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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一、产业链供应链:
1.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
2.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二、跨境物流:
1.商务部:《大连等9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
2.海关总署:《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货物运输:
1.交通运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四、新质生产力:
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地方政策
一、河北省: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产业集群“共享物流”行动方案》
二、上海市:
1.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广东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四、云南省:
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行动计划》
2.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五、武汉市:
1.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汉市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六、山东省:
1.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仓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办法》
附件:2026年1-2月份物流相关政策目录
Part.1/国家政策
一、产业链供应链
1.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
2026年1月21日,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交运发〔2026〕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聚焦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交通物流服务保障能力,政企合力、央地协同、多方联动,支持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拓展服务网络、提升全链条一体化交通物流服务能力、深化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加速交通物流数智化赋能、增强交通物流安全韧性,培育一批跨方式、一体化、专业化的综合物流集成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行动方案》明确了交通物流领军企业培育行动的总体目标:到2030年,力争打造100家左右综合物流集成商,其中具有全球辐射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交通物流领军企业10家以上,带动交通物流运行质效和安全韧性水平明显提升。《行动方案》主要部署了以下7个方面任务。
一是完善交通物流服务网络。围绕鼓励交通物流市场要素跨区域流动、强化重点通道枢纽布局和服务节点设置、完善城市配送以及农村交通物流服务网络,支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致力于加快提升交通物流企业的境内外网络覆盖能力。
二是提升交通物流一体化服务水平。围绕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开展跨方式资源整合、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实施供应链发展战略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致力于有效增强交通物流企业物流全链条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能力。
三是深化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服务交通物流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供需对接以及引导交通物流企业推动物流链与供应链深度融合、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资源共享和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致力于加快拓展交通物流企业供应链融合发展能力。
四是加速交通物流数智化赋能。围绕研发智慧化设施装备研发应用、交通物流大模型开发应用、数智化供应链协同共建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引导交通物流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新动能,致力于加快提升数智化创新能力。
五是增强交通物流安全韧性。围绕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加快构建央地协同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致力于全面提升交通物流运行安全韧性水平。
六是支持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围绕交通强国试点、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交通物流数据资源开放等方面加强支持,丰富综合物流集成商和交通物流领军企业培育的先行先试应用场景。
七是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围绕自然资源、金融产品、保险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方向,夯实综合物流集成商和交通物流领军企业培育的要素资源保障。
2.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6年1月22日,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商消费函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集约化、数字化、规范化发展,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药健康需求。《意见》围绕完善药事服务、创新健康服务、强化应急服务、优化行业结构、规范行业秩序等5方面提出18个重点举措。
在完善药事服务方面,《意见》要求,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行业协会或区域医药流通龙头企业牵头,引导药品零售企业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针对其他药品,鼓励零售药店整合采购需求,开展联合采购,实现量价挂钩,提升议价能力。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生产企业需做好供应保障。
在创新健康服务方面,《意见》要求,提升健康服务体验。鼓励偏远山区等配送困难地区探索无人机配送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无人机药械配送责任险。优化商品服务体验。鼓励零售药店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和防暑降温等关怀措施。
在强化应急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强化零售药店在应急保供中服务能力。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药品需求动态预测和低库存预警机制,加强库存调配。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重点药品市场监测体系,强化“哨点”功能。加强药品应急保供公共支撑。加强重点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等信息监测,提高跨主体、跨地区药品调拨效率。探索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应急保供激励机制,对因承担保供职能而发生的费用或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激励。
在优化行业结构方面,《意见》要求,鼓励批零一体化发展。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供应链与零售终端,推动批零一体化发展,实现仓储物流资源共用、质量管理体系协同及全流程信息追溯,提升供应链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药品营销体系。倡导医药生产企业与全国或区域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深度合作,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药品购、销价格体系,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跨省、跨地区公平竞争,引导零售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跨境物流
