳定性的初步评估。基于平衡潜在错判风险以及避免对被控侵权人造成实质性商业损害的考量,米兰地方分庭在两起案件的审理中均裁定Cardo依法提供高额担保金作为执行禁令的前提Cardo针对上述企业启动禁令程序的核心时间节点与具体案件编号对应关系如下




Cardo针对纵贯无限科技提起的临时禁令与实体诉讼程序评析

Cardo在UPC的首起诉讼直接锁定了试图进军欧洲市场的深圳市纵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实体。该系列案件不仅检验了UPC临时禁令程序在紧急状况下的响应速度,同时也在随后的实体诉讼中引发了关于《海牙送达公约》与UPC《程序规则》如何协调的核心实务探讨。

方面临时禁令Ex-Parte PI)的申请背景与法庭裁决逻辑

根据案卷记载,本案UPC_CFI_643/2024由米兰地方分庭审理。在2024年10月底,Cardo团队通过欧洲亚马逊电商平台购买并分析了纵贯无限科技旗下的相关摩托车通讯产品Z1-ASMAX和F1-ASMAX)。考虑到该中国企业已确认参加同年11月5日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国际摩托车展览会EICMA)Cardo于展会开幕前一日紧急提交了单方面临时禁令申请。


UPC《程序规则》R. 206(3)  R. 208(2)允许法庭在极端紧急且可能对专利权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情况下,不听取被告意见直接颁发单方面禁令PI)。米兰地方分庭最终认定该案满足极端紧急性的适用条件,法庭的考量主要基于商业利益与程序成本等多个客观维度。


法庭在裁定中指出,涉案米兰EICMA展会是行业内核心的交易窗口,一旦涉嫌侵权的产品在此大规模展出并达成渠道分销协议,将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的实质性流失。此外,考虑到摩托车通讯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且消费者购买频率较低,法庭采信了Cardo关于竞争对手凭借价格优势切入市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论点。法庭认为若不立即采取阻断措施,权利人将面临难以逆转的财务损失。在程序维度上,法庭明确表示若遵循常规程序,要求在听证会前将正式法律文书跨国送达至中国大陆及香港的注册地址,将耗费极其漫长的时间,进而使得针对此次特定展会的禁令保护失去实际意义。


在颁发禁令的法定要件层面,法庭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要求Cardo提供具有足够确定性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的证据,以证明专利有效且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或即将发生imminence of infringement)。在评估权利稳定性时,法庭审查了欧洲专利局的官方审查历史,认定涉案专利的技术组合相对于引用的多项美国在先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授予了权利要求表述完全相同的同族专利,这一事实有效支撑了法庭对专利稳定性的初步判断。


在侵权认定环节,Cardo提交的产品比对证据充分表明纵贯无限科技产品的相关组件落入了独立权利要求及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包括2,3,5-7,11-15)的保护范围,从而满足了法庭对侵权可能性的初步审查标准。

令的现场执行替代送达与担保金机制

在禁令申请提交仅二十四小时后的2024年11月5日法庭正式签发了批准单方面临时禁令的命令ORD_59913/2024该命令的执行环节法庭依据UPC《程序规则》275条批准了在展会现场实施替代送达。次日法庭执达员Bailiff)直接前往米兰EICMA展会中纵贯无限科技的展位现场将英文书写的禁令文书送达给参展人员并要求对方接收。随后执达员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相关规定UPCA 62(3) 条和 R. 211(1)(b) RoP当场查封了展出的大部分争议产品及配套宣传材料而在禁令执行后被控侵权企业也主动从相关电商网络平台下架了涉案产品。


为确保禁令的实际执行效果法院设定了相应的违约处罚机制明确指出若深纵贯无限科技未能全面遵守禁令每次违反行为将被处以一千欧元的罚款。与此同时考虑到涉案专利稳定性的潜在不确定性法庭也依职权要求权利人Cardo提供十五万欧元的执行担保金以平衡并保障被申请人的潜在合法权益。该笔担保金需以欧盟持牌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形式进行存托且法庭明确表示若Cardo未能按要求提供担保,该禁令的效力将被中止。


