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保税监管制度,促进服务贸易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印发通知,通知指出,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通过可试点开展集成电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保税检测业务。
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范围:
(一)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通过可试点开展集成电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保税检测业务。
集成电路检测指针对新研制或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含晶圆),在芯片研发、晶圆制造及成品封装阶段对芯片的电学参数、功能逻辑、物理特性及可靠性等进行验证与测试,用于确认芯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应用阶段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
消费电子产品检测指依据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新生产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及其组件的安全性、性能指标、兼容性及可靠性进行测试、检验。其中,不含旧件、返修件、失效件、不良品等非全新生产器件的检测分析等业务。消费电子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视听影音设备、智能家居终端、车载智能终端等。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检测业务,不得通过保税检测方式开展维修、拆解、报废等业务。
通知明确了试点申请条件
(一)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检测货物、检测用料件、检测过程中坏件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企业财务、仓库记录中应设置专门科目记录保税检测货物、料件的收发情况以及保税检测收入情况。
(二)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检测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可为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四)符合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申请表样式

具体申请程序可点击原文链接: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6a7b4fc5dde141a7a55b6159cd80e7a4.html
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