1.商务部:《大连等9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
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印发《大连等9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商资函〔2026〕5号,以下简称《试点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进一步发挥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作用,积极扩大服务业领域自主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试点任务》聚焦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推进金融领域国际合作、增强商贸文旅领域创新活力等15类重点工作,共提出159项试点任务。
《试点任务》鼓励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合肥、福州、西安、苏州9个城市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制定个性任务,在试点领域、任务内容、具体实施路径等方面形成错位,促进创新成果的互补互鉴和系统集成,物流与供应链领域对外开放试点任务清单如下。
表 大连等9城市物流与供应链服务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
2.海关总署:《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
海关总署在总结前期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的多式联运业务模式应用。这有助于发挥多式联运业务在我国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加快形成贯通国内外市场的“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
《公告》对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的相关要求和作业流程进行了明确。
一是关于业务范围。本次多式联运业务试点范围为进出口海铁联运模式和水水中转模式,即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业务模式。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模式将在现行模式稳定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
二是关于监管货物的性质。本《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制定,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属于转关监管货物。在公告范围内,海关通过对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实现对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的转关运输监管,无需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三是关于通关模式的选择。海关鼓励符合试点范围内的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作业模式,也支持企业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或者多程转关方式办理多式联运通关手续。
四是关于数据传输申请及取消业务的办理。在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业务数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者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向监管作业场所实际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场所经营企业需要取消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权限的,应向业务开通地海关办理取消手续。
五是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除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且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的情况外,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六是关于支持灵活换装的作业。多式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增加、调整换装地(装卸、换装运输工具)的,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应向海关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通过,在新增换装地点开展换装作业。
七是关于支持货物灵活离场。为便利境内运输企业灵活调配运力,同一多式联运分单下的集装箱货物可以分批办理离场、到货。离场信息的传输时间节点,由离场前传输调整为在离场后及时传输。
八是关于支持货物拆、拼装作业。支持需要拆分的进出口货物,由联运经营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提(运)单或多式联运分单拆分或变更件重。支持需要拼装的出口货物通过同一多式联运申请单关联。
九是关于多式联运货物取消出口作业。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在办结报关单撤销手续后,由联运经营人办理多式联运申请单终止手续,货物无需运回启运地。
3.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5日,海关总署印发《关于优化落实 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拓展优化TIR运输适用范围及作业模式,进一步提升跨境公路运输便利化水平,提高国际公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
一是根据最新政策法规要求,更新完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补充明确同我国签署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按照TIR公约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的情形,并调整其有效期。
二是拓展TIR运输适用范围,增加TIR运输保税货物及跨境电商商品的两种作业模式(即“TIR+保税”“TIR+跨境电商”),明确两种作业模式下各作业环节申报要素。
三是补充明确部分作业环节的作业内容及申报要素,包括明确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途径。
三、货物运输
1.交通运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2026年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则》),旨在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
原铁道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作为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规则,主要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调节货运市场秩序,维护货运安全,规范货运服务。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深入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构建,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为更好适应铁路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修订,并上升为部门规章。考虑主要明确铁路货运行业规则,规章名称定为《铁路货物运输规则》。
《规则》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以及“公转铁”等工作部署,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开放铁路线路。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联合运输、提供全程物流服务。明确联合运输有关办理条件和清算制度等要求。支持企业积极推进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推动企业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二)强化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强化铁路货运全流程安全管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信息公开、实名查验、安全检查以及托运人实名托运、如实申报等义务。纳入危险货物、鲜活货物、超限货物、集装箱、货车篷布、专用线管理等行业管理要求。明确铁路运输过程中的环保、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避免对环境、人员和货物造成污染和损害。