根据案卷记录纵贯无限科技在法定的十五天内未就该临时禁令提起上诉


体诉讼程序启动与海牙送达程序的实务争议

在展会禁令执行完毕后,Cardo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提起了针对纵贯无限科技及其香港关联公司的实体侵权诉讼UPC_CFI_766/2024。在该阶段程序的推进过程中,跨国文书送达环节成为了双方程序法交锋的核心焦点。


针对总部位于非欧盟国家的实体,尤其是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但不允许采用直接邮寄等替代送达方式的司法管辖区如中国大陆,跨国司法文书送达往往面临较高的程序门槛与时间成本。根据本案卷宗显示,Cardo向香港关联公司送达文书的程序在2025年5月29日进行第二次尝试时取得了成功。然而向中国深圳主体的送达请求却在2025年1月16日和5月26日连续两次遭到中国海牙公约中央主管部门的退回与拒绝。


就送达被拒的具体事由而言,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基于管辖权或实体法律冲突,而是着眼于文书形式审查方面的瑕疵。原告在起诉书等诉讼材料中将香港关联公司的住所地仅标注为香港,而未采用中国官方要求的标准地域称谓。这种术语层面的形式问题导致相关法律文件被退回,并使得整个案件的实体审理程序被迫延滞。


针对送达程序陷入的停滞,米兰地方分庭法官在2025年12月12日出具了一份专门关于向中国实施司法送达的程序性裁定。该裁定详细阐述了UPC在面对此类跨国行政阻断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并通过连贯的法理论述确立了四个核心维度的指导原则。



该裁定在程序法层面有效化解了因域外行政审查导致诉讼程序停滞的风险,确保了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同时也为后续跨国专利纠纷中的文书送达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

Cardo诉Reso集团临时禁令复审程序与相关实体规则探讨

在针对纵贯无限科技的临时禁令获得法院支持后Cardo在2025年采取了相同的诉讼策略。


此次程序的被申请人为另一家中国同行业企业Reso集团涵盖了制造方深圳子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负责相关网站运营的香港Resosport公司。与前案不同的是在该案随后的临时禁令复审程序中法院并未维持原禁令而是就若干影响UPC判例法的核心实体与程序原则作出了明确裁定。


针对米兰展会的单方面临时禁令申请与现场执行

根据案卷记载(案件号:UPC_CFI_1382/2025Reso集团于2025年9月进入欧洲市场销售被控侵权的相关产品Reso Neo和Reso Pro。基于该企业将参加同年11月初举行的米兰国际摩托车展览会这一客观情况Cardo于2025年10月31日再次向米兰地方分庭基于同一专利(EP194)提交了单方面临时禁令申请。


由单任法官主审的米兰地方分庭采取了与前案类同的初步审查逻辑并在2025年11月5日签发了单方面临时禁令。该禁令命令禁止被申请人在整个UPC管辖区内进行涉案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同时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在展会现场将涉嫌侵权的产品及配套宣传材料移交给法庭委派的保管人。在Cardo依法交纳十万欧元的执行担保金后法庭执达员于同日完成了对Reso集团展位的现场查封程序。

临时禁令复审程序Application for Review)的启动与防御空间边界

针对上述查封措施,Reso集团于2025年12月5日依据UPC《程序规则》212条和第197.3条正式提起了临时禁令复审申请。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出的抗辩理由直指案件核心,主张涉案专利因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和缺乏创造性而无效,且被控产品在字面与等同范围内均不构成侵权,同时认为双方的利益平衡考量并不支持法院继续维持该禁令。


案件随后转由包含技术法官在内的多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庭最终于2026年6月18日作出裁决撤销了此前的临时禁令。这份裁决为UPC如何处理单方面禁令复审确立了关键的指导原则。法庭在其中着重强调了保障被控侵权人完整抗辩权的重要性并由此实质性地拓宽了案件的审查范围。法庭指出复审程序绝对不是对初期单方面申请材料的机械复核法院必须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进行全面评估。这意味着在重新判断权利人的主张是否达到充分确定的证明标准以及评估是否还有必要维持禁令时法庭不能只看最初签发禁令时的单方证据材料。相反法院必须将被控侵权人后续补充提交的关于不构成侵权以及专利无效的全部抗辩意见统一纳入整体考量之中。


