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谈《电子商务法》会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说起,显然我不是。因为真正了解《电子商务法》从无到有的过往一定会从2018年8月31日通过说起,依稀记得2018年北大年末举办的电子商务法年会,所有与会专家、学者及律师在谈这部法的时候,都在疑惑该法要如何落地呢?会不会引用过少?
《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启动立法,历经四审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是少有的经过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方获通过的重要商事法律。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被誉为我国电商领域“基本法”的法律,至今已走过八个年头。八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从2018年的31.63万亿元攀升至2024年的57.51万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超10%。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即时零售、AI电商等新业态层出不穷,远远超出了2018年立法时的产业想象,也带来了大量治理规则的真空。而在《电子商务法》从无到有、从施行到修订的整个历程中,电商法萧寒始终站在行业法律服务的最前线。电商法萧寒作为曾经亲身参与《电子商务法(第三次审议稿)》(那是法条文义最需凝练、制度缝隙最需补正的决胜阶段。)的审查校订工作,这八年也一直坚守在电子商务法第一线,从诉讼到非诉,从业务到培训,从商业到模式,这八年与电子商务法相知相守,没错这部法的89条我都可以背诵下来,我应该是第一个将电子商务法翻译的作者!!去从年开始,修正草案工作就陆续开启了,有很多为来自实务一线的提供专业支持和实务经验。如今,面对《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我依然想从我的角度给大家分享下,或许是解读新规、又或许是服务产业。
翻阅手中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2019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原文,现如今作为一名张晓晗律师,我深感此次"修正"而非"修订"的立法技术选择背后,蕴含着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基本框架生命力的肯定,也折射出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从"建章立制"向"精细迭代"的历史跨越。
如今,《电商法》修定位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正在推进。本法持续跟踪新业态判例与域外DSA/DMA立法动态,对本次修正案中"分层分级监管""比例罚""劳动者权益入法"等前沿议题均有深入专论。
《电子商务法》实施的这八年,也是中国数字经济狂飙突进的八年。产业的极速裂变,让原有法律条文在面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新型法律问题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与此同时,全球平台经济治理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欧盟《数字服务法》(DSA)已于2024年2月全面生效,《数字市场法》(DMA)也已落地适用;美国正推进《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在国际立法趋严的大背景下,我国《电商法》的修订,既是回应国内直播电商、AI电商等新业态的治理刚需,更是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争取话语权的重要举措。
本次修订采取“修正案”而非“修订草案”的形式,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立法机关认为现行法的基本框架依然适用,修法重在查漏补缺。
张晓晗律师指出,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即将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电子商务法》的部分条款出现了竞合。本次修正通过删除、合并、转致等方式整合重叠条款,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结合《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电商数据法萧寒团队重点解读了以下三大核心变化:
1. 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修正草案在第三条新增了商务主管部门拟订电商拓市场政策的内容,体现了“促发展”的导向。但在法律责任上却大幅加码:罚款上限提至500万元,并新增“按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比例罚款”的条款。这种设计借鉴了欧盟DSA按经营规模挂钩处罚的逻辑,对头部平台的震慑力显著增强。
2. 分层分级、精细化监管
草案第六条引入了“分层分级监管”模式。虽然未直接定义“超大型平台”,但明确了对用户多、影响大的平台,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这意味着,“一刀切”的时代结束,头部平台与中小平台将适用差异化的监管强度。
3. 多元共治,破解“九龙治水”
针对长期以来市场监管、商务、网信、工信等部门职能交叉的痛点,草案第六条明确了“线上线下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并建立国务院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这将极大提升监管效率,为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
的确有些感慨,面对即将落地的《电子商务法》修正案,无论是平台企业还是品牌商家,都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合规体系。本次修正草案核心修改条款的客观梳理与法理分析如下:
1、平台主体范围与新业态义务匹配的精确化
第九条第二款:平台经营者定义中增列"订单生成等服务";第四十六条后新增"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承担本节规定的相应义务"。
分析:此举将仅提供部分撮合模块(如小程序交易组件、SaaS建站+支付聚合)的新型轻量化服务商纳入规制,改变此前"全功能平台"与"边缘服务商"之间的责任灰色地带,实现按实质服务类型匹配义务强度,对直播跳单、小程序分销等模式有直接合规指引意义。
2、禁限售管控范围扩大至公序良俗与国家利益
第二十九条:在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情形之外,明确平台须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
分析:回应当前内容电商中出现的低俗引流商品、敏感历史/政治相关周边等难直接归入现有禁售目录但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赋予平台主动识别与监管报告义务,同时为行政执法提供更明确的触发依据。
3、劳动者纳入多元共治治理体系
第五条第二款新增平台应"依法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将"劳动者"增补为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共同参与主体。
分析:这是立法首次在电商基本法层面承认平台用工相关人员(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众包客服等)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后续专项规章(如人社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电商法中寻找上位法依据预留接口,也是与ILO及欧盟平台用工指令对话的国内法呼应
第六条新增:"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增加第二款"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平台经营者的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分析:明确超大型/跨区域平台可能由更高层级(乃至国务院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中小平台仍以属地管理为主,实现差异化规制。"归口管理一致"与"工作协调机制"意在化解市监、商务、网信、工信多头执法困境,对未来企业确定对接监管部门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情节严重罚款上限由200万元提至500万元;新增"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许可"。
新增条款(第八十五条后):平台违反第27条(核验登记)、29条(禁限售处置)、35条(不合理限制)、38条(安全保障)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处以相关经营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
新增约谈及调查措施条款:明确可采取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及现场检查、查询银行账户等五项调查权。
分析:比例罚仅适用于极严苛前提并由中央部门行使,借鉴欧盟DSA按经营规模挂钩处罚逻辑,解决固定数额罚对超大型平台威慑不足问题;同时配套"暂停新用户注册""暂停接入"等中间梯度惩戒,避免一律"全平台关停"过度影响交易秩序,体现过罚相当与精准监管理念
新增境外电商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主体合法权益适用本法;
新增针对他国对我在电商领域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的对等反制措施条款;
新增外国实体违反非歧视等规则损害我方权益可调查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第七十三条新增电子单证国际互认及"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保留条款除外)"。
分析:使我国电商法具备真正的域外管辖与涉外反制功能,与《反外国制裁法》《对外贸易法》形成体系衔接,也为跨境电商平台出海遭遇不公提供国内法层面的应对支点。
平台类型再认定——提供部分撮合/订单生成服务的SaaS电商、小程序商城需重新评估是否被认定为"平台经营者"及对应义务(核验、保存、处置、公示)。
内容电商禁限售内控——直播、短视频挂车场景中"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条款要求平台升级AI+人工双审标准,并完善向主管部门的报告流程。
新就业形态合规——骑手/众包人员协议、申诉通道、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进情况,将直接影响平台是否被认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层分级预判——头部平台应预判未来"超大型平台"量化标准(交易额/用户数/市值),提前梳理应向国家级还是省级监管部门报备重大事项。
处罚风险敞口测算——营业额5%比例罚虽适用门槛极高,但对集团化运营企业意味着需建立重大合规事件的"中央汇报—整改—减责举证"内控链条。
跨境双向合规——出海平台既要符合欧盟DSA/DMA、美国州级隐私法等域外强监管,也要关注我国新增域外适用与反制条款对跨境数据流动、第三国制裁合规的叠加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