(三)规范铁路货运市场秩序。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最新要求,明确相关各方责任,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各方具体行为。明确铁路货运收费等原则性规定,要求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根据铁路发展实际,将计算货物运输期间的每日运行公里数由250提升至300,督促企业不断提升运输效率、缩短运到时限。明确“合理期限”“货物运输时间”计算方式,以及“货物交接”基本要求,进一步保障运输各方权益。
(四)提升铁路货运服务质量。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物运输服务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不断改进服务。明确客户有权就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也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同时规范投诉处理时限,健全投诉沟通机制,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2026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交运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的概念和法律定位,提出了相应的经营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并于2021年、2023年两次公告延期。《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推进道路货运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重要决策部署,有必要修订《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行为,保障货车司机群体合法权益,优化平台纳税服务,更好推进道路货运高质量发展。
《办法》是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共4章32条,包括总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办法》聚焦货车司机利益诉求,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运费支付、交易规则制定、数据算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优化平台纳税服务。《办法》调整了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依法依规纳税的有关表述,明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以及相关涉税信息记录要求。
三是强化数字监管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测信息报送要求、传输方式以及部门信息共享等有关规定。
四是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办法》完善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地交通运输、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及时处置化解风险。
此外,《办法》明确,对于从事网络货运信息交易撮合的网络货运撮合平台,其经营管理另行规定。《办法》取消了施行期限,改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新质生产力
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2026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5〕2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坚持创新驱动、场景牵引、市场主导、安全可信、开放共享、普惠融通,一端抓技术供给,推动“智能产业化”,一端抓赋能应用,加快“产业智能化”,整体壮大产业生态,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应用“双向赋能”,加快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我国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安全可靠供给,产业规模和赋能水平稳居世界前列。推动3-5个通用大模型在制造业深度应用,形成特色化、全覆盖的行业大模型,推出1000个高水平工业智能体,打造100个工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广500个典型应用场景。培育2-3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懂智能、熟行业”的赋能应用服务商,选树1000家标杆企业。建成全球领先的开源开放生态,安全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为人工智能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实施意见》要求,加速全流程转型升级。发挥大模型推理预测能力,加速订单处理、销量预测、库存预警等环节智能升级,优化供应链管理。运用大模型分析和生成能力,提升企业对战略、人力资源、财务、风险等管理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推动智能装备迭代。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大飞机、船舶等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运行,发展无人机等智能低空装备。开展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有序推进产品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年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深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潜力,带动重点行业领域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提出自2026年起,遴选一批零碳工厂,做好标杆引领;到2027年,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培育建设一批零碳工厂;到2030年,逐步拓展至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行业领域,探索传统高载能产业脱碳新路径。
《指导意见》要求,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分析,带动全产业链协同降碳。积极推行零碳供应链管理,采购绿色低碳产品、采用绿色低碳物流,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带动产业链上下游落实节能降碳措施和协同降碳。
3.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2026年1月19日,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四部门印发《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更好释放服务消费潜力。
《通知》要求,提高贴息上限。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
《通知》要求,扩大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将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其中:绿色领域对应《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 年版)〉的通知》(银发〔2025〕132号)中符合“绿色交通”分类标准的“汽车租赁”、“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行业类别,以及符合“绿色物流”分类标准的“装卸搬运”、“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行业类别;零售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零售业”行业类别。
Part.2/ 地方政策
一、河北省: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产业集群“共享物流”行动方案》
2026年1月23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产业集群“共享物流”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6〕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以“共享物流”赋能产业集群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竞争力。
《行动方案》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类建设共享物流体系,针对现代钢铁、装备制造、化工、金属加工、纺织服装、轻工、医药食品、绿色建材等8个产业集群,分别提出差异化的“共享物流”建设路径。第二部分是推进物流资源共建共享,包括完善区域物流服务网络、畅通多式联运通道、推动物流设施整合共用、推动物流信息互联融通、推动物流网络协同共拓、推动物流服务集成优化等6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实施“共享物流”重点工程,包括供应链平台建设工程、供应链企业培育工程、智慧物流创建工程、产业联盟共建工程、物流要素保障工程等5项工程。第四部分是分步实施“共享物流”行动,为确保《行动方案》落地实施,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评估机制。