《程序规则》的适用上,法庭对司法审查的时间基准进行了清晰的划分,针对不同的审查要件适用了截然不同的时间线。在考量双方利益平衡以决定是否维持禁令时,法庭的审查并不受限于过去的证据状态,而是基于作出裁决当下的最新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这就意味着禁令签发之后发生的事实同样具有高度的法律相关性,比如被控侵权人因产品被查封而遭受的实际商业损失。但是当法庭审查另外两个核心程序要件时,也就是评估原告是否存在不合理迟延导致紧急性丧失,或者审查原告在单方面申请阶段是否违背了如实陈述义务,法庭的视角则必须严格倒退回原告最初提交禁令申请的那个时间点。法庭明确指出,在此类审查中应当仅考量禁令申请提交前已经存在的客观情况,此后发生的任何补救措施或情况变化在法理上均不具关联性。
权利要求解释与审查历史档案禁反言规则的适用File Wrapper Estoppel)

导致此次临时禁令被撤销的核心原因,在于法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重新解释。在传统的欧洲国家专利诉讼,尤其是德国司法实务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历史档案通常仅作为确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辅助性参考,法庭极少直接依据档案记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反向限缩。然而在统一专利法院的裁判体系下,上诉法院在此前的判例中已经实质性地赋予了审查历史档案更高的证据权重。


在本案的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涉案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审查阶段的一份关键答辩记录。该证据显示,原告在面对审查员引用的现有技术时,为了克服授权障碍,曾向官方提交书面声明,明确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定技术特征解释为区别于在先技术的决定性特征。


米兰地方分庭在此严格遵循了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近期判例确立的核心规则。该规则表明,专利权人在审查程序中出于规避现有技术目的而作出的限缩性声明,将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从而构成一种违背自身利益的陈述。法庭强调,基于对公众合理信赖的保护以及维护整体法律确定性的考量,法院不予支持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通过限缩解释获得授权,而后又在侵权诉讼中试图重新扩大解释范围以囊括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主张。


基于这份受审查历史档案严格限缩的权利要求解释,法庭经过比对认定被申请人的产品缺少了原告此前自行主张的决定性技术特征,进而裁定被控产品不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判定标准与海牙测试规则的实务应用

在法院初步排除字面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之后,原告Cardo将诉讼主张转向了等同侵权。在这一审查环节,米兰地方分庭沿用了统一专利法院在等同侵权判定上的结构化标准。法庭具体适用了此前由海牙地方分庭在Plant-e v. Arkyne判例中首次提出,并在后续杜塞尔多夫等地方分庭的Wonderland v. Cybex裁判中得到反复确认的海牙四步测试法。


这种包含四个连续递进且需要同时满足的判断标准,表明UPC在等同侵权判定上没有采取部分国家较为宽泛的整体认定方式,而是确立了更为严密的特征逐一分析范式Feature-by-Feature)。结合该测试方法的内在逻辑,法庭对原告的等同侵权主张进行了逐层剖析,并最终给出了未能支持其诉求的裁判理由。



法庭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如果等同特征的实现需要对产品部件进行根本性的重新设计,那么这种技术方案将无法满足测试法的第二步要求。法庭进一步解释,考虑到权利要求中精确的部件排列方式正是实现相关连接目的所必需的技术前提,任何脱离该文字限定的技术重构都会损害第三方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合理预期。


在具体评析原告的等同主张时,法庭认为权利人试图主张的等同技术特征,其在实际物理运作方式上直接违背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明确限定的主题范畴。法庭认定,如果支持这种诉讼主张,将严重削弱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功能。因此,原告试图过度扩张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无法满足海牙测试法第三步中关于保护第三方合理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基于上述完整的分析逻辑,米兰地方分庭最终未予支持原告关于等同侵权的诉讼请求。


禁令撤销后的财务后果与诉讼费用分担

统一专利法院颁发临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严格累积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诉讼主体资格、权利稳定、侵权存在或即将发生、紧急性以及利益平衡等所有核心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项要件未获法庭支持,临时保护措施就无法继续维持。鉴于原告在证明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方面均未达到证明标准,米兰地方分庭于2026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全面撤销了此前签发的单方面临时禁令。


伴随禁令的撤销,法庭对相关的财务清算与程序补救措施也作出了明确安排。被控侵权人曾主张展会现场的强制查封程序对其品牌造成了声誉损害并请求相应赔偿。然而基于严格的证据规则,法庭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来量化该项损害,因而在现阶段驳回了此项赔偿请求。尽管如此,法庭明确下令全面解除对被控侵权人展品、存货及宣传材料的查封状态,并要求立即将所有被扣押物品退还。


