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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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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SPOTLIGHTS)


NPCSC Passes the Trademark Law (2026 Revision)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修订)》

日期:2026-06-26

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商标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商标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完善商标工作总体要求

  • 新增商标的定义,即“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同时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纳入商标使用范畴;

  • 进一步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 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基础上,新增“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完善商标注册条件

新修订《商标法》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章节,在完善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的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商标注册条件。

  • 新增“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定;

  • 新增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 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 新增“动态标志”作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要素;

3.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已注册+未注册”均禁止抢注;

  • 遏制过度认定驰名商标现象,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 为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新增“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4.加大商标管理力度

  • 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的惩戒力度,新增“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严格规制心机商标,新增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根据违法经营额不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 推动解决“注而不用”难题,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 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要求转让情形下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此外明确在因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等情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最高10万元的罚款;

5.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将商标代理机构的的罚款上限从十万元提高至二十万元,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从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

  • 加大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新增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新闻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6/t20260626_455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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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R Issues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Seriously Illegal and Dishonest Entities under Market Supervision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日期:2026-06-16

《管理办法》从监管机制,虚假公示,民生安全和公平竞争四个方面完善信用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

其中,在公平竞争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还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新闻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3aadc26ec30e4bab9c16b5f953014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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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I Voice Theft Case States That the Employer Shall Not Claim the Right to Use the Employee's Voice for AI Training and Utilization on the Grounds of Copyright

AI偷声案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享有著作权为由,主张对员工声音进行AI训练及使用的权利

日期:2026-06-25

原告周某曾为被告理某文化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附件《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约定其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公司所有。工作期间,公司以内部测试急用为由,安排周某配合录制“梦某-周某-声音使用及AI训练项目”相关素材,双方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周某就签约及授权事宜与公司沟通后,公司未予明确回复。随后周某离职,并发现公司擅自将其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后,用于项目“梦某”角色的配音,周某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声音权,构成人格权侵权,遂向杭州滨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经AI处理后的声音足以使一般公众准确识别出周某的主体身份,因此,经AI处理后的声音仍应落入周某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应受民法典保护。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即使公司对周某所录制的声音等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不当然包括授权公司对周某的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事实上,公司曾就声音授权事宜与周某沟通,明知使用周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需要另行授权及付费,在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周某声音的AI化使用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声音权,法院判令被告理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资料来源:杭州中院

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CGJ_Xz8fzzSZ7RGqGNk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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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刘洋(实习)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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