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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割地赔款”?透过蠢货的狂欢看当下的悲哀。不要用情绪绑架法律——从LV诉茉莉奶白案看公共讨论的理性底线

新时代的“割地赔款”?透过蠢货的狂欢看当下的悲哀。不要用情绪绑架法律——从LV诉茉莉奶白案看公共讨论的理性底线 三十七计知识产权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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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当我说"先把事实搞清楚",你说"我要开始耍流氓了"这几天,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刷屏了。

一、当我说"先把事实搞清楚",你说"我要开始耍流氓了"

这几天,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刷屏了。
我看了很多讨论,情绪激昂,立场鲜明。但当我试着跟一些人讨论"事实是什么"的时候,我发现——很多人并不关心事实,他们只想要一个情绪出口。
今天冒着挨骂的风险,把整个事件说清楚,若你有耐心看完,一定会有所收获,如果你只想来骂人,骂完赶紧滚。
我决定先问几个问题,把事实共识建立起来,再讨论其他问题。
第一个问题,很基本:茉莉奶白侵权,是不是事实?单纯从法律层面讲。
有法律常识的人会告诉你:是的,侵权事实在法律上成立。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是依法注册的,茉莉奶白使用的图案与LV商标高度近似,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品牌关联联想。法院认定侵权,于法有据。
但很多人不听这个。他们说:“什么法律不法律的,LV把中国传统纹样抢注册成商标,还有理了?”
好,我们先把这个问题放一放,回到第二个问题:既然侵权是事实,LV有没有资格维权?
有人说:“LV是西方列强,茉莉奶白是中国企业,这不是’割地赔款’是什么?”
有人说:“LV的四叶花明明是抄我们唐代宝相花,还好意思起诉?”
有人说:“一杯奶茶才十几块,赔1000万,抢钱啊?”
就是不回答是不是事实。
更绝的是某位百万粉大V,他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这样的:
“新时代西方列强’割地赔款’!LV与茉莉奶白拉开中国企业屈辱史序幕!”
其中开头有几句话是这样说的:
“法律上我们不去评论,我们不可能去对已经成型的法律结论说三道四,没资格。本文就个人情感、民族情感、爱国情感等方面发表一些看法。”
我看完这句话,只有一个反应:
言下之意就是我要抛开事实来讨论问题了,这不就是典型的耍流氓吗?公开叫嚷着"大家听好了,我要开始耍流氓了"?
“抛开事实不谈,只谈情感”——这不是真诚,这是有意玩弄公众情绪。
你不评论法律,但你的整个叙事建立在"LV欺负中国人"的预设之上。这个预设,本身就是对法律结论的否定。
如果真的尊重法律,你就应该承认:“法律上说侵权了,但我们可以讨论这个法律是否合理,传统纹样是否应该被私有化。”
而不是:“法律我们不评论,但我们要谈民族情感。”
这不是爱国,这是消费爱国情绪。
但还没完,更荒唐的观点还在后面。
有人说:“这个图案,老祖宗就有了,凭什么LV有专用权?”
这话听起来很爱国,很文化自信,但仔细一想——不对。
首先,LV注册了商标,他就是受法律保护。 老祖宗这种东西如果能用来对抗法律,那就完全乱套了。老祖宗发明的文字,那我们还能拿来注册商标,干脆就取消商标法。老祖宗也不是只有中国人才有老祖宗,西方人没有老祖宗?我们用的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不是别人老祖宗发明的吗?
我们每天都在用拉丁字母写代码、发微信、刷微博,每天都在用阿拉伯数字打电话、付钱、看时间,每天都在用西方发明的手机和互联网——我们怎么不说是冒犯了别人老祖宗?
因为我们知道:人类文明是互相借鉴、互相学习的。
那为什么到了LV的商标问题上,就突然变成"老祖宗的了"?
这不是保护传统文化,这是文化民粹主义。

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是无条件的

但这还没完,更离谱的还在后面。
有人说:“LV是做包包的,茉莉奶白是做茶饮的,不同行业,不应该算侵权。”
这话不仅法律上错误,事实上也错误。
法律上错误:即便LV只有第18类(皮具箱包)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也享有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只要可能误导公众,就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事实上错误:LV不仅在18类有注册商标,在43类(餐饮服务)也有注册商标。 茉莉奶白是在同一个类别上使用近似图案,根本不是"跨类",而是"同类"。
所以,"行业不同"的抗辩,在法律上不成立,在事实上也不成立。
但这里我要说一句:大多数情况下,我也不支持跨类保护的,但我一直主张要结合实际的使用情形。
我举个例子:
苹果手机是驰名商标,有人开一家叫苹果的奶茶店,就不应该受跨类保护——但如果,苹果奶茶店所有的设计模仿苹果手机的风格,宣传又让人觉得苹果奶茶与苹果手机有关联,必然是侵权的。我甚至呼吁驰名商标法要修改,不应该全类占有。
跨类保护不是"全类垄断",而是要看"有没有攀附商誉、制造混淆",
这才是关键。
回到本案:茉莉奶白不只是"用了四叶花卉图案",而是:
  • 使用了与LV老花高度近似的图案
  • 大规模商用(2400家门店)
  • 多渠道推广(官网、微博、微信、小红书、抖音)
  • 多次申请被驳回仍继续使用
这超出了"单纯使用传统纹样"的边界,进入了"攀附商誉"的范畴。
所以,我不一概反对跨类保护,但主张要有"门槛":
  • 不是"只要驰名,所有跨类使用都侵权"
  • 而是"跨类使用 + 攀附商誉 + 制造混淆"才侵权
本案,可能刚好跨过了这个"门槛"。