该裁定在诉讼费用的分配机制上提供了极具实务参考价值的指引。法庭重申了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权利对等的根本原则,认定成功抵御不当临时措施的被告有权获得其为抗辩所支出的合理法律代表费用补偿。据此法庭裁定,直接从原告此前交纳的十万欧元执行担保金中扣划两万八千欧元,作为临时诉讼费用补偿支付给被控侵权方。法庭认定该扣划金额符合统一专利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补偿上限的合理规定,而剩余的七万两千欧元担保金则获准退还给原告。


本次复审程序的裁决仅终结了临时禁令层面的争议。关于最终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的实质有效性、最终的诉讼费用清算以及更为全面的损害赔偿等实体法律问题,均将留待目前仍在审理中的实体侵权诉讼程序中进行裁判。根据案卷记录,相关实体案件已于2025年底正式启动(案件号:UPC_CFI_1902/2025
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边界

在涉及统一专利法院的跨国侵权诉讼中,向非欧盟成员国特别是向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实体送达司法文书,往往是案件程序推进的关键节点。在针对前述两家企业的案件中,米兰地方分庭作出的两项送达裁定清晰地展现了法庭如何在遵守国际条约与保障诉讼程序效率之间进行衡量。


在针对Reso集团的实体诉讼阶段,原告为加快程序进度试图在向中国主管机关发出海牙送达请求后不久,直接将起诉状送达给被控侵权人在前述临时禁令复审程序中的代理律师以此作为替代送达。法庭在2026年4月27日的裁定中驳回了该请求并阐明了明确的法理逻辑。法庭强调根据上诉法院的既有判例,针对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原告在申请任何形式的替代送达之前必须首先尝试通过公约规定的官方双边渠道进行送达。


此外法庭指出向中国主管机关进行海牙送达的一般行政处理周期通常为四个月,而原告提出替代送达申请时该合理的法定时间窗口尚未届满。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原告只有在文件通过官方渠道发出已满六个月且法院书记官处已穷尽一切合理努力获取送达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院采取绕开公约的进一步措施。由于原告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和努力程度方面均未满足要求,法庭最终认定该替代送达请求不适时并予以驳回。


对比这两起案件的裁定可以看出统一专利法院在跨国送达问题上保持了连贯的司法审查标准。在纵贯无限案中法庭批准替代送达是因为案卷证据表明原告已耗费数月且遭遇了相关主管机关基于形式审查的连续退回,客观上证明了常规的公约渠道已无法有效推进程序。而在Reso案中由于法定期限尚未届满且公约程序未被实质性阻碍,法庭拒绝了替代送达申请。这表明法庭在防范不合理的行政迟延以保障司法救济权利的同时,依然遵守国际条约的程序底线。


系列案件程序对抗机制与实务规则

Cardo提起的这一系列诉讼客观呈现了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下专利纠纷的实务运行机制。从权利行使的视角观察单方面临时禁令配合展会现场的强制保全措施,均为权利人提供了快速制止涉嫌侵权行为的程序通道。而从被控侵权人的防御路径来看其在复审程序中展现的实体诉讼策略同样提供了实务参考。被申请人在程序中依法援引了审查历史档案中的禁反言规则并严格结合海牙测试法对原告的等同侵权主张提出了针对性抗辩。这些在临时措施复审及后续实体诉讼阶段均可适用的抗辩方式构成了被控侵权人进行实质性防卫的法律基础。


此外在跨国文书送达方面,通过这几起案件的裁定可以清晰看出统一专利法院处理域外送达争议的实际审查尺度。法庭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海牙送达公约的法定前置流程,另一方面当官方途径确实发生实质性停滞时也会依法支持替代送达申请,以此防止案件的实体审理被无限期搁置。这些裁定客观上为后续涉及跨国主体的欧洲专利诉讼提供了非常具体的程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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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迈衡知界

作者:婉泽 · 泽识

校对/排版:No one & Alan

总编辑: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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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主要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海外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开展案件分析、学术会议、培训和国际交流,尤其关注中国企业“出海”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由知名专家共同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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