《行动方案》针对8个产业集群提出了差异化模式。现代钢铁产业集群,重点是原辅料集采集配和多式联运,建设共享堆场、充电桩、流通加工中心。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推广“干线共享+末端配送”“模块化运输+现场组装”“共享仓储+准时制配送”等模式,深度嵌入产业链。化工产业集群,鼓励企业成立共享物流平台公司,发展危化品罐箱多式联运,加强公共管廊、储配中心建设。金属加工产业集群,建设网络化公共资源池,推广“循环取货+共享加工”“集拼中转+区域共配”等模式,实现“物流+加工”一体化。纺织服装集群,建设共享仓及智能调度平台,搭建“时尚大脑”,发展“中心仓+前置云仓+一体配送”模式,满足快反需求。轻工产业集群,建设共享仓储中心开展统仓共配,组建第三方物流运营实体,推广“平台+合伙人”模式。医药食品产业集群,推动智能云仓和多温共享云仓建设,发展“原料集采+统仓集配+网络分销”模式。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协同建设主销区云仓、前置仓和流通加工中心,搭建数字化供应链平台提供调度管理服务。
二、上海市:
1.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26年1月19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发布。《建议》提出“十五五”时期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即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核心功能实现新跃升、高水平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人民城市建设持续深化、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在“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部分,《建议》提出,加快推动贸易结构转型。推动贸易市场更加多元均衡,巩固提升传统贸易市场,积极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和新兴市场。深入实施全球贸易商行动,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统筹应对能力,提升跨国公司全球资源配置功能,大力培育新型贸易主体。深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促进规则制度衔接互认,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健全物流体系,推动跨境电商与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积极发展保税研发、保税检测、保税维修,深化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强化全球供应链管理功能。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加强供应链整合,强化寻源备份、撮合对接、采购分拨,构建上下游紧密协作的供应链生态。强化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功能,深化期现衍联动业务创新,提升重点品类大宗商品价格国际影响力,支持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建设,提升生产性互联网平台能级,推进电子材料国际交易中心建设。加快航贸数字化建设,加强全流程数据存证上链和应用融合贯通,推动扩围提质放量。提升外贸领域物流、保险服务能力,培育发展全链条贸易供应链服务。支持物流总部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
在“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部分,《建议》提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推动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加强“内卷式”竞争综合整治,完善流通体制,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综合物流成本。
在“完善城市发展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部分,《建议》提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特色种源、现代设施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加强质量标准建设,打响特色农业品牌。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深化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强规划对接衔接,深化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体化运营,提高产业标准、行政执法标准一致性,推进区域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分类推进各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编制物流专项规划,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行体系,推进仓储设施与货运枢纽、产业园区协同布局,充实主城区冷链配送节点,补齐农村物流设施短板,提升应急物流效率。
2.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6年2月25日,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行规〔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实施细则》指出,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培育航运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形成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推动建成现代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加快融入全球航运治理体系,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航运技术创新发展,是指鼓励先进技术在港口、航运、机场、航空、邮轮、安全、数字化、绿色等相关领域创新应用。
(二)推动高端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是指鼓励在高端航运服务相关领域取得创新突破,鼓励参与国际航运、航空相关的规则、标准、指数、合同范本或者格式文本等制定与推广应用的国际航运事务治理。
(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大研究成果,是指鼓励企业、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港航一体化建设的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推进航运中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四)其他支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创新举措。
《实施细则》规定,每年评选出近两年内已完成并取得成效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推动航运技术创新发展,旨在支持具有示范引领、重大突破或者具有培育与应用价值,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根据项目对航运中心建设贡献、行业影响力、创新性等维度,设置示范项目1个、重点项目2个和鼓励项目3个,支持标准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
(二)推动高端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旨在支持具有示范引领或者重大创新突破,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服务全球航运治理,并具有规则引领、服务创新等特性的项目。根据项目对航运中心建设贡献、行业影响力、创新性等维度,设置示范项目2个和重点项目3个,支持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20万元。
(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大研究成果,旨在支持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难点、热点、创新点等内容相关,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较好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设置3个项目,支持标准为10万元。
