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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胜诉案例|家暴过错方少分财产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雨花法院案件全额拿下补偿款-2026年-7月结案

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胜诉案例|家暴过错方少分财产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雨花法院案件全额拿下补偿款-2026年-7月结案 极简家事庄荣华律师团队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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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胜诉案例|

家暴过错方少分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雨花法院案件全额拿下补偿款

南京婚姻家事律师实战:

离婚未分财产再起诉讼

庄荣华律师击破

对方出轨、债务、房屋贬值全部抗辩

本案为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胜诉案例,当事人初次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家暴、藏匿孩子,庭审中抗辩女方出轨、房屋贬值、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女方,梳理完整证据链,驳斥对方全部不实主张,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姻过错,判决房产共同还贷、装修贷款均向女方倾斜补偿,为当事人争取十余万元财产补偿,同时驳回男方全部反诉诉求。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胜诉案例评析

代理律师: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件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苏0114民初 号
立案时间:2026年2月26日
承办法官:马晓蕊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日
案件类型:离婚后财产纠纷(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典型成功案例)
我方诉讼地位:原告(女方)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
手机微信同号

一、双方核心观点激烈冲突

本案是典型离婚后财产纠纷成功案例,双方此前已通过诉讼判决离婚,但婚内全部财产、债务未做处理,男方多项抗辩完全推翻女方诉求,双方分歧巨大:

(一)我方(原告)全部诉讼主张

男方婚内存在家暴、藏匿婚生子重大过错,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当分得 70%份额,要求男方支付财产折价款;
男方婚前房产婚内共同还贷、装修贷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过错多分;
男方婚前车辆婚内还贷、婚后共同购车、分居期间男方购置摩托车,均依法分割;
双方婚内存款合并分割,女方多分;
男方处留存女方婚前衣物、首饰、电子产品等私人物品,应当全额返还。

(二)被告(男方)全部抗辩意见

女方婚内出轨,双方过错抵消,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婚前房产大幅贬值,房价下跌风险应由双方共担,拒绝高额补偿;
分居期间摩托车为男方母亲单独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多年工资全部交由女方保管,女方存在大额转账、取现,疑似转移夫妻共同存款;
婚内向母亲借款 4万元用于购车首付、雇佣月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
警方陪同下女方已取回全部个人物品,不存在返还婚前财产事宜;
女方占有男方私人玉佩,要求返还。

(三)庄荣华律师代理核心思路

作为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我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两大诉讼核心:一是固定男方家暴、藏匿孩子的生效离婚判决、派出所报警记录、人身保护令全套证据,夯实男方过错事实;二是分类整理房产、车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工程回款聊天记录,逐一击破男方“女方转移财产、婚内出轨、房屋贬值、共同债务”四大抗辩,分层举证、逐项辩论,让法院完整采信我方诉求。

二、案例核心特色:

精准破局,家暴无过错

女方实现财产倾斜补偿

1.情感+法律双重发力,直击婚姻家暴维权痛点

当事人属于典型“遭遇家暴+男方藏匿幼子”弱势女方,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为尽快解除痛苦婚姻,暂时放弃财产分割,离婚后男方拒不配合分割财产,还捏造女方出轨、转移财产等理由压低补偿。 庄荣华律师作为南京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不仅做诉讼代理,全程提供情绪疏导价值:当事人长期被家暴、与孩子分离,心理压力极大,办案过程中同步梳理维权思路,安抚负面情绪,让当事人稳定配合取证、开庭。

2.证据体系扎实,逐条驳斥对方全部不实主张(本案胜诉关键)

驳斥“女方出轨、过错相抵”男方仅提交模糊聊天截图、无原始载体的保证书,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庄荣华律师当庭指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法院最终认定男方举证不足,不予采信该抗辩,过错认定仅归责男方。
驳斥“房屋贬值无需高额补偿”男方主张房价下跌,女方不应分割共同还贷及增值对应权益。庄荣华律师引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明确法律仅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房屋贬值风险由产权登记人自行承担,无需女方共担亏损,法院完全采纳该法律观点。
驳斥“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条仅男方单方签字,债权人是男方母亲,女方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认可。我方当庭提出:亲属间单方借条无转账佐证、无女方共同签字,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驳回男方债务分割请求。
驳斥“女方大额转账属于转移存款”男方截取多笔银行流水主张女方转移财产,我方提前整理工程工作聊天记录、回款说明,证明大额进出款项为公司项目代走流水,并非私自转移婚内财产,全部流水异议均被法院驳回。

