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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值税:新规下无偿借款全面取消视同销售
增值税规则在2026年迎来了根本性的调整,旧规下的视同销售规则被大幅缩减,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发生了颠覆性变化。
1. 旧规定(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无偿借款需视同销售缴税
根据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政策影响:旧规下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他人(包括关联企业、非关联企业、个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利息收入,征收6%的增值税: 1.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同时附带征收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等附加税费。
2. 旧规中的两项重要例外规则
旧规下,针对无偿借款有两项特殊的免税/不征税规则:
例外一:自然人无偿借款不视同销售
旧规下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本就不在视同销售范围内,因此个人之间、个人向企业的无偿借款,始终不涉及增值税。该规则在2026年新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例外二: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示】 该政策是旧规下对视同销售规则的特殊豁免,属于”征税范围内免税”。2026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无偿借款本身已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该免税政策实质上仅适用于2025年底前发生的存量业务,2026年起已无适用必要。
3. 新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无偿借款不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024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将视同应税交易缩减为仅三类: 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核心变化:新法明确删除了旧规中”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无偿借款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在上述三类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内。
【提示】 这是本质性变化:旧规下是”应税但免税”,新规下是”根本不属于应税范围”。
因此,2026年1月1日起,所有主体之间的无偿借款,均不征收增值税:
- ✅ 企业之间(含关联/非关联、集团内/集团外)的无偿借款,不征增值税
- ✅ 企业向个人、个人向企业的无偿借款,不征增值税
- ✅ 个人之间的无偿借款,不征增值税
- ✅ 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
特别提示1:过渡期衔接规则(重要)
202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无偿借款,在2026年1月1日后到期归还的,统一按新法执行,无需追溯补征增值税。对于2025年底前已发生但税务机关尚未处理的无偿借款事项,均适用新法不征税规则。
特别提示2:反避税条款依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提示:即使无偿借款本身不视同销售,如果企业通过无偿借款安排实施其他避税行为(如转移定价、利润转移),税务机关仍可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
补充:出借方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针对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再无偿转借给其他主体的情形,其取得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本身就不得抵扣,与资金后续用途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 该规则为独立的进项抵扣限制,无论企业将贷款资金用于自身应税项目还是无偿转借他人,贷款服务进项均不得抵扣,不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因为该进项本身就不符合抵扣条件。
可正常抵扣的金融服务: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独立金融服务(如第三方担保费、银行账户管理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承兑费等),其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02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但关联交易反避税风险仍需高度警惕
企业所得税的规则在新旧政策下保持稳定,无偿借款本身不涉及视同销售,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需严格关注独立交易原则与反避税要求。
1. 核心原则:无偿借款本身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针对的是货物、财产、劳务的所有权转移,而借款业务的本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仅利息部分无偿提供,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企业无偿借款未取得利息收入,自然无需确认应税收入。
【提示】 该原则新旧政策一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
2. 关联交易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被特别纳税调整
虽然不视同销售,但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可能被用于转移利润,因此存在特别纳税调整的重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典型调整场景: - 盈利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亏损企业 - 高税率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低税率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5%) - 母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子公司
调整后果:税务机关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出借方利息收入,调增出借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借入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3. 重要安全港规则: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可不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提示】“实际税负相同”的具体判定标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 关联交易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相同(均为25%)
2. ✅ 双方均未享受任何所得税优惠(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15%、西部大开发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等)
3. ✅ 双方均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不会因亏损导致实际税负为0)
4. ✅ 交易本身未造成国家总体税收减少(不存在一方调增收入、另一方无法税前扣除的情形)
4. 【重要补充】非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的风险边界
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由于不存在利润转移的反避税考量,且通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短期资金周转、上下游合作支持等),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进行纳税调整。但需注意:
- 金额不宜过大、期限不宜过长
- 应留存证明”合理商业目的”的相关证据
- 不得通过无偿借款形式掩盖其他应税交易
5. 关联方有偿借款的债资比限制
如果关联方之间采用有偿借款并支付利息,那么借入方在税前扣除利息时,还需满足债资比的限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 - 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5:1 - 超过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同时利息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提示】 该规则仅适用于有偿借款,无偿借款由于没有实际利息支出,因此不适用债资比限制。
03
个人所得税:隐藏的股东借款视同分红风险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高风险点,针对企业向个人的无偿借款,存在个人所得税的视同分配风险,且该政策在2026年依然完全有效。
1. 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长期不还视同分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该文件2026年依然完全有效)第二条明确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提示】实务风险要点:
1. 时间节点:纳税年度终了即公历12月31日,只要该时点未归还即触发风险,即使次年年初立即归还,依然存在被追溯补税的风险(已有多地税务稽查案例及法院判例支持)
2. 用途证明: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非股东个人/家庭消费
3. 金税四期监控: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预警指标
4. 法律后果: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面临0.5-3倍罚款,以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企业借款给员工及其他个人的个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以下税目征税:
-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对企业其他人员(员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无个税风险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于未取得利息收入,也不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因此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核定利息收入征收个税。
04
印花税:非金融机构借款无需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 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5‰(万分之零点五)。
因此:
- ✅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 ✅ 只有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才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与是否有偿/无偿无关
【提示】重要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补充】委托贷款印花税规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05
不同场景无偿借款税务处理总结表
为了方便纳税人快速判定,整理了不同主体之间无偿借款的各税种处理规则:
交易场景 |
增值税 (2026年起)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 |
企业→关联企业(税负相同、无优惠、无亏损) |
不征 |
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
不涉及 |
不征 |
企业→关联企业(税负不同/一方有优惠/有亏损) |
不征 |
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
不涉及 |
不征 |
企业→非关联企业(有合理商业目的) |
不征 |
无调整风险 |
不涉及 |
不征 |
企业→个人股东(年内归还或用于经营) |
不征 |
无调整风险 |
不征税 |
不征 |
企业→个人股东(跨年未还且未用于经营) |
不征 |
无调整风险 |
视同分红,征收20%个税 |
不征 |
企业→员工(用于购买财产且跨年未还) |
不征 |
无调整风险 |
视同工资薪金征税 |
不征 |
个人→企业 |
不征 |
不涉及 |
不征 |
不征 |
个人→个人 |
不征 |
不涉及 |
不征 |
不征 |
金融机构→企业(有偿) |
按贷款服务征税 |
关联方需关注调整 |
不涉及 |
需缴印花税(小微企业免税) |
06
2026年新政下实务合规建议
1. 增值税层面合规要点
✅ 2026年1月1日起,企业可正常开展无偿资金拆借,无需再担心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
✅ 建议签订正式的无偿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留存资金流水备查
✅ 从金融机构借款取得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本身不得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 注意:虽不视同销售,但不得通过无偿借款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
2. 关联企业所得税层面合规要点
✅ 安全港情形:若双方税负相同(均25%税率、无优惠、无亏损),可正常开展无偿借款,建议留存双方的税负证明资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盈利情况说明)备查
✅ 高风险情形:若双方税负不同,或一方存在亏损、享受税收优惠,建议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合理利息,或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 大额、长期关联资金拆借,建议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股东借款风险防控(重中之重)
✅ 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尽量在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避免跨年挂账
✅ 若确实需要长期借款,需留存完整资料,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项目审批文件等),避免被认定为视同分红
✅ 建议建立股东借款定期清理机制,每年12月进行专项核查
4. 集团企业特别注意事项
✅ 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时,需关注不同成员企业的税率、盈亏情况,避免因无偿调拨资金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 无需再依赖原集团内无偿借款免税政策,2026年起按新法不征税规则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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