三、广东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6年1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6〕4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加速人工智能与交通运输广泛深度融合,赋能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动力变革,推动广东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围绕加强核心要素供给、加速创新场景赋能、建立工作机制等三方面提出共14项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要求,加速创新场景赋能。围绕智慧公路、智慧轨道交通、智慧航道、智慧港口、智慧民航、低空智能应用、智能网联汽车、智慧运输服务8大领域提出政策措施,其中:智慧航道重点发展船闸多梯级联合智慧调度与“船-岸-云”协同应用示范;智慧港口重点推动泊位堆场智能调度、单证流程自动化和集疏运智能调度;智慧机场主要推动民航空管和机场运行的智能辅助优化;智慧运输服务重点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多式联运、跨境货运、节假日出行等领域应用,加强无人设备在货运领域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鼓励推动自动驾驶大模型落地,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结果互认;低空智能应用在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推动人工智能算法和无人机数据在路政巡查、养护巡查应急救援等方面应用。
四、云南省:
1.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行动计划》
2026年1月9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省委文件,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一体推进“三大经济”发展,加力提速“五化”进程,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坚持大抓产业、主攻工业,发挥比较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资源型产业,巩固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行动计划》指出,到2027年,重点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力争全省工业总产值超2万亿元,非烟非能工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到2030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制造业持续稳定增长,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加快迈向中高端,着力打造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战略性有色金属产业基地、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业基地、金字招牌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行动计划》将现代物流产业列入特色优势产业,要求强基固本、提质增效。完善畅通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体系,打造物流强省。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畅通交通物流通道。推动国家物流枢纽联动发展,培育发展省级物流枢纽。高质量建设昆明国际陆港,加快昆明、玉溪、红河(蒙自)、大理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持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提升多式联运水平。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农业深度融合,创新物流模式,培育壮大运贸一体化企业。推动中亚班列常态化开行,提升国际物流水平。到2027年,力争国家A级物流(供应链服务)企业达220家以上,社会物流总额达6万亿元左右。
2.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2026年1月26日,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2025—2026年内外贸一体化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云商市建〔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围绕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建设(含改造提升,下同)进出口商品国内国外仓储中心和展示展销中心,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促进企业和云品出滇出海。
《通知》明确,将支持建设境外中转仓、边境集散仓、产地前置仓、省内进出口农产品中心仓、云品海外展销中心、云品国内展销中心、国内云品销售专店及专区专柜、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开展经贸活动等。其中,境外中转仓、边境集散仓、产地前置仓每个最高支持200万元。省内进出口农产品中心仓,云品海外展销中心、云品国内展销中心,国内云品销售专店、专区、专柜,进出口商品交易综合体,每个最高支持分别500、100、50、100、1000万元。
五、武汉市:
1.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汉市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6年1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武汉市推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武政办〔2026〕4号,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健全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增长、结构优化、业态创新、效益提升,高标准建设引领中部、辐射全国、融入世界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力打造“五个中心”提供坚实支撑。
《方案》提出,到2027年,全市服务贸易发展基础持续夯实,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稳步提升,服务贸易产业生态不断完善,培育打造一批“武汉服务”特色品牌,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年均增长10%,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比提升至47%以上。
《方案》要求,拓展国际运输服务网络。深入推进武汉天河机场、鄂州花湖机场国际航空客货运“双枢纽”建设,联动建设鄂州花湖国际自由贸易航空港。推进现代化国际化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打造现代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培育高端航运业态,发展国际海员培训、航运金融衍生品等新型业务。加快中欧班列华中区域集结中心建设,完善中欧班列(武汉)阳逻港第二始发站功能。支持企业提高国际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到2027年,武汉天河机场国际及地区航线达到25条,机场年旅客吞吐量达到3500万人次;航运服务业规模年均增长 25%以上;中欧班列年开行量达到1500列,跨境线路达到63条。
六、山东省:
1.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仓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办法》
2026年1月27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仓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办法》(青自贸管发〔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引导支持企业改造升级与业务转型,激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仓储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予以一定奖励。一是支持仓储企业升级改造。对开展软硬件基础设施改造的企业,经综合评价按实际投入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二是支持仓储企业有效服务内外贸。对开展生活消费品仓配服务的企业,按寄递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三是支持中转集拼业务扩大规模。对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企业,按照3000元/集装箱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是支持仓储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年内新采购安全生产服务和新聘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和聘用人数给予总计最高10万元奖励。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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