3.多重财产分类梳理,诉讼策略精细化

本案财产类型复杂:婚前房产共同还贷、装修贷款、两台婚前 /婚后机动车、分居购置摩托车、多银行账户存款,庄荣华律师提前制作财产明细表格,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可分割款项、无需分割财物,庭审条理清晰,大幅降低法官审理难度,推动法院酌定倾斜补偿。

4.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我方视角)

案涉婚前房产归男方,剩余贷款男方自行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剩余贷款各自承担,摩托车归男方;
男方需于判决生效 60日内支付女方财产补偿款合计110000元;
驳回女方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00元,女方承担1840元,男方承担2760元;
若男方逾期支付补偿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整体判决完全支持我方核心诉求,针对男方家暴过错,法院在房产共同还贷、装修贷款两项核心财产上均作出倾斜女方的补偿认定,男方所有抗辩主张全部未被法院采纳,是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极具参考价值的胜诉案例。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要点全解析

1.《民法典》实体法律适用要点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本案男方家暴属于法定婚姻过错,是法院判令男方多补偿女方的核心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工资、还贷支出、购置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未分割可单独起诉分割。

2.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方补偿另一方。房屋贬值不影响女方获得补偿,亏损由产权人自行承担,本案直接适用该条驳回男方房屋贬值抗辩。

3.程序法诉讼要点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任意一方可单独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不受离婚判决约束;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保护家事隐私。

4.司法实践裁判标准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①有家暴、藏匿子女等明确过错的一方,财产分割予以少分;②仅有单方书写、无配偶签字的亲属借条,一般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③银行流水大额进出,能提供经营、工作合理用途证据,不认定转移财产。

5.此类案件攻防、取证核心技巧

(一)原告取证重点(无过错女方)

证明对方婚姻过错:报警记录、人身保护令、离婚判决书、伤情记录;
房产、车辆贷款还款流水,统计婚内共同支出金额;
银行全部账户流水,配套工作、经营记录解释大额资金往来;
婚前个人物品购买凭证,证明物品归属。

(二)被告常见抗辩及应对策略

抗辩对方出轨、存在过错:要求对方提交完整原始载体证据,模糊截图、单方保证书不具备证明效力;
主张房屋贬值抵消补偿: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区分产权风险与共同还贷补偿;
主张存在婚内共同债务:核查借条签字、转账记录、配偶是否知情追认。

四、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

综合司法与生活建议

1.纠纷高发场景

两类人群极易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①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为快速离婚暂时放弃财产分割;②婚内财产全部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未查清全部存款、车辆、房产。

2.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维权建议

婚姻存续阶段:保存房产、车辆贷款流水、工资流水,大额转账留存聊天记录,避免资金无备注无说明;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接处警记录。
第一次离婚诉讼(事中):不建议完全放弃财产分割,若确需先行离婚,书面留存未分割财产清单,明确后续可另行起诉;
离婚后维权(事后):发现婚内未分割财产,尽快委托专业南京离婚律师调取全部财产线索,及时起诉,避免财产被转移、消耗。

3.诉讼实操建议

立案前全面调取对方名下不动产、车辆、全部银行账户流水;
过错证据优先整理,是财产倾斜分割的核心筹码;
庭审分层辩论,先定性财产归属,再计算分割金额,逐条反驳对方抗辩。

