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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信用管理新规常见问题解答

海关信用管理新规常见问题解答 关务小掌柜
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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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新规

常见问题解答

      2026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2号令,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生效,标志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迎来重大调整。此次改革将信用等级从三级重构为五级,信用管理更为精细。近期,海关总署聚焦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相继出台配套公告,几个常见问题亟需关注。


问题一

高级认证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时适用简易复核?

海关对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复核时,可以适用简易复核。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

(1)正在被海关实施稽查的,其中因主动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被海关实施稽查的除外;

(2)正在被海关实施风险类核查的,其中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实施的核查除外;

(3)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海关刑事立案侦查或者行政立案调查的,其中以简易程序立案调查的除外;

(4)因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正在接受海关调查或者核查的。

公告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1号

(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第一条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3/27/article_2026032709452864379.html


问题二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信用等级如何认定?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分开进行认定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其分支机构需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

(1)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需提供记载有本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2)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或者严重失信企业。


重要提醒:

原高级认证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处理

对于4月1日前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分支机构,近5年内未被海关实地认证的,海关将开展复核。

公告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三条

http://fxs.customs.gov.cn/customs/2026-04/01/article_2026040109192929098.html


问题三

企业拆分或变更后,新公司是否可以沿用原公司信用等级?

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变更而确定。

(1)企业分立、合并后的存续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的,继续适用原信用等级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海关按照《信用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公告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四条

http://fxs.customs.gov.cn/customs/2026-04/01/article_2026040109192929098.html


问题四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认定的三类企业如何过渡?

海关按照251号令已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的,继续有效。

对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已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海关统一移出。

公告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http://fxs.customs.gov.cn/customs/2026-04/01/article_2026040109192929098.html


问题五

企业存在什么问题时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但累计处罚金额未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除外;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

(4)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代理报关业务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5)被海关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行政处罚的;

(6)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的;

(7)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一万元的;

(8)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9)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署令链接

海关总署令第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http://cws.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5/article_2026011508415067166.html


问题六

什么情况下,企业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海关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根据其是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或者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并结合主观恶意、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情形有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一年内因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等,详见公告。

公告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条

http://fxs.customs.gov.cn/customs/2026-04/01/article_2026040109192929098.html

章来: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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