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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协会
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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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授权主体指导下,制定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数据查得量档位

上限单价

/项/条/次

产品和服务

使用

使用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主体

0<数据查得500

0.39

实际执行档位最终单价不得超出对应档位上限价格,将结合融合系数、产品创新程度及实际业务场景综合核定。

500<数据查得1000

0.12

1000<数据查得3000

0.04

数据查得>3000

0.02


存算设施

使用费

项目

单位

单价/月




VCPU

1

19.80

内存GB

1

44.00

硬盘

GB

普通性能存储

1

0.2420

高性能存储

1

0.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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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由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试行期间收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将另行公告。有关说明附后。



附件1-1: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收费说明(试行)



北京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0日   

 


附件1-1


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收费说明(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授权主体指导下,制定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一、收费原则


1.坚持公共数据公益属性。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相关数据产品及服务实行无偿提供机制。公共治理及公益事业应用场景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划定,对纳入该范围的应用项目,免收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2.坚持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务和数据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结合运营机构实际应用场景,制定具体收费上限标准,同时赋予运营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在标准内动态调整的灵活空间,保障定价秩序规范有序。


3.坚持创新发展、释放价值。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领域问题为出发点,鼓励运营机构与数据使用主体采用多种方式联合创新丰富专区产品品类,增强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综合竞争力,充分释放公共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价值。


二、收费依据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要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


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为产品和服务使用费、存算设施使用费两项,由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收取,其中:


1.产品和服务使用费是指为数据使用主体提供金融公共数据专区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治理、接口对接、数据安全保障、运营支撑等服务产生的费用。


2.存算设施使用费是指数据使用主体使用产品和服务占用的存算资源部分产生的费用。


四、计费模式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费


1.计量方式


产品和服务使用费按照应用场景的数据查得量计量,数据查得量以单一数据字段项的单条查得数据为基本单位(项/条/次),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查得量=数据字段项个数×数据条数×数据查得次数


其中,数据字段项个数指产品和服务中与实际业务相关的字段项个数;数据条数指产品和服务中数据信息条数;数据查得次数指使用产品和服务生成有效数据结果的次数。


2.计费模式


产品和服务使用费采用累进阶梯计费模式,并根据不同档位的数据查得量设定相应的上限单价。计费方式采用分档累加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和服务使用费总费用=∑(融合系数×创新系数×档位单价×数据字段项个数×数据条数×档位内查得次数)


(1)融合系数:对于通过2张及以内数据表完成加工的数据,融合系数为1;对于通过2至5张及以内数据表完成加工的数据,系数为1.2;对于通过5张以上数据表完成加工的数据,融合系数为1.5。


(2)创新系数:对于上线时间超过12个月的产品,创新系数为1;对于上线时间不到12个月的产品,创新系数为1.5。


(二)存算设施使用费


存算设施使用费根据应用场景的实际使用存算资源情况进行计费,计算公式如下:


存算设施使用费=每月使用存算设施项目个数×单价


(三)联合创新服务费


对于产品和服务有特殊需求的,数据使用主体可向大数据公司提出申请,由大数据公司提供相应的联合创新服务。针对首次探索的创新应用场景,由大数据公司与数据使用方基于场景开发需求、技术投入成本、创新价值潜力等协商确定的专项服务费用。


五、收费对象


本规则收费对象为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的数据使用主体。除另有约定外,大数据公司有权依据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按照应用场景实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使用、存算设施使用及联合创新服务情况,与数据使用主体据实结算。


六、附则


试行收费标准由北京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由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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