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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一般应认定为赠与

最高院民一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一般应认定为赠与 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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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乔磊律师电话:158774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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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不过是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归还,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子女与其配偶共同归还。

这种做法使得跷跷板无法保持平衡,另一头势必反弹,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结婚对象要求结婚登记前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是赠与,从而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性质。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方式放弃了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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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磊律师: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大学本科法学、金融学双学历,西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从业十余年、企业合规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陕西省榆林监狱执法监督员、神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西北政法大学实务训练指导教师、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神木市调解协会理事、神木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榆林市中允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神木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专注代理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案件等诉讼案件,常年担任天地(榆林)开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新村大型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陕西荣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市恒创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神木市神树沟商砼有限公司、神木市店塔镇杨伙盘机砖厂、神木市西沙街道丰园村、沈薛家塔村、铧西村、聚福社区、金沙社区等政府机关、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2019年被榆林市司法局评为“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先进个人”,2021年被神木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2023年被评为“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5年被神木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2025年度全市优秀援助律师”。撰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探析》等文章在《陕西律师》等省级期刊中发表,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乔磊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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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乔磊律师: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榆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本硕西北大学,专业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陕西省榆林监狱执法监督员,神木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多次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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