三、茉莉奶白"装无辜",说不过去

更关键的是:茉莉奶白"装无辜"很虚伪。
事实是:茉莉奶白多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处于"驳回复审"、"无效"状态,但继续使用,大规模商用、多渠道推广。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茉莉奶白百分百知道LV有注册商标,但还是在用。
为什么?利益诱惑。
使用近似图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这品牌可能有来头"的错觉,从而提升品牌调性、提高产品定价。
现在被告了,就说"行业不同,没有利益冲突,没有故意攀附",谁信呢?
但这还没完,最讽刺的还在后面。
LV判决出来后,茉莉奶白部分门店"爆单"了。有消费者说:“支持国产,就要喝茉莉奶白。”
这是把法律问题当成民族情绪问题来消费。 茉莉奶白如果真的认为自己无辜,上诉就可以了,让二审法院公正判决,而不是在网上"装无辜"、煽动民族情绪。

四、"法律要有温度"不是无条件的

还有人说:“法律要有温度,茉莉奶白也是无辜的。”
"法律要有温度"不是无条件的,要看主体、主观状态、客观情节。
我举个例子:
一个农村人,私宰猪肉拿到市场去卖,这是他过去的习惯,但是现在法律不允许,假设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可以罚款10万元。但是他的猪肉是合格的,他也不懂法律,家里还很穷,家里有人正在生病等等。
这种情形,如果严格执行罚款10万,似乎就有点过了,这个时候讲"法律要有温度"是比较合理的,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为什么?
  • 主体:农村人是弱势群体
  • 主观:不懂法律,不是故意违法
  • 客观:猪肉合格,社会危害性小
  • 情节:家里极度贫穷、有人正在生病,值得同情
但茉莉奶白呢?
  • 主体:资本家(融资近亿、门店2400家)
  • 主观:多次申请被驳回仍继续使用,故意侵权
  • 客观:大规模商用、多渠道推广,社会危害性不小,经济利益大
  • 情节:爆单、装无辜,不值得同情
这种情形,讲"法律要有温度"说得过去吗?
说不过去。
“法律要有温度”,不是"谁喊冤就给谁温度",而是"给值得同情的人温度"。
茉莉奶白不需要同情,不适用"法律要有温度",更适合惩罚性赔偿。
真正的"法律温度",应该给那些不懂法律、弱势群体的过失行为,而不是给资本家的故意侵权行为。

五、不要在情绪中走向没落

写到这里,我想说一句重话:
一个民族最悲哀的,不是走向法治、走向文明,而是用舆论左右法律,在开历史倒车。
LV诉茉莉奶白案,本质上是一个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国法院依法审理,中国法律依法适用,中国法官依法判决。
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不是"割地赔款"。
如果这样也算是西方列强的割地赔款,那么就是质疑中国法律中国法官在联合西方列强欺压中国企业。
如果因为民族主义情绪,就否定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如果因为"爱国"标签,就无视中国企业的侵权行为;如果因为情绪化叙事,就拒绝理性讨论法律问题——
这不是爱国,这是害国。
真正的爱国,是什么?
  • 是尊重中国法律,即便判决结果不利于中国企业。
  • 是推动中国法律完善,而不是破坏中国司法权威。
  • 是理性讨论公共议题,而不是用情绪化叙事绑架公共讨论。
有人问我:那中国传统文化纹样怎么办?LV把我们的东西注册成商标,就这么算了?
我的回答是:当然不。
但保护传统文化,应该用法律手段,而不是情绪化叙事。
比如:
  • 可以推动《商标法》增加"传统知识保护"条款。
  • 可以建立"中国传统纹样数据库",防止恶意注册
  • 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符号
而不是在网上骂"割地赔款"。
情绪化叙事,解决不了系统性问题。

六、结语:理性讨论,才是真爱国

LV诉茉莉奶白案,引发巨大争议,这很正常。公众有情绪,也可以理解。
但情绪不能代替事实,民族情感不能否定法律结论,爱国不能沦为情绪化叙事的挡箭牌。
我们可以讨论:
  • 中国传统纹样的法律保护问题
  •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问题
  • 如何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的问题
但我们不能:
  • 用"割地赔款"的叙事否定中国司法
  • 用"老祖宗有了"的逻辑否定现代法治
  • 用"法律要有温度"的借口为故意侵权开脱
一个走向法治、走向文明的国家,需要的是理性讨论,不是情绪化叙事。
不要让情绪绑架法律,不要让舆论左右司法,不要开历史的倒车。
这才是真正的爱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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