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工资总额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第三条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02 应计入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答:除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已经明确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进行细化外,还明确了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03 哪些基本薪酬应计入缴费工资?
答: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见习工资、年薪制正常发放及年终结算补发部分。
04 哪些奖金应计入缴费工资?
答:年终奖、绩效奖、安全奖、质量奖、全勤奖、销售佣金、提成、教师超课酬金、年底双薪等所有因劳动获得的奖金。
05 哪些津贴补贴应计入缴费工资?
答:岗位性津贴:高温、夜班、高空、井下、外勤、乡镇、执业资格证书等;
生活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货币化住房、物业、取暖补贴、公车改革补贴;
年功类津贴:工龄津贴、技术津贴等。
06 特殊情形工资如何处理?
答:病假、产假、陪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按标准支付的工资,以及因未休假发放的现金补偿,均应计入缴费工资。
生育津贴无论发放主体,本质为产假工资,应计入缴费工资。
07 加班工资是否计人缴费工资?
答:计入。
所有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均应计入缴费工资。
08 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税是否计人缴费工资?
答:计入。
虽由单位代扣,但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缴费工资。
09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是否计入缴费工资?
答:计入。
属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缴费工资;单位缴费部分不计人。
10 与岗位挂钩的商业保险是否计入缴费工资?
答:计入。
若缴费标准与岗位、职级、绩效挂钩(差异化),视为劳动报酬,应计入缴费工资。
11 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授课的讲课费是否计入缴费工资?
答:计入。
属在本单位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应计入缴费工资。
实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