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药技术纳入优惠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政策明确:新药技术属于生物医药新品种范畴,直接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
二、哪些转让形式可以享受?
(一)所有权或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二)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第一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优惠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结合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2号公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仅限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技术范围
转让技术为生物医药新品种(新药技术)、专利技术等政策列明的技术范围。
(三)转让形式
1.转让技术所有权;
2.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3.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2015年10月1日起适用)。
(四)合同登记
1.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2.跨境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3.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五)禁止情形
1.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优惠;
2.转让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不得享受优惠。
四、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式
1.转让所有权/独占许可使用权(财税〔2010〕111号)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2.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2015年第82号公告)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收入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案例讲解
某居民医药企业,2025年度转让一项新药技术所有权,境内转让且已完成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转让收入12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3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1200-300-50=850万元
所得税优惠计算:
500万元以内部分: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出500万元的35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应纳税额=350×25%×50%=43.75万元
六、留存备查与申报要点
(一)单独核算
技术转让所得需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二)资料留存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三)申报享受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阶段,按规定填报相关申报表,即可直接享受优惠,无需事前审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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