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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企业自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免税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混淆;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新增值税法下企业自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免税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混淆;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鑫融合合规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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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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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聊聊:新增值税法下企业自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免税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混淆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提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自查:查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购进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协议一致,确认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风险:免税与应税业务收入划分不清或混淆

提示:有免征增值税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未严格区分或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自查:根据业务类型,梳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各自的销售收入金额,核对免税申报销售额与当期应免税销售收入总额是否一致。对于将应税收入混淆到免税收入中进行申报的,应按适用税率补充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二条

风险: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2025年 8月9发行的国债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未到期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债券也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及企业债券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有骗享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自查: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这里,感谢大家的阅读。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鑫享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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