4.情绪与风险提示

遭遇家暴、亲子被藏匿不要独自对峙,优先申请人身保护令、未成年人监护禁令,法律手段优先于私下冲突;不要轻信对方口头承诺,所有财产分割约定必须落实书面文书。

五、律师寄语

很多当事人总想着“先离婚再说财产”,等到离婚后再分割才发现,对方会凭空捏造债务、歪曲资金流水、主张房价亏损,试图让无过错的女方净身出户。本案当事人如果没有委托专业南京婚姻律师梳理全套证据,仅凭个人应诉,大概率会被男方各项抗辩牵制,难以拿到足额补偿。
司法裁判早已不再机械追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而是走向实质公平:家暴、藏匿孩子等破坏婚姻、伤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过错行为,一定会在财产分割层面承担不利后果。婚姻里的善良不能用来赌对方的良心,合法财产权益一定要依靠法律、依靠专业家事律师守住。
给所有正在经历婚姻矛盾的当事人一句忠告: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及时止损是自我保护;财产分割不要拖延,完整留存全部资金、房产、车辆证据,委托专业离婚律师提前规划诉讼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财产与人身权益。
家事诉讼看似只是分钱分房,背后牵扯人身伤害、亲子分离、多年经济付出,专业律师的价值不止是开庭辩论,更在于提前规避举证漏洞、梳理完整证据链、化解当事人心理焦虑,在法律框架内为弱势方争取最大权益。今后南京地区离婚后财产类案件,法院对于家暴过错方少分财产的裁判尺度只会更加明确,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力度持续加强。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0114民初 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室。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助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在财产分割时判决原告占70%份额,被告占30%,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后财产折价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15日生育一子C。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25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2025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就财产分割事宜提起诉讼,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于被告名下婚前购买房屋的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贷。
1.被告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幢一单元XX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贷款。还贷初期每月金额七千多元,后期六千多元,婚姻存续期间共计还贷约28个月,按月均7000元暂估,婚后共同还贷总额约19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部分共同还贷金额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被告存在家暴、藏匿孩子等过错行为,原告主张分得70%份额即原告应分得137200元。
2.同时,为装修该房屋,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装修贷,每月还款1540元,共计偿还19个月,合计29260元,该部分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相关权益进行分割,考虑被告存在家暴、藏匿孩子等过错行为,原告主张分得70%份额即原告应分得20482元。
二、关于机动车的分割。
1.被告名下婚前购买机动车(车牌号:苏AXXXXXX),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每月还款2800元,共计偿还9个月,合计25200元,该部分共同还贷金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被告存在家暴、藏匿孩子等过错行为,原告主张分得70%份额即原告应分得17640元。
2.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机动车(车牌号:苏AXXXXXX),登记于原告名下,现市场价值约50000元,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目前尚有6.5万元贷款未还清,原告主张所有权,支付被告折价款。
3.2025年3月底,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期间被告自行购买摩托车一辆(车牌号:苏AXXXXXX),价值约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期间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被告购买该摩托车的款项若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该摩托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考虑被告存在家暴、藏匿孩子等过错行为,原告主张分得70%份额即原告应分得7000元。
三、关于婚后共同存款的分割
双方离婚时,原告名下银行存款约36000元,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暂计30000元。上述存款均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经营收入等共同财产积累,考虑被告存在家暴、藏匿孩子等过错行为,原告主张分得70%份额即原告应分得46200元。
四、关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返还
原告婚前个人所有的衣服、包包、首饰、鞋子、电脑等物品,婚后存放于被告处,双方离婚后,被告拒不返还,该部分财产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无占有权,应依法返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分得70%,但是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同样存在过错行为,过错相抵,被告主张财产应该平分。
一、关于婚后共同还贷折价补偿问题。
1.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由于市场大环境原因,价值已经大幅下跌,房屋按一年3月购买时的价格为213万,首付60万元,贷款160万元左右,其中公积金贷款30万元,商业贷款13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176762.63元,现剩余贷款134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26万,商业贷款108万,现房屋价值90万,房屋在增值时要共享收益,房屋在贬值时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如果法律只保护非购房方在房价上涨的收益,而不要求其在房价下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实际上会造成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匹配。
2.关于装修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贷共计还款35389.86元,被告认为可以分割,但是原告不应多分,理由同上文所述。
二、关于机动车的分割。
1.关于原告名下的机动车,被告主张分割车辆的现价值,需要法院核实该车辆已还贷款金额及剩余贷款金额。
2.关于摩托车,被告于2025年7月16日购买的摩托车的款项来源于案外人D,即被告的母亲,该摩托车是被告母亲对被告的个人赠与,而非婚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三、关于婚后共同存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由原告统一保管。2023年5月至2025年7月,被告累计向原告转交工资款24万元左右。
四、关于原告婚前财产的返还。2025年9月14日,原告报警,并在警方的陪同下去被告处寻找并带走,在警方的见证下,原告确认被告处已经没有原告的个人财产了。
