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规是底线,专业择优是核心。很多工程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授权代表提供劳动合同,以此证明员工身份,该条款无法律支撑,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极易收到供应商异议。沪港国际结合民法典代理规则,梳理授权代表资格设置红线。
本期沪港招标小课堂答疑:招标文件规定授权代表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否则投标无效,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问: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进行投标的,该授权代表须是投标人的员工。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其劳动合同以供查验,否则投标无效”,这个条款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由此可知,法律中规定只要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第三人进行处理,而且并未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必须提供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委托代理无需代理人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无强制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资格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应当删除。沪港国际预审招标文件,剔除无依据、歧视性准入条款,保障投标公平。
遵循民事代理法律规则,合理设置授权代表相关投标条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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