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机构及相关报告注意事项
1.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质审核须提交的材料。中介机构是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展相关专项审计/鉴证工作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凡符合条件且拟为我市企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须在申报批次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当年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名单(含姓名、性别、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编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原件(仅供核对用从业人员使用)、上年度1-12月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及12月当月全员社保缴纳明细表(带税务电子章,提交材料现场核验真伪)、上年度1-12月全员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请提供查询网页页面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12月当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可导出excel表格,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具专项报告须提供的材料。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范本详见附件3),并附上《中介机构承诺书》(范本详见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当年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名单(含姓名、性别、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编号)、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12月带税务电子章的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上年度1-12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员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专项工作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3.申报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申报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我市近3年对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处罚情况详见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609/list_gsgg_l3.shtml。
为避免因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的条件规定而影响高企认定结果,申报企业也可向市科技局咨询所选择的中介机构是否已向市科技局提交资质证明材料。
5.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j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企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报告电子版原件。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6.为我市申报企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每名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当年度至多出具30份报告,超出限量的专项报告不予受理。(注:以上仅统计出具厦门市2026年度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报告的数量)