五、关于债务。2014年1月9日,被告母亲D出借2万元用于双方购买车辆的首付款。2024年3月21日,被告母亲D出借2万元用于双方雇佣月嫂,该债务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15日生育一子C。原告于2025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2025)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2025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阳沟街派出所出具《接处警情况说明》载明 “2025年4月20日12时许……A报警称有家庭纠纷,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经核实系A与丈夫B近期存在矛盾,A暂住回父母家,B于4月20日携其父母上门讨要说法,双方因为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A被B踢了肚子一脚,未见明显外伤,受理行政案件【家庭暴力】。”
2025年5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巡特警大队安德门警务工作服务站出具《接处警证明》载明 “2025年5月7日,A报警称其与B分居,对方刚刚来我妈妈家把孩子(13个月,未断奶)带走,现在不接我电话,我担心孩子,报警人电话中情绪激动一直哭,请民警核实处理…… 民警电话联系B,B电话中称孩子现与自己在一起,不愿与A见面或电话调解,但自己保证孩子的基本安全和生活保障,民警多次劝解未果。”
2025年5月,原告向本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2025)苏0114民保令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B及其父母抢夺、藏匿婚生子C;被申请人B及其父母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子C送回申请人A处监护照顾。
被告为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向本院提交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保证书中有“与保持联系是我的错”“从今日起,与断绝一切联系” 等表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仅为视频截图,部分内容较为模糊,被告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上述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
原、被告双方申报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状况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幢一单元XX室房产。该房屋购买于2021年2月,建筑面积89.6㎡,登记权利人为被告B,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总价款(含装饰装修) 2126746元,首付款646746元,贷款1480000元。2023年5月至2025年7月,共计偿还贷款176762.63元。原告认为共同还贷部分应计算到2025年8月,共计181962元,主张分得共同还贷部分的70%。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剩余房贷由原告偿还。
2.苏AXXXXXX长安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B,购买于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偿还贷款25030元。被告主张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剩余贷款由各自承担,相互不补偿对方款项。
3.苏AXXX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A,购买于2024年。总价款(含税) 101800元,首付款15800元。原告认可原、被告车辆差值20000元左右,愿意放弃对差额的主张,个人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
4.苏AXXXXXX摩托车一辆。原告认为该车辆现价值16000元,表示自愿放弃分割。
5.存款。
(1)原告名下尾号5843徽商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8月21日余额为367.3元。被告对其中几笔款项存在异议,本院列明如下:①代发工资无公司名称;②2025年8月21日,原告向案外人E转账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原告名下尾号086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9月1日账户余额为0.38元。被告对其中几笔款项存在异议,本院列明如下:①2025年1月4日,某工程公司向原告转账共计53950元;②2025年1月25日,原告向案外人F转账10000元,同日,原告柜面取款43950元。
(3)原告名下尾号0508紫金农商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9月1日余额为0.4元。被告对其中几笔款项存在异议,本院列明如下:①2025年1月24日,案外人F向原告转账10000元;②2025年1月24日,原告累计取现10000元。
(4)原告名下尾号9370中信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8月21日账户余额为742.57元。被告对其中几笔款项存在异议,本院列明如下:①2025年8月22日,某工程项目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先后向原告转账10850元、10500元,交易摘要为代发工资;②同日,原告向G转账6615.03元,向H转账7243.13元。
(5)原告名下尾号316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8月21日余额为6964.78元,原告自认该账户另有30000元的定期存款。被告对其中几笔款项存在异议,本院列明如下:①2025年多笔小额日常支出;②2025年多笔转账支出。
(6)原告名下尾号8647中国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8月21日余额为732.81元。被告对多笔还款、转账、取现款项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家庭生活开销由其父母承担,其婚内向原告转账24万元左右,原告的支出及转账不符合常理。
原告表示就职公司是做工程的,公司从中铁四局或者中建八局承接项目,部分工程款以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先分发到个人账户,然后再汇总到公司,都有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原告是公司采购。涉及到E、F、I的款项都是上述情况。4万多元的取现是公司的钱,取现后还给了公司;转给H的3000元,是让她帮原告提现,因为H微信有提现额度,不用收手续费;建行账户小额支出为停车费、过年红包、转账给被告等合理开支。另外,离婚诉讼期间,原告聘请律师花费30000元,因此在2025年6月、7月的信用卡还款额度比较高。原告不认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转账24万元,经过核算被告共向原告转账200867.49元,婚后原告向被告转账及支付各项款项合计202000元。关于原告向I转账15万元,被告知晓当天I给了原告15万元。
(7)被告名下尾号6431南京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8月21日余额为122.77元;被告名下尾号6435招商银行账户截至2025年8月21日余额为6258.72元;被告名下尾号577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3月21日余额为2.04元。原告表示被告与其母亲资金往来密切,不认可被告主张对其母亲的欠款。
6.装修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偿还装修贷共计35389.86元。原告要求分割该款项的70%。
7.被告主张原告占有其两块玉佩。原告不予认可,并表示原告自己很多东西在被告处。
8.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被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24年1月9日的借条载明 “兹因购买汽车,缺首付款而向D借款,共得款项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B”;被告提交借款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的借条载明 “兹因需聘请月嫂,而向D借款,共得款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B”。原告陈述此前不知晓上述借条,不认可该4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认为系被告母亲赠与。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不动产登记证明、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处理。生效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有家暴行为,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依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少分。
1.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幢一单元XX室房产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案涉房产系被告婚前购买并登记于被告名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23年5月至2025年7月,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176762.63元,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量房屋购买价格、首付款比例、共同还贷情况、现有房屋价值、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00元。
2.车辆。双方一致认可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剩余贷款由各自承担,相互不予补偿,本院予以确认。苏AXXXXXX长安牌车辆归被告B所有;苏AXXX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苏AXXXXXX摩托车,购买于婚后,被告辩称向其母亲借款购买,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贷的真实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自愿放弃对该摩托车的分割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3.存款。原告名下存款38808.24元,被告名下存款6383.53元,合计45191.77元。被告对原告数笔款项提出异议,原告表示系代公司取现、转账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原告支出款项数额不大,亦符合日常生活所需。本院对原告的解释予以采信。结合双方名下存款数额、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本院酌定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原告向被告补偿11000元。
4.装修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装修贷35389.86元,结合房屋由被告所有、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21000元。
5.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并提交两张借条予以证明。但两张借条仅由被告一人出具,原告表示对此不知情,且债权人D系被告直系亲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4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6.玉佩。被告主张原告占有其两块玉佩,现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两块玉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被告B应向原告A共计支付1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XX幢一单元XX室房产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二、车牌号为苏AXXXXXX长安牌车辆归被告B所有;车牌号为苏AXXX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归原告A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车牌号为苏AXXXXXX摩托车归被告B所有;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A补偿款110000元;
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A负担1840元,由被告B负担2760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晓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乔晓红
书记员:包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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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简介

(圣典律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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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作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业务能力。他专注于处理各类家事、泛家事、离婚、继承等疑难复杂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尤其在离婚诉讼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精湛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谈判技巧而闻名。

  在离婚案件方面,庄律师擅长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个性化的诉讼策略。无论是争取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处理复杂的股权分割、债务认定等问题,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曾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

  在继承案件领域,庄荣华律师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等争议的处理也有着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客户制定合理的继承纠纷解决方案,有效维护客户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庄律师在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方面也表现出色。他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和平地解决家事纷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又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导致的家庭关系破裂和社会矛盾激化。

  庄荣华律师以其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客户的人文关怀,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困境中的信赖之选。他不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未来,他将继续砥砺前行,为推动家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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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13770501904)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圣典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2019年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2020-2022年度优秀民商事律师,《清风苑》法律直播平台婚姻家事讲师,英才苑府律师授课平台婚姻家事特邀讲师,南京电视台有请当事人、法